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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感情的事法律真幫不了你

「我要告小三,她破壞我家庭」,「我要告那個男人,破壞我家庭」,已經不止一次聽到有人這麼諮詢過了。面對複雜的婚姻問題,大部分都是由感情破裂引起的,而感情破裂最常見的原因是一方出軌。面對一方出軌,法律保護是無過錯的一方,通過法律的運用可以實現:(1)判決離婚;(2)出軌方給未出軌方物質賠償或精神賠償;(3)一方構成重婚,追究刑事責任;(4)出軌方是黨員幹部或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給予相應處分;(5)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但法律並不是萬能的,比如說感情的事法律顯得無能為力。法律可以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夫妻關係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做法都要被追究法律責任。但是法律不能保障夫妻之間必須沒有任何感情問題,也不能強行要求兩個沒有感情的人繼續生活在一起。正如某部影片中的台詞一樣:」法律可以禁止一對同性戀結婚,因為這在法律上不允許的,但不能禁止一對同性戀之間產生感情「。婚姻關係中夫妻間的情感糾葛應當讓當事人自己解決。婚姻關係主要是私生活方面內容居多,大部分涉及個人隱私內容,不宜增加法律干預程度。所以感情的事不應交由法律來解決。

有人說,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侵犯了當事人的配偶權。配偶權這個名詞是起源於英美法系,到目前為止,關於其定義與內容仍有很大的爭議,但可以肯定的是,配偶權作為一個法律名詞,是因為締結婚姻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性權利,非經法定程序這種權利不會被剝奪。而當事人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並沒有動搖配偶權,夫妻的身份沒有受到改變,夫妻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改變。即使是第三者的行為導致夫妻之間存在分居、互不扶助的行為產生,但這種行為的實施者是出軌的夫妻一方,並非第三者直接實施這樣的行為。

回到先前的問題,如果說真有人要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那我們來看看訴訟請求會是什麼樣的呢?可能是(1)停止侵害 (2)賠償精神損失 (3)賠禮道歉。那麼法律依據有嗎?破壞家庭,這屬於侵權嗎?翻看《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並沒有與破壞家庭有關的權益。那麼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破壞家庭實際上就是我們俗稱的感情糾葛。而感情糾葛會令夫妻一方受到傷害,甚至可能會導致婚姻關係終結,但感情不是實實在在的民事權益,自然無法通過法律的手段去解決。

心病還需心藥醫,感情問題終究需要靠感情解決,而非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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