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視的戰爭後遺症,正在一步步傷害現在的人員
早在1980年,人類對地雷的製造、使用及殺傷力就有所限制和規定,當時,世界上50多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中就有關於地雷使用的一些規定和限制。但是由於目前各種戰爭遺留下來的地雷仍然在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有關國家在1995年9月開始,分別在維也納和日內瓦舉行了3次《公約》審議大會,重點討論和修訂了地雷協議書,1996年5月3日,在日內瓦就加強地雷使用和轉讓的限制達成了新的協議。
新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1、禁止使用所有探測不到的地雷;自1997年1月起地雷必須含有一定量的金屬(重8克的鐵或引起相等磁鐵效應的金屬)以便之具有可探測性:3、用炮彈或直升機散射的遠距離投放殺傷地雷、並有90%的可靠性。它們還應該具備「輔助性的自行失去作用的特點,以便在120天後每1000顆地雷中仍然起作用的地雷不超過1顆 :4、那些不能立即執行有關探測、自毀或自行失去作用等條例的國家將給予9年的寬限期;5、禁止進出口已過時的探測不到的地雷,對於那些允許轉讓的地雷,凡是接受國家必須遵守協議的條款,即使它不是該協議的簽署國。
在本次會議期間,我國代表鄭重地宣布了中國不出口誘餌地雷的決定。德國國防部長宣布,德國聯邦國防軍將徹底放棄使用地雷,給人類帶來國家防衛的地雷,也將被全部銷毀。南非也決定將停止使用會給人類帶來傷害的反步兵地雷,並採取措施解決嚴重困擾本地區、非洲大陸以及世界其它地區的地雷問題,同時決定從1.995年9月起停止出口地雷。
各國在會議期間採取的上述積極行動,為協議的達成起了很爵的推動作用,也使人們看到丁全面禁止使用地雷的可喜前景。特別是美國等武器出口大國要帶頭執行。這樣戰爭中遺留地雷對平民百姓的殺傷力才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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