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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发明的这项罪名,如今早已废除,但专家却强烈建议恢复

儒家的道德礼仪倡导“男女授受不亲”,也就是建议男女之间应该隔离疏远,避免接触。元朝时一位寡妇在住店时,被店主赶出,拉扯中无意间碰到了该女的手臂,自感失贞的这位妇女居然砍掉了被外人碰过的手臂,足见封建礼制的严苛。

不过当礼和救人相冲突时,又该怎么选择呢?这个问题还真有人问过。战国时期淳于髡就问孟子:男女授受不亲,这是礼,可要是我的嫂子掉河里,我到底救不救?孟子回答道:嫂子掉河里不救,无异于豺狼。伸手救嫂子,允许灵活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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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严守男女接触的儒家眼里,当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也是鼓励放弃所有私心杂念,把救人性命摆在第一位的。所以,当以严刑峻法著称的秦王朝制定一项特殊的罪名时,不仅是儒家,就连后世的王朝也都纷纷支持和沿用,甚至不断加重处罚力度。


什么罪名呢?

秦律规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翻译过来就是,有贼人杀人或者伤人,距离百步之内的人袖手旁观,要罚款(上交两套盔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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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罪名概括起来可以理解为:见危不救罪或者冷漠罪。虽然后世王朝都把秦朝叫做“暴秦”,以轻徭薄赋、减轻刑罚来吸取秦亡的教训,但是对于这项罪名却是纷纷点赞加码。

比如唐朝时就改成:“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在唐朝见死不救已经不是罚款那么简单了,而要是杖责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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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唐朝还进一步规定,如果你犯了罪,那么就乖乖的在原地等官府处理,一旦反抗或者逃跑,那么旁人都可以对你格杀勿论,而且这个“格杀勿论令”是硬性规定,路人不执行也要受罚。

当然,规定了义务,自然也要给点甜头。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就规定:遇到盗贼,不帮忙抓捕,那么要受杖刑。但是如果你见义勇为,抓住了盗贼,那么盗贼的赃款全部奖励给你(心疼失主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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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也特别保留了这项罪名,还进行了加码,也就是如果你帮忙抓住了5名强盗或者10名盗贼,那么恭喜你,会给你一个官做。


到了现如今,对于见义勇为的人,通常也会给一定的精神或者物质奖励,但对于见危不救却没有明确规定。2001年的时候,就曾有32位代表建议重新设立“见死不救罪”,但在当时影响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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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2011年,佛山发生了“小悦悦事件”,2岁孩子被碾压,18位路人从旁经过却都漠然离去,最终小孩不幸离世,这才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于“见危不救”罪的思考。

其实无论是秦朝的罚没盔甲,还是唐朝的杖责之刑,都是对道德的维护,正如孟子所表述的那样:在生命面前,传统礼仪尚且要退让,又何况是其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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