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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不拴繩被打 律師:遛狗不栓繩違法,但打人要負主要責任

每日人物黎詩韻報道

9月3日,因遛狗時未拴繩嚇到小孩遭暴打的鄧女士在微博發文道歉,「我向對方的孩子及家人道歉,對不起,嚇到孩子了,在這裡我也承諾,以後出門一定會拴好狗鏈,避免這樣的衝突再次在鄰里之間發生。」

8月30日,家住成都麓山國際社區的鄧女士外出遛狗時未給狗拴牽引繩,在超市門口,她的金毛搖著尾巴朝一名小孩跑去,小孩的家長一腳將狗踹開,鄧女士見狗被踹便上前理論,雙方發生衝突,鄧女士被打傷。

經診斷,鄧女士為輕微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臉部的擦傷讓她不能工作,鄧女士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但是打人家長不肯露面,只派一位律師前來協商。

打人方律師稱,「該賠的賠,該道歉的道歉,到底是誰的責任到時候再說,由公安、法律定論。」鄧女士則表示,如果雙方協調不成,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網路圖。

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陳軍認為,此案件中鄧女士未拴牽引繩遛狗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他認為在此案件中,小孩家長在情緒反應下踢狗是可以理解的,鄧女士在事情發生時應及時道歉,避免後面的衝突。但他也表示,此案件中打人方將負主要責任,因為「罵人、打人是不對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打人方須對鄧女士進行民事賠償,而依據《治安處罰法》,警察可以對打人方進行拘留,若鄧女士的傷情診斷為「輕傷」以上級別,則可根據《刑法》讓打人方進行刑事賠償。

陳軍認為,雖然法律對動物飼養做了規定,卻未明確侵權責任,他認為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有關部門應加強立法工作,明確侵權責任,並加大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讓養犬人能做到牽犬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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