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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企業家精神和作用的規範引領

優秀企業家精神和作用的規範引領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常鵬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湧現出許多優秀的企業家,他們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從這些企業家身上,我們可以看出愛國敬業、遵紀守法、艱苦奮鬥、創新發展、專註品質、追求卓越、履行責任、敢於擔當、服務社會的精神,這些精神還外溢於社會,形成了相應的企業家作用。企業家精神和作用包含著諸多積極因素和正麵價值,應予以肯定、支持和發揚。但受制於種種原因,社會上對企業家不乏偏見和誤解,這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面對這種現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以中央專門文件的形式,在普適性的規範層面,明確鞏固了企業家精神重要價值和地位,這對於肯定和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將起到重要的引領作用。

一、《意見》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於激勵企業家的事業心,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

肯定企業家精神,有助於保持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肯定企業家作用,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企業家的認可。《意見》以此為基點,提出了完備的制度安排和措施,確保企業家精神和作用能持續、穩固和長久。《意見》通篇表達了激發企業家精神和作用的意蘊,這有助於穩定和激勵企業家的軍心、民心和事業心,為他們更好地發揮自身創造力提供更充足的動力,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更確定的保障。不僅如此,《意見》還注重優秀企業家精神的代代傳承,只要把這一點做到位,落到實處,「企二代」、「創二代」均將是企業家精神的傳承者,我國也將出現不少具有深厚文化底蘊和持續發展能力的「百年老店」。

毋庸諱言,有些企業家在幹事業的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形成了一些與企業家精神不符的行為習慣和思維模式,也產生了不好的社會影響。《意見》通過提煉和充實企業家精神,明確了通往優秀企業家的導向,有助於引導企業家滌除可能的不良習慣,樹立良好的風尚和品質,實現向優秀企業家的跨越,從而發揮企業家的積極作用,為企業長遠發展奠定更牢固的基礎。

(二)有助於社會公眾正確認識企業家,實現良性社會互動

在一段時期以來,我國有不少人對民營企業家持「原罪論」和「仇富觀」,這扭曲了企業家的形象,阻礙了企業家精神的社會傳播,誤導了社會公眾對企業家作用的認識。究其原因,除了有權錢交易、貧富差距等現實因素的影響,對企業家的財富進行「有罪推定」的社會觀念,也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意見》注意到這一點,它倡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這能促進社會公眾進一步了解和理解企業家,逐步消除「原罪」、「仇富」的觀念,形成尊重企業家的良好社會氛圍。只要社會公眾能普遍正確理解、尊重企業家精神和作用,企業家將更有幹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並因與其他社會群體的良性互動而更願意承擔扶貧、慈善等社會責任,而其他社會群體也會在企業家精神和作用的鼓舞下努力奮進,這對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有助於推進我國進一步深化改革,實現改革突破

目前,我國已進入發展與改革的關鍵節點,必須在高能耗、重勞力等傳統的老路子之外,開闢一條轉型的新道路,這條新路的根基就是創新,無論產品、技術、市場,還是組織形式、管理模式,均要有創新,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改革突破。《意見》著眼於以創新見長的企業家群體,把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企業家精神和作用與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結合起來,這對於我們建設創新型國家,進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意見》把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作為固本之道

財產權是一切發展的物質基礎,只有切實保護企業家財產權,才能穩固企業家的信心,實現「有恆產者有恆心」,從而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回顧改革開放以來的財產權制度發展,可以看出,財產權的保護日益受到重視。《憲法》歷經多次修正,提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明確規定「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強調對財產權的平等保護、依法保護和全面保護。

《意見》接續了上述制度,再次強調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其重點內容就是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具體說來,《意見》強調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長效機制。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點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給出解決途徑,《意見》指出對於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要研究建立依法依規的補償救濟機制;依法保護企業家創新權益,探索以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為參照確定損害賠償額度,研究制定商業模式、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行政權的監督控制,防止侵害企業財產權的設租尋租行為。

正是通過上述立場和措施,《意見》把對企業家的財產權保護當成激發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固本之道,只有切實保護企業家的正當財富和合法財產,才能給予作為財富創造者的企業家以獲得感、成就感,而非剝奪感、幻滅感,才能激勵企業家作出更大的成績。

三、《意見》把構建「親」「清」的政商關係作為提振之源

黨政機關與企業的關係如何,黨政機關幹部與企業家的關係如何,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對企業家的信心和作用,乃至對社會整體環境和風氣,都起著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從實踐情況來看,存在一些黨政機關幹部不正視、甚至蔑視企業和企業家的現象,他們不願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應有的服務,特別是不依法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提供平等待遇和全面保護,造成政企關係不順;再加上權力尋租、官商勾結等不良因素的介入,政企關係被嚴重扭曲。這不僅嚴重挫敗了企業家的信心,企業家作用無法得以更好地發揮,還產生了相當惡劣的社會影響。

從有利於企業按照市場規律正常運作的角度出發,良性政企關係的立足點應在於黨政機關及其幹部,黨政機關要成為企業發展的「好幫手」和「助力器」,黨政機關幹部要徹底擺脫「父母官」和「監護人」的心態,要做到這一點,黨政機關的權力邊界必須明確,黨政機關幹部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界限必須明確。《意見》對此有相當明確的體現,它把構建良性的政企關係當成弘揚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提振之源。

具體而言,《意見》強調營造促進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這實際是說政府部門要扮演好「守夜人」和監督者的角色。客觀地講,因為歷史原因,民營經濟、國有經濟和外資經濟並未實現完全公平的競爭,限制進入、壟斷經營等「彈簧門」、「玻璃門」現象不乏身影,各種新類型的不當競爭行為也隨著經濟模式的轉型而出現,對此,政府部門應當好市場的「看門人」和「裁判官」,妥善處理各種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為企業家的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執法環境。

與此同時,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要依法依規積極履行監管職責,防止企業及企業家為一己之利而損及公共利益。但政府部門在進行監管時,要堅持依法、科學、民主、高效等原則,《意見》充分表現了這一點。《意見》指出要持續提高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簡約性,通過明確和規範監管程序,推進綜合監管,來有效避免多頭的重複執法和選擇性的任意執法;要改革監管方式,如探索建立鼓勵創新的審慎監管方式,又如,建立健全企業投資項目高效審核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和領域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探索,這實際是把事前監管變為事中、事後監管;要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深化「放管服」改革,即在監管中提高服務質量、增加服務內容,如優化面向企業和企業家服務項目的辦事流程、推進窗口單位精準服務、運用網路和信息技術提供服務等;要把監管與導引型的柔性治理機制相結合,即在不宜強行監管之處,通過引導、鼓勵、激勵等柔性治理機制,支持企業發展,發揮企業家的應有作用,如引導企業家主動履行社會責任、鼓勵企業家幹事擔當、建立健全質量激勵制度等。

此外,在企業和企業家需要支持和幫扶時,黨政機關還要成為「娘家人」,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從制度、政策、資金等方面提供可能的助力,《意見》從不同角度、在不同方面對此均有體現。

四、《意見》把擴大企業家的社會參與作為助力之策

企業家固然是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同時也是公民,有的還是黨員,有參政議政的權利。在實踐中,不少企業家通過選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黨代表的方式參與國家治理,這一方面鞏固了企業家的公民地位,培育了企業家的公民精神,另一方面也使企業家能夠在更寬廣的領域內發揮其聰明才智,為社會進步貢獻更多力量。實踐證明這條路是行之有效的。

在此基礎上,《意見》提出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而涉企政策往往又是行業政策、產業政策,對相關領域產生直接作用,作為利益相關者的企業家參與其中,能有效保護其群體的正當利益,作為行家裡手的企業家參與其中,能有效提升政策的實效性。可以說,參與涉企政策的制定,是保障企業家正當利益,實現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必然要求。

不僅如此,勇於創新是企業家精神的重要內涵,而科技創新是高科技領域企業家的命根子,在科技創新的管制中突顯企業家的作用,如同《意見》所指出的,吸收更多的企業家參與科技創新政策、規劃、計劃、標準制定和立項評估等工作,無論對於管制的適當性,還是對於企業家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均有積極的意義。

此外,企業家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是其本有的權利,《意見》對此加以確認,明確指出依法保障企業自願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企業家參與行業協會商會,也是其進行社會參與和建言獻策的重要渠道。著眼於此,《意見》提出要充分吸收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參與政策後評估,這既延續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法律實施效果評價機制的要求,又突出把企業家及其參與的社會組織當成政策效果評估體系的重要一環,這對促進政策制定科學化和政策實施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

顯然,《意見》在現有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企業家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範圍和程度,這將是提振企業家信心的重要舉措,將是發揮企業家作用的重要助力,也將為其創新精神的發揮提供更多的平台和渠道。

五、《意見》把鼓勵企業家創新、包容企業家失誤作為扛鼎之石

創新往往意味著不同尋常,甚至離經叛道,與此相應,對待創新要秉持開放心態。創新往往意味著失敗,創新因此是不斷試錯的過程,與此相應,對待創新應秉持寬容態度。不過,真正做到承認失敗、接受失敗、容納失敗,並非易事。正如我們所見,現實中不少企業家因為創新失誤,受到了不應有的懲罰,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積極向上的企業家精神,也遏制了企業家應有的積極作用。

對此,《意見》給出了相當明確的態度,即不僅要支持企業家創新發展,支持企業家追求卓越,還要樹立對企業家的正當激勵導向,對企業家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與更多的理解、寬容和幫助,以推動形成崇尚幹事、鼓勵開拓、保護創新的環境。鼓勵創新、寬容失誤的機制,給企業家精神的實現、為企業家作用在最大程度上發揮,提供了扛鼎之石,其意義非同小可。

這意味著,要承認法律和政策固有的片面性和滯後性,允許企業家在一定範圍和層次上突破法律或政策未明確禁止的地帶,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能因此輕易給企業家戴帽子、揪辮子,不因循守舊、因噎廢食;要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面對企業家的改革和創新,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能用意識形態嚇唬人,不能用教條主義遏制人,不能用陳章舊典禁錮人。當然,這絕不是在法律和政策上「開天窗」,賦予企業家特權,設立企業家特區,而是承認和鼓勵企業家創新、改革和突破,以調和社會發展需要與法律政策之間的矛盾。

這同時意味著,只要企業家的確是在創新和試錯,只要其創新和試錯不觸碰法律紅線和紀律底線,就不應認定其行為違法違紀,更不宜動輒就輕易認定為犯罪,對此,《意見》明確指出,對國有企業家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等為目標、在企業發展中大膽探索、銳意改革所出現的失誤,只要不屬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錯。而且,只要企業家的確是在創新和試錯,即使其創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需要承擔責任,也應依據法律規定,綜合考慮各種情節因素加以處理,絕不能以任何借口,違背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和前提條件,任意剝奪企業家的人身自由、侵犯企業家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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