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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開啟新階段

信託登記開啟新階段

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胡萍

日前,銀監會發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信託登記的定義及流程、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及信託登記信息管理、監管要求等。為進一步了解《辦法》對信託公司的影響,記者採訪了信託專家、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

記者:此《辦法》主要是信託產品登記,而非信託財產登記,請問二者區別何在?信託公司更需要哪種登記?

邢成:此次《辦法》規定為信託產品及其收益權登記,而非信託財產登記,二者的實質和作用都有很大差異。

首先,從形式上看,二者涉及的登記層次有較大差異。產品登記是較為初級和表象化的淺層次文件性登記,而信託財產登記才是凸顯信託財產轉移核心制度的功能性登記。好比一幕大劇,產品登記僅僅是序曲,而財產登記才是主題。因此信託產品登記解決的是產品信息透明和流動問題,財產登記與此有一定的關聯,但財產登記才是從根本上撬動信託業務創新的制度保障。

其次,從其實質上看,信託產品登記僅僅屬於機構業務的程序性行政登記,而信託財產登記則屬於確立財產屬性的法理性登記。

再次,從其發揮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來看,信託產品登記的作用如《辦法》所說,主要是發揮「促進信託業務更加規範開展,完善行業信息披露,提升監管力度」。《辦法》的發布,能降低信託產品被「冒用」等風險,有助於減少金融亂象,規範金融秩序。實際上,更多是突出監管的視角和調控的功能。而信託財產登記則重點發揮信託財產獨立性、破產隔離等信託根本性制度特點得到充分保障的作用,全面貫徹體現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

當然,信託公司兩類信託登記都是需要的,從現實性而言,產品登記的操作性和實施性更強一些,但從信託公司制度創新、業務拓展以及規避法律風險等更加長遠的目標需求來看,則對信託財產登記的需求更迫切、更強烈。因為只有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制度,才能使信託財產獨立性、破產隔離等特點得到充分的體現,進而家族信託、慈善信託、不動產信託等回歸本源定位的主流信託業務才可以順利展開;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可以較大程度消除目前信託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只能通過合同法或物權法意義上的轉讓來持有信託財產的尷尬局面,消除過戶稅費及登記機關審批等方面的阻礙;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社會第三方從登記機關得到登記財產性質等方面的準確信息,加強社會交易的確定性,保障社會交易安全。

記者:具體到信託公司,《辦法》有哪些利好?又帶來哪些影響?

邢成:具體到對信託公司的影響,從利好角度而言,一方面開啟了信託登記的新階段,為下一步啟動信託財產登記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摸索了有益的經驗;另一方面,使得信託公司的產品和業務透明度以及規範性得以提高,有助於提高信託業公信力,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信託市場深化發展。此外,中國信登這個登記平台將來有可能進一步衍生出信託產品的交易流通功能以及產品發行功能,都非常值得信託公司期待。

從實際操作角度考慮,在信託產品登記的過程中,無論信託公司還是中國信登,都應該注意規避兩個潛在的負面影響。一是登記操作流程過於繁雜,過多增加信託公司操作負擔;二是信託登記公示導致信託計劃的私密性缺乏,使得部分業務和客戶流失。

記者:家族信託涉及客戶私密,是否也需登記?

邢成:從目前《辦法》規定來看,對家族信託並沒有排除性條款,因此一般理解信託公司的家族信託產品也需要按照《辦法》進行產品登記。而鑒於家族信託本身的一些特點和要素,如果監管部門大力支持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此類業務的話,監管部門確實應該在適當時機儘快制定出台有關家族信託、慈善信託產品登記的實施細則,加以特別處理,以使該類業務能夠遵循自身市場規律得以順利開展。

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保證私密性是委託人對家族信託受託人的首要要求。為了避免紛爭及安全起見,家族信託委託人普遍不願透露自己的信託計劃。但《辦法》規定,除辦理信託登記手續外,還要進行公示,以確認該信託關係不會影響第三人的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引發高凈值客戶對於財產隱私暴露的擔憂,會極大影響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積極性。在境外,家族信託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託人也有權不公開委託人的家族信託計劃。而《辦法》雖然較徵求意見稿強化了登記信息的保密要求,但仍然在第五章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規定了相對較寬口徑的除外規定。因此,就有可能出現一部分高端客戶出於保密考慮選擇去境外設立信託,通過內保外貸、投資不動產、併購企業等多種方式把資產向境外轉移,在境外進行家族財富管理。

二是我國信託法規定,需要交付信託管理的財產必須先辦理信託登記,以此確保信託資產的法律安全。如果沒有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家族信託以股權和不動產為資產就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成為阻礙家族信託業務發展的主要障礙。

三是如果沒有信託財產登記制度,信託公司只能選擇轉讓登記的方式接受信託財產,不但會帶來巨大的稅負問題,而且將使信託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保護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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