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婚姻,還要堅持嗎?都來評評理吧
每個人都憧憬著甜蜜的愛情,期盼著美滿的婚姻,當然,這些都是美好的理想。回歸到生活中,理想卻很難和實現同步,有的甚至事與願違。托爾斯泰曾經說過,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同。
那麼,萬一遇到不幸的婚姻,是堅持還是放棄?當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要看當事人對婚姻的態度,也要看不幸到了什麼程度。
一、家庭暴力。
有個叫小芳的女孩,年輕時死活要嫁給同村村民王某,父母不同意她就以喝農藥相逼。結婚後小芳做起了小生意,利用捯買倒賣信息差賺了第一桶金,後來辦了廠子做起了批發生意。村民都說小芳有旺夫運,王某有福氣。
好景不長,隨著訂單增多,小芳出去見人談事的機會也越頻繁。一次不芳正在打扮要出去談生意合作,默不作聲的王某突然上來就是一頓打,王某說她見不得老婆盛裝打扮出去和別人談笑風生。
第一次,小芳原諒了他。之後王某從負責生產重心轉移為業務。只是他不善言辭說話直板訂單沒談成反而得罪了客戶。小芳著急就開始偷偷聯繫客戶希望能挽回局面,被王某知道後直接從飯店拖回家關上門一頓暴打,這次把小芳的心也徹底打死了。小芳回了娘家王某還追到她娘家鬧,滿臉的凶神惡煞,曾經小芳迷戀的高大威猛此刻轉換成暴力的小雨點擊落在小芳最後的念想上。
二、無性愛的婚姻。
2007年1月,25歲女子鄒莉花(化名)與30歲的男子封冬根(化名)自由戀愛後登記結為夫妻。婚後初期倆人感情尚可,就是沒能過夫妻性生活。開始,鄒莉花以為是丈夫初婚緊張而沒在意。然而,時間一天天過去,倆人在一起生活了二年半。在這段時間裡,鄒莉花多次主動和丈夫親熱,可丈夫就是沒有性生活方面的興趣,這讓鄒莉花很苦惱、也很壓抑。她勸丈夫上醫院去檢查檢查,可丈夫就是不去並說他自己生理上沒問題。雙方為此事經常發生爭吵。2010年3月,鄒莉花一氣之下從家中搬出與丈夫分居了。2010年4月27日,鄒莉花懷著壓抑、痛苦的心情向南豐縣人民法院起訴丈夫封冬根,以婚後多年未過夫妻性生活,無法滿足生理需求,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丈夫離婚,並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關於鄒莉花處女膜完整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來證明結婚二年多夫妻未過性生活的事實。
三、有吸毒惡習。
傅某與閔某於2000年在廣東打工相識,當時雙方均已結婚,但兩人彼此愛慕對方,不久兩人墜入愛河,並不顧兩邊家人的強烈反對,分別與前夫、前妻離婚,兩人歷經艱險終於走到了一起。婚後,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夫妻感情非常好,如膠似漆,並通過雙方共同的努力在鎮上建了一棟兩層樓房,一家人其樂融融。但好景不長,2004年7月閔某開始吸毒,從此閔某性格變的粗暴起來,遇到一點不順心的事就打罵傅某,也不賺錢養家糊口,經常找傅某要錢買毒品,雖多次勸戒,但閔某陷入毒癮深淵,難以自拔。其中,2006年6月在家中吸毒被平江公安局查獲並強制戒毒三個月,2007年3月又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並送往勞動教養所勞教兩年。家裡房屋變賣了,還欠債10多萬。
……
上面的只是個案,現實中還有很多活生生的例子,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我國婚姻法列舉了一些離婚標準,對於列舉出來的部分,比較好把握。但是,有些情形法律沒有規定,其婚姻卻早已是一潭死水,名存實亡。對於這些違背了婚姻本質的婚姻,應該如何取捨?
法定的離婚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定離婚之外的情形
1、沒有性生活,這個大家比我更懂,不用多說。
2、長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各過各的,婚姻名存實亡。
3、性格偏執的,包括限制配偶自由、極端吃醋、視配偶為私有財產、做事霸道、我行我素等。
4、生活作風不檢點,外面彩旗飄飄,這樣的人根本不愛你。
5、靠孩子維持的婚姻,雙方早已沒有感覺。
6、一方吸毒,吸毒的人已經喪失了人性,不要相信他們的任何話,更不要指望用親情、愛情去感化,唯一的辦法就是遠離他,再遠一點。
7、一方多次出軌,嚴重傷害對方的感情,影響家庭和諧。
8、一方對家庭不負責任,不管不問,只圖自己過得痛快。
9、雙方長期不說話,不溝通、不聯繫。
10、雖然不動手,但長期辱罵對方,貶損對方,不把對方當人看待。
11、冷暴力,從心理、尊嚴、人格等方面折磨對方。
12、其他嚴重影響雙方感情,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情形。
對於後面的情形,法律難以具體把握和界定,但確實會給對方造成極大的傷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我辦理的眾多離婚案件中,法定離婚情形之外的佔80%,也就是說,10個離婚案件有8個不是法定情形。小編認為,離婚沒有具體標準,每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感受決定,認為不影響雙方感情的,當然不在話下。如果實在忍受不了,雙方沒有了感情,建議綜合考量後再做決定。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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