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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主犯在台僅判2年,從犯在大陸判了8年

電信詐騙集團猖狂不絕,不過被抓獲後,所得刑期在兩岸不一樣。台媒昨天報道,同是詐騙集團成員,從犯在大陸被捕後,被判刑8年半,而主犯在台灣被捕後,僅被判2年半。

台南地方法院經調查,認定陳姓男子(主犯)籌組詐騙集團,2009年6月-2010年7月,該集團在泰國境內設立機房,通過網路電話撥打天津、遼寧等地,向當地民眾誆騙積欠電信費用,後轉接自稱「公安」來電,稱名下賬戶涉嫌洗錢,再佯裝「法院」人員來電要求配合前往ATM匯款。據統計,計有41名大陸民眾受騙,詐騙金額從人民幣5000元至19萬元不等。

2015年,台南高等法院分院判處主犯有期徒刑2年半,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分別被判一年半至3個月不等的刑期。目前,主犯及其餘成員已服刑完畢。

再來看該詐騙集團在大陸的從犯。

8年前,李姓男子按照報紙的分類廣告應徵至大陸「工作」,擔任了這一詐騙集團的車手(專門負責提款的人,因往往需要騎助動車,故名),依指示在珠海等地提款、匯款,從中收取1%-2%的報酬,但被逮捕,遼寧省中級人民法院處有期徒刑8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該男子在大陸服刑完畢後(經歷兩次減刑,實際執行7年多)回到台灣,最近被台灣檢方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判決李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零4個月。不過判決指出,李在大陸接受的刑期已超過了台灣法定的最高量刑(5年),於是,按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免予執行。

(小編提醒:遇事處處留心,謹防電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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