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和假冒酒有什麼不同?
黃河新聞網:前不久,臨汾市民劉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一箱41度450ML某品牌白酒,共花費了750元。回家後,劉先生髮現酒的瓶蓋上有刮痕,懷疑買到了假酒。
隨即,劉先生與該超市進行交涉,要求對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10倍賠償,即7500元。但該超市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劉先生向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
案例評析:本案的焦點在於因「假冒酒」與「假酒」的區別而導致的法律適用問題。
劉先生認為自己買到了假酒,因此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請求10倍賠償。廠家鑒定書的結果表明:該產品不是我公司的產品,侵犯我公司商標專用權」,因此該酒屬於「假冒酒」,而並非「假酒」,應適用《商標法》調整範圍,而不適用《食品安全法》。
依據《消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進行懲罰性賠償。
最終,經過消費者協會的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作為經營者的超市退給劉先生貨款750元、三倍賠償款2250元。
消費提醒:通過本案,消協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對「假冒酒」和「假酒」進行區別。
——「假冒酒」指的是酒是真的,但不良生產廠家冒用了其他酒的名牌,比如把低檔酒裝進高檔名酒賣高價,牟取暴利。
——而「假酒」指的是酒瓶內灌裝的不是酒,比如甲醇(俗稱工業酒精)勾兌品,廠家由於生產成本低而牟利。
「假冒酒」與「假酒」雖然只相差一字,含義卻大相徑庭,因此,消費者必須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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