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要媒體表揚才肯歸還手機」,超出了法律限度

「要媒體表揚才肯歸還手機」,超出了法律限度

法律並不支持非現金形式的回報,更不能以其他另類要求作為歸還拾得物的前置條件。

圖片來自廣州電視台視頻截圖。

文/宋鵬偉

據當地媒體報道,近日,廣州的林先生手機丟了,撿到手機的梁先生找到他,讓他去拿手機。可梁先生表示,要先讓媒體報道他拾金不昧的精神,他才願意還,並且還「貼心」地提供了電視台、報社的電話。

「求求你表揚我」的現實版,遠比電影要複雜得多,因為這裡的「求」不是請求,而是要求,即不能在指定媒體上得到表揚就不還手機。往好處說,要表揚不要錢,他可能是想要喚起拾金不昧的社會正能量,就算是貪慕虛榮,也沒什麼可指摘的。可以「媒體報道」為前提來要挾,聲稱沒有媒體報道就不還手機,不免有些得寸進尺。何況,他所提出的要求,並非是失主一定可以滿足的:媒體不願報道怎麼辦?難道就要把手機據為己有?

拾金不昧是美德,要求一定的回報也不是不可以。為了避免人們的自私,以及可能導致的道德環境惡化,各國法律都對此做出了要求。譬如,德國規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領人請求賞錢,具體比例為5%或3%;俄羅斯規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報酬;日本更嚴格,受領人須向拾得人支付該物件價值5%以上、20%以下數額的報酬。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也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雖不是「須」,但「應當」同樣有法律效力。一句話,除非人家不要回報,要了你就得給。

圖片來自廣州電視台視頻截圖。

然而必須要明確的是,法律只支持失主支付保管等必要費用,其實質是為了避免以撿拾物品敲詐勒索情況的出現。這意味著,非現金形式的回報不予支持,更不能以其他另類要求作為歸還拾得物的前置條件。現在的情形是,手機的拾得人已經找到,他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將手機返還給失主。倘若執意不還,只要失主「狠心」報案,拾得人只能乖乖交出手機。

「拾金求報」沒錯,但所求之物如果超出了法律限度,又讓失主感到為難,就不免讓好事變了味。幾番來回,最終媒體還是報道了,只不過跟梁先生設想的大相徑庭,這也給其他人提了個醒,歸還他人財物可以尋求補償,但得遵法有度。

宋鵬偉(媒體人)

編輯:思凝

本文為新京報原創內容

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和使用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新京報評論 的精彩文章:

各種奇瓜異果亮相上海 男童爬上280斤重的大南瓜
邛崍黑茶:寧可食無肉,不可飲無茶
秋高氣爽,金桂飄香 各位大俠國慶假期都打算如何消磨時光?
「十一黃金周」臨近,防旅遊宰客應早作打算/新京報社論
人工智慧時代,哪類公職人員會沒工作

TAG:新京報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