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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是亡於暴政?法家治國不對么?

秦國滅六國,其國力,法都都是中國當時最好的,然而,秦二世而亡到底是為什麼而亡?難道法制國家在當時註定不能長久嗎?

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變法以來,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範。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秦朝滅亡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秦國的法治推行了100多年之後,其本身已經逐步地走向了僵化。第一,史記陳勝世家中記載陳勝吳廣因為延誤了戍期,法令失期當斬,陳勝吳廣遂反。但是大雨應該是一個相當有力的免責或減責事由,但是陳勝吳廣卻並不認為有這樣的可能性。我國學者寧漢林就曾指出:秦朝刑律之失,在於不區分情節,只要發生刑律中所規定的後果,一律論處。

2,秦國在伐滅六國之後,國家面臨的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以前可以在一隅行之有效的制度,卻不能在全國全面開花。可以從陳勝吳廣的戍邊來看。春秋戰國時代國家疆域小,百姓戍邊來回旅途短,戍邊時間也不長。但是到了秦朝以後國家太大了,這個制度就會出現問題。到漢朝就吸取了秦朝的教訓,允許百姓以錢代戍(費300文錢請人代為戍邊者稱為「過更」,自己戍邊稱為「踐更」)

3,秦朝官吏的執法過於粗暴。秦國是個耕戰國家,獎勵軍功。統一之後原本應該早日結束的軍事管制制度被無限期延長了。秦朝的地方官吏多為軍人(如滅韓的將領叫內史騰,之後即為秦守韓地),他們缺乏應有的執法素質,手段往往粗暴。比如押送陳勝吳廣的那兩個尉,「吳廣忿圭尉」「尉果笞廣」。也因為這樣,在陳勝起義之後,「諸郡縣苦秦吏者,皆刑其長吏,殺之以應陳涉」,甚至有的秦朝官吏已經表明態度要依從起義轉而伐秦(如吳守令),百姓仍然不原諒他們。

4,秦朝政府運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陳勝吳廣在起義之後也不過是一群亡命徒,但是就是這樣的亡命徒在起事之後,以數百人之眾,就能「攻大澤鄉,收而攻蘄。蘄下,乃令符離人葛嬰將兵徇蘄以東。攻銍﹑酇﹑苦﹑柘﹑譙皆下之。行收兵。」由此可見秦朝政府運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

5,從陳勝吳廣以扶蘇和項燕為號召來看(而根本不顧後者的國家正是被前者的父親所伐滅),顯然百姓只是恨那些官吏和苛政,對秦室並無特殊的惡感。

6,秦朝的徭役過於嚴重,並伴有族群間的歧視。稍微一觀察,我們發現,劉邦、項羽、英布等秦末梟雄,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是關東人,而且他們幾乎都有在關中服徭役的經歷。就目前對始皇帝陵邊修陵民工瓦當的發掘來看,記載的籍貫幾乎無一例外都是關東地區的郡縣。秦朝修築直道,伐匈奴百越,所需要的糧草大部分來源於關東地區。我記得探索與發現當中有一期說秦朝伐匈奴的糧草來自於齊地的,運糧食的車隊要2次翻越太行山,3次度過黃河,每65.5石糧食中只有1石可以到達前線。由此可見對關東經濟的掠奪到了什麼程度。

7,秦國的統一進程具有殖民征服般的政策,這使得關東人遭受了極大的苦難。秦國凡攻略一地,必奪其地,遷徙秦民居之。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昭襄王二十一年「錯攻魏河內。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二十六年,赦罪人遷之穰。侯厓復相。二十七年,錯攻楚。赦罪人遷之南陽」;三十四年,秦與魏、韓上庸地為一郡,南陽免臣遷居之」;等等等等。這也是上面所說劉邦、項羽、英布等秦末梟雄,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是關東人,而且他們幾乎都有在關中服徭役的經歷的原因。而且,秦國關中地區的人只是苦於嚴厲的法律,而並不是苦於徭役,他們的經濟並沒有受非常大的損耗。這也是為什麼在秦末大起義之後,所有的爆發點都在關東,而關中地區始終沒有發出一叮點火花;劉邦進關只是約法三章,就使得民大悅;在楚漢戰爭中,劉邦佔有了關中,糧秣極為充足的原因了。

8,是秦領導人素質的變化。秦國講求法治,這種法治是建立在君權基礎之上的,皇帝的個人素質對於國家的發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顯然在秦始皇死後,即位的二世才能遠遠不如秦始皇(雖然按史記的記載,二世即位之後的春天就出行郡縣,在4個月內東到浙江北達渤海並太行而還,如果這個記載是事實的話,這無疑創造了古代交通條件下的高速度記錄。這似乎可以說明秦二世並非無能之君,但是顯然的,即便如此,二世個人的閱歷和火候顯然不足以擔當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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