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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印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

北極星環保網訊:日前,環保部印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於徵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推動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我部組織修訂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目前,標準編製單位已完成標準修訂的徵求意見稿及編製說明。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現將該標準徵求意見稿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並於2017年10月13日前反饋我部。如無意見,也請及時函告。標準修訂徵求意見稿及其編製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p.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謝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8月30日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治理、防範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風險,保障飲用水安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基本方法、定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圖件製作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文件編製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佈於200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增加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的技術要求;

——增加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步驟的要求;

——增加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基本方法;

——增加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圖件製作的技術要求;

——完善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定界的技術要求;

——完善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報告編製的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B為規範性附錄,附錄A、附錄C~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

1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備用和規划水源地)的劃分和調整。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HJ/T43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drinkingwatersourceprotectionarea

指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水質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劃分准保護區。

3.2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centralizeddrinkingwatersource

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或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划水源地。依據取水區域不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可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的不同,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可分為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

3.3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primary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以取水口(井)為中心,為防止人為活動對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確保取水口水質安全而劃定需加以嚴格限制的核心區域。

3.4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secondary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在一級保護區之外,為防止污染源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直接影響,保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而劃定,需加以嚴格控制的重點區域。

3.5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quasi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依據需要,在二級保護區外,為涵養水源、控制污染源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間接影響,保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而劃定,需開展生態保護和實施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區域。

3.6衛生防護距離hygienicbufferzone

指為防範病原微生物對取水口(井)的直接影響而確定區域的邊界到取水口(井)的最小距離。

3.7潮汐河段tidalriver

指河口地區河流中受潮汐影響明顯的河段。

3.8潛水submergedgroundwater

指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9承壓水confinedgroundwater

指充滿兩個連續穩定隔水層之間含水層中的地下水。

3.10孔隙水porewater

指賦存並運移於鬆散沉積物顆粒間孔隙中的地下水。

3.11裂隙水fissurewater

指賦存並運移於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3.12岩溶水karstwater

指賦存並運移於岩溶化岩層中的地下水。

3.13傍河取水井riversidepumpingwell

指布置在河流沖積層中的水源井,在抽水時不僅直接吸取含水層中的水,而且可以使河水經過含水層進入井中,這種水井實際上是一種地下水和地表水聯合開發的形式。

4總則

4.1水源保護區的設置與管理

4.1.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指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周圍的地表區域。

4.1.2飲用水水源地(包括備用的和規劃的)都應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滿足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增設准保護區:(1)現狀水質不達標的水源;(2)湖庫型水源;(3)流域上游風險源分布密集的水源;(4)流域上游社會經濟發展速度較快、存在潛在風險的水源。

4.1.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應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4.1.4在水環境功能區和水功能區劃分中,應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劃分放在最優先位置;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地區不得影響下游(或相鄰)地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的要求,並應保證下游有合理水資源量。

4.1.5應對現有飲用水水源地進行評價和篩選;對於因污染已達不到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且經技術、經濟論證證明飲用水功能難以恢復的水源地,應採取措施,有計劃地建設新的飲用水水源地。

4.1.6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環境監測與污染源監督應作為監督管理工作重點,納入地方環境管理體系中,若不能滿足保護區規定的水質要求,則應及時擴大保護區範圍,加強污染治理。

4.2水源保護區的水質要求

4.2.1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水質要求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基本項目限值不得超過GB3838中的Ⅱ類標準,且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應滿足該標準規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基本項目限值不得超過GB3838中的Ⅲ類標準,並保證流入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滿足一級保護區水質標準的要求。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的水質應保證流入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滿足二級保護區水質的要求。

4.2.2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水質要求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水質各項指標不得低於GB/T14848中的Ⅲ類標準。

4.3水源保護區劃分的一般技術原則

4.3.1確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技術指標,應考慮以下因素: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氣象、地質特徵、水動力特性、水域污染類型、污染特徵、污染源分布、排水區分布、水源地規模、水量需求、社會經濟發展規模和環境管理水平等。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並考慮當地具體條件,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污染負荷以及供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採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確定,並保證開採規划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準。

4.3.2劃定的水源保護區範圍,應防止水源地附近人類活動對水源的直接污染;應足以使所選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點(或開採井、井群)輸移(或運移)過程中,衰減到所期望的濃度水平;在正常情況下可保證取水水質達到規定要求;一旦出現污染水源的突發事件,有採取緊急補救措施的時間和緩衝地帶。

4.3.3劃定的水源保護區範圍,應以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不受污染為前提,以便於實施環境管理為原則。

4.4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技術步驟

4.4.1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環境管理狀況調查,分析水源地存在的水質和管理問題,識別水源地主要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的情況,作為保護區劃分的基礎資料(保護區環境狀況調查技術要求見附錄A)。應根據擬劃定保護區的水源類型和採用的保護區劃分(調整)方法確定具體的調查內容,調查深度根據保護區劃分(調整)的實際需求確定。

4.4.2依據不同水源地類型、取水規模、污染源分布狀況、主要污染特徵、取水口所在水體(水域、區域)水文、水動力條件、徑補排特徵等技術資料的詳盡程度,結合環境管理現狀及要求,篩選出適宜的保護區劃分方法,通過計算分析,合理確定各級保護區的水域、陸域範圍,並初步確定保護區邊界主要拐點的經緯度坐標。

4.4.3進行保護區現場定界,最終確定主要拐點的經緯度坐標。

4.4.4依據最終確定的經緯度坐標,修訂保護區邊界,核定各級保護區的範圍和面積。

4.4.5製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圖件。

4.4.6編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調整)技術報告(大綱參見附錄B),完成保護區劃分(調整)方案。

4.4.7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調整)的技術步驟見圖1。

4.5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技術方法及適用條件

4.5.1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

水源保護區水域的劃分有類比經驗法、應急響應時間法、數值模型法等3種方法。陸域的劃分有類比經驗法、地形邊界法、緩衝區法等3種方法。

當幾種方法得到不完全相同的結果時,可以結合水源地區域開發、自然環境條件確定合理範圍。

4.5.1.1水域保護區劃分方法

(1)類比經驗法

按照相關法規、文件規定、依據統計結果和管理者的實踐經驗,確定保護區範圍的一種方法。

採用該方法劃分保護區,水源地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水源地現狀水質達標、主要污染類型為面源污染,且上游24個小時流程時間內無重大風險源。

採用類比經驗法劃分保護區後,應定期開展跟蹤監測。若發現劃分結果不合理,應及時予以調整。

(2)應急響應時間法

以應急響應時間內,污染物到取水口的流程距離作為保護區的長度的一種計算方法。適用於河流型水源及湖泊、水庫型水源入湖(庫)支流的水域保護區劃分。保護區上邊界的水域距離計算公式為

(3)數值模型法

以主要污染物濃度衰減到目標水質所需要的距離確定保護區範圍的一種方法。小型、邊界條件簡單的水域可採用解析解進行計算。大型、邊界條件複雜的水域採用數值解,需採用二維水質模型計算確定,二維水質模型及其求解方法參見附錄C。

當上游污染源以城鎮生活、面源為主,且主要污染物屬於可降解物質時,應採用數值模型法。

採用數值模型法時,其水域範圍應大於污染物從GB3838Ⅲ類水質濃度水平,衰減到GB3838Ⅱ類水質標準濃度所需的距離。

4.5.1.2陸域保護區劃分方法

見4.5.1.1

(2)地形邊界法

以飲用水水源周邊的山脊線或分水嶺作為各級保護區邊界的方法。其中,山脊線是水源周邊地域的海拔最高點,分水嶺是集水區域的邊界。其中,第一重山脊線可以作為一級保護區範圍,第二重山脊線或分水嶺可作為二級或准保護區邊界,該方法強調對流域整體的保護,適用於周邊土地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的地表水水源地。

(3)緩衝區法

利用一定範圍的陸域攔截地表徑流攜帶污染物的能力,降低地表徑流污染對飲用水水源的不利影響,從而確定保護區邊界的方法。緩衝地區寬度確定考慮的因素有:地形地貌、土地利用、受保護水體大小以及設置緩衝區的合法性等。

4.5.2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

按含水層介質類型的不同,地下水分為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和岩溶水三類;按地下水埋藏條件的不同,分為潛水和承壓水兩類;按開採規模,地下水水源地又可分為中小型水源地(日開採量小於5萬m3)和大型水源地(日開採量大於或等於5萬m3)。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技術方法主要有:經驗值法、經驗公式法、數值模型法3種,可根據不同水源的水文地質特徵和水源規模選擇不同的保護區劃分方法。具備計算條件的水源地採用數值模型計演算法,中小型水源可採用經驗公式法,資料嚴重缺乏的採用經驗值法確定保護區範圍。

對於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井群內的井間距大於一級保護區半徑的2倍時,可以分別對每口井進行一級保護區劃分;井群內的井間距小於等於一級保護區半徑的2倍時,則以外圍井的外接多邊形為邊界,向外徑向距離為一級保護區半徑的多邊形區域作為一級保護區(示意圖參見附錄D)。

對於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井群內的井間距大於二級保護區半徑的2倍時,可以分別對每口井進行二級保護區劃分;井群內的井間距小於等於二級保護區半徑的2倍時,則以外圍井的外接多邊形為邊界,向外徑向距離為二級保護區半徑的多邊形區域作為二級保護區(示意圖參見附錄D)。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應在收集相關的水文地質勘察、長期動態觀測、水源地開採現狀、規劃及周邊污染源等資料的基礎上,用多種方法得到的結果合理確定。同時,應開展跟蹤驗證監測。若發現劃分結果不合理,應及時予以調整。

4.5.2.1經驗值法

依據含水層介質的類型,以取水井井口為中心,依據經驗值確定保護區半徑的劃分方法。不同含水層介質的各級保護區半徑如表1所示。

該方法適用於地質條件單一或水文地質資料缺乏的中小型潛水型水源地。

4.5.2.2經驗公式法

依據水文地質條件,選擇合理的水文地質參數,採用經驗公式計算確定各級保護區半徑的方法。

該方法適用於中小型孔隙水潛水型或孔隙水承壓型水源地。保護區半徑計算經驗公式:

4.5.2.3數值模型法

利用數值模型,確定污染物相應時間的捕獲區,劃分各級保護區範圍的方法。水文地質條件比較複雜的水源地應採用數值模型法劃分地下水源保護區(參見附錄E)。

該方法需要模擬含水層介質的參數,如孔隙度、滲透係數、飽和岩層厚度、流速等。如果參數不足,則需通過對含水層進行各種實驗獲取。

5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5.1一級保護區

5.1.1水域範圍

採用類比經驗法,確定一級保護區水域範圍。

5.1.1.1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水域長度為取水口上游不小於1000m,下游不小於100m範圍內的河道水域。

5.1.1.2潮汐河段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上、下游兩側範圍相當,其單側範圍不小於1000m。

5.1.1.3一級保護區水域寬度,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沒的區域。通航河道以河道中泓線為界,保留一定寬度的航道外,規定的航道邊界線到取水口範圍即為一級保護區範圍;非通航河道為整個河道範圍。

5.1.1.4一級保護區上、下游範圍不得小於衛生部門規定的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範圍。

5.1.2陸域範圍

採用類比經驗法,確定一級保護區陸域範圍。

5.1.2.1陸域沿岸長度不小於相應的一級保護區水域長度。

5.1.2.2陸域沿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不小於50m;同時,取水口到岸邊的水域寬度與陸域沿岸縱深寬度之和不得小於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規定的範圍。

5.2二級保護區

5.2.1水域範圍

5.2.1.1依據水源地周邊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特徵,選擇採用數值模型法或應急響應時間法,確定二級保護區水域範圍。

5.2.1.1.1採用二維水質模型法時,二級保護區上游側邊界到一級保護區上游邊界的距離,應大於主要污染物從二級保護區邊界控制的GB3838Ⅲ類水質濃度水平衰減到GB3838Ⅱ類水質標準濃度所需的距離。二維水質模型及其求解參見附錄C,大型、邊界條件複雜的水域採用數值解方法,對小型、邊界條件簡單的水域可採用解析解進行計算。

5.2.1.1.2採用應急響應時間法時,二級保護區的邊界,是以一級保護區上游邊界為起點,一定響應時間內的流程距離。應急響應時間可根據水源地所在地區的應急能力狀況確定,一般不小於2個小時。

5.2.1.1.3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宜採用數值模型法;按照下游的污水團對取水口影響的頻率設計要求,計算確定二級保護區下游側的外邊界。

5.2.1.2滿足條件的水源地,可採用經驗類比方法確定二級保護區水域範圍。

5.2.1.2.1一般河流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長度從一級保護區的上游邊界向上游(包括匯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於2000m,下游側外邊界距一級保護區邊界不得小於200m。

5.2.1.2.2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不宜採用類比經驗方法確定。

5.2.1.3二級保護區水域寬度為一級保護區水域向外擴展到10年一遇洪水所淹沒的區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級保護區的水域寬度為防洪堤內的水域。通航河道以河道中泓線為界,保留一定寬度的航道外,規定的航道邊界線到取水口側岸邊10年一遇洪水所淹沒的區域範圍即為二級保護區的水域範圍;非通航河道為整個河道範圍。

5.2.2陸域範圍

以確保水源保護區水域水質為目標,可視情採用地形邊界法、類比經驗法確定二級保護區陸域範圍。

5.2.2.1二級保護區陸域沿岸長度不小於二級保護區水域河長。

5.2.2.2二級保護區沿岸縱深範圍一般不小於1000m,對於流域面積小於100km2小型流域,二級保護區可以是整個集水範圍。具體可依據自然地理、環境特徵和環境管理需要確定。

5.2.2.3當面污染源為主要水質影響因素時,二級保護區沿岸縱深範圍,主要依據自然地理、環境特徵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通過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地面徑流的集水匯流特性、集水域範圍等確定。

5.3准保護區

5.3.1當水源地水質受保護區附近點污染源影響嚴重時,應將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區域劃入准保護區管理範圍,以利於對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5.3.2根據流域範圍、污染源分布及對飲用水水源水質影響程度,需要設置准保護區時,可參照二級保護區的劃分方法確定準保護區的範圍。

6湖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6.1水源地分類

依據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所在湖泊、水庫規模的大小,將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進行分類,分類結果見表2。

6.2一級保護區

6.2.1水域範圍

採用類比經驗法確定一級保護區。

6.2.1.1小型水庫和單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庫應將正常水位線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積劃為一級保護區。

6.2.1.2小型湖泊、中型水庫保護區範圍為取水口半徑300m範圍內的區域。

6.2.1.3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庫保護區範圍為取水口半徑500m範圍內的區域。

6.2.1.4一級保護區範圍不得小於衛生部門規定的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範圍。

6.2.2陸域範圍

採用地形邊界法或類比經驗法,確定湖泊、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陸域範圍。

6.2.2.1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庫為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m範圍內的陸域,或一定高程線以下的陸域,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範圍。

6.2.2.2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庫為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m範圍內的陸域。

6.2.2.3取水口到岸邊的水域範圍與陸域沿岸縱深範圍之和不得小於衛生部門規定的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範圍。

6.3二級保護區

6.3.1水域範圍

6.3.1.1依據水源地周邊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特徵,選擇採用數值模型法或應急響應時間法,確定二級保護區水域範圍。

採用數值模型法時,二級保護區邊界至一級保護區的徑向距離,應大於所選定的主要污染物從二級保護區邊界控制的濃度水平衰減到GB3838Ⅱ類水質標準濃度所需的距離。數值模型的計算方法參見附錄C。

採用應急響應時間法時,二級保護區的邊界,以一級保護區上游邊界為起點,一定響應時間內流程的徑向距離。應急響應時間可根據水源地所在地區的應急能力狀況確定,一般不小於2個小時。

6.3.1.2滿足條件的水源地,可採用類比經驗法確定二級保護區水域範圍。

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庫一級保護區邊界外的水域面積設定為二級保護區。

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庫以一級保護區外徑向距離不小於2000m區域為二級保護區水域面積,但不超過水域範圍。

6.3.2陸域範圍

二級保護區陸域範圍,應依據流域內主要環境問題,結合地形條件分析確定。

6.3.2.1依據環境問題分析方法

當面污染源為主要污染源時,二級保護區陸域沿岸縱深範圍,主要依據自然地理、環境特徵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通過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森林開發、流域匯流特性、集水域範圍等確定。

6.3.2.2採用地形邊界法或類比經驗法

小型水庫可將上游整個流域(一級保護區陸域外區域)設定為二級保護區。

小型湖泊和平原型中型水庫的二級保護區範圍是一級保護區以外水平距離2000m區域,山區型中型水庫二級保護區的範圍為水庫周邊山脊線以內(一級保護區以外)及入庫河流上溯3000m的匯水區域。二級保護區陸域邊界不超過相應的流域分水嶺範圍。

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庫可以劃分一級保護區外徑向距離不小於3000m的區域為二級保護區範圍。二級保護區陸域邊界不超過相應的流域分水嶺範圍。

6.4准保護區

6.4.1當水源地水質受保護區附近點污染源影響嚴重時,應將污染源集中的區域劃入准保護區管理範圍,以利於對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6.4.2按照湖泊、水庫流域範圍、水質現狀、污染源分布特徵及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影響程度,必要時可以在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匯水區域,參照二級保護區的劃分方法劃分准保護區。

7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7.1孔隙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

7.1.1孔隙水潛水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法

潛水型飲用水水源地應分別劃分一級、二級和准保護區。

7.1.1.1中小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1.1.1.1一級保護區

以開採井為中心,按公式(3)計算的結果為半徑的圓形區域。公式中,一級保護區T取100d。

資料不足情況下,以開採井為中心,按表1所列的經驗值R為半徑的圓形區域。

7.1.1.1.2二級保護區

以開採井為中心,按公式(3)計算的結果為半徑的圓形區域。公式中,二級保護區T取1000d。

資料不足情況下,以開採井為中心,按表1所列經驗值R為半徑的圓形區域。

7.1.1.1.3准保護區

孔隙水潛水型水源准保護區為補給區和徑流區。

7.1.1.2大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建議採用數值模型(參見附錄E),模擬計算污染物的捕獲區範圍為保護區範圍。

7.1.1.2.1一級保護區

以取水井為中心,溶質質點遷移100d的距離所圈定的範圍。

7.1.1.2.2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以外,溶質質點遷移1000d的距離所圈定的範圍。

7.1.1.2.3准保護區

必要時將水源補給區劃為准保護區。

7.1.2孔隙水承壓水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法

7.1.2.1中小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1.2.1.1一級保護區

將上部潛水的一級保護區作為承壓水型水源地的一級保護區,劃分方法同孔隙水潛水中小型水源地。

7.1.2.1.2二級保護區

一般不設二級保護區。

7.1.2.1.3准保護區

7.1.2.2大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1.2.2.1一級保護區

將上部潛水的一級保護區作為承壓水的一級保護區,劃分方法同孔隙水潛水大型水源地。

7.1.2.2.2二級保護區

7.1.2.2.3准保護區

7.2裂隙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

按成因類型不同分為風化裂隙水、成岩裂隙水和構造裂隙水,裂隙水需要考慮裂隙介質的各向異性。

7.2.1風化裂隙潛水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2.1.1中小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2.1.1.1一級保護區

以開採井為中心,按公式(3)計算的距離為半徑的圓形區域。一級保護區T取100d。

7.2.1.1.2二級保護區

以開採井為中心,按公式(3)計算的距離為半徑的圓形區域。二級保護區T取1000d。

7.2.1.1.3准保護區

將水源補給區和徑流區劃為准保護區。

7.2.1.2大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需要利用數值模型(見附錄E),確定污染物相應時間的捕獲區範圍作為保護區。

7.2.1.2.1一級保護區

以地下水開採井為中心,溶質質點遷移100d的距離所圈定的範圍。

7.2.1.2.2二級保護區

7.2.1.2.3准保護區

必要時將水源補給區和徑流區劃為准保護區。

7.2.2風化裂隙承壓水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2.2.1一級保護區

將上部潛水的一級保護區作為風化裂隙承壓型水源地的一級保護區,劃分方法根據上部潛水的含水層介質類型,參考對應介質類型的中小型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的劃分方法。

7.2.2.2二級保護區

7.2.2.3准保護區

7.2.3成岩裂隙潛水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2.3.1一級保護區

同風化裂隙潛水型。

7.2.3.2二級保護區

7.2.3.3准保護區

7.2.4成岩裂隙承壓水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2.4.1一級保護區

同風化裂隙承壓水型。

7.2.4.2二級保護區

7.2.4.3准保護區

7.2.5構造裂隙潛水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2.5.1中小型水源地保護區劃分

7.2.5.1.1一級保護區

應充分考慮裂隙介質的各向異性。以水源地為中心,利用公式(3),n分別取主徑流方向和垂直於主徑流方向上的有效裂隙率,計算保護區的長度和寬度。T取100d。

7.2.5.1.2二級保護區

計算方法同一級保護區,T取1000d。

7.2.5.1.3准保護區

7.2.5.2大型水源地保護區劃分

利用數值模型(見附錄E),確定污染物相應時間的捕獲區作為保護區。

7.2.5.2.1一級保護區

以地下水取水井為中心,溶質質點遷移100d的距離為半徑所圈定的範圍。

7.2.5.2.2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以外,溶質質點遷移1000d的距離為半徑所圈定的範圍。

7.2.5.2.3准保護區

7.2.6構造裂隙承壓水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2.6.1一級保護區

7.2.6.2二級保護區

7.2.6.3准保護區

7.3岩溶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

根據岩溶水的成因特點,岩溶水分為岩溶裂隙網路型、峰林平原強徑流帶型、溶丘山地網路型、峰叢窪地管道型和斷陷盆地構造型5種類型。岩溶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須考慮溶蝕裂隙中的管道流與落水洞的集水作用。

7.3.1岩溶裂隙網路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3.1.1一級保護區

同風化裂隙水。

7.3.1.2二級保護區

7.3.1.3准保護區

7.3.2峰林平原強徑流帶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3.2.1一級保護區

同構造裂隙水。

7.3.2.2二級保護區

7.3.2.3准保護區

7.3.3溶丘山地網路型、峰叢窪地管道型、斷陷盆地構造型水源保護區劃分

7.3.3.1一級保護區

參照地表河流型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的劃分方法,即以岩溶管道為軸線,水源地上游不小於1000m,下游不小於100m,兩側寬度按公式(3)計算(若有支流,則支流也要參加計算)。同時,在此類型岩溶水的一級保護區範圍內的落水洞處也宜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劃分方法是以落水洞為圓心,按公式(3)計算的距離為半徑(T取100d)的圓形區域,通過落水洞的地表河流按河流型水源一級保護區劃分方法劃分。

7.3.3.2二級保護區

7.3.3.3准保護區

8其他

8.1如果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或二級保護區內有支流匯入,應從支流匯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離,作為相應的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劃分方法可參照上述河流型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根據支流匯入口所在的保護區級別高低及距取水口的遠近,其範圍可適當減小。

8.2非完全封閉式飲用水輸水河(渠)道均應劃分一級保護區,其寬度範圍可參照河流型保護區劃分方法;在非完全封閉式輸水河(渠)道及其支流可設二級保護區,其範圍參照河流型二級保護區劃分方法。

8.3湖泊、水庫為水源的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應包括湖泊、水庫一定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保護區範圍按具體情況參照湖庫型水源地的劃分辦法確定。

8.4入湖、庫河流的保護區水域和陸域範圍的確定,以確保湖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為目標,參照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法確定一級、二級保護區的範圍。

8.5傍河取水井,應按照河流型和地下水型分別劃分一級、二級保護區範圍,並將保護區的並集,作為傍河取水井的一級、二級保護區的範圍。

9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定界

9.1現場定界

為了便於開展日常環境管理工作,完成保護區劃分技術方案和電子圖件後,應立即開展現場勘查定界工作。

9.2定界要點

定界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顯標誌如水分線、行政區界線、公路、鐵路、橋樑、大型建築物、水庫大壩、水工建築物、河流汊口、輸電線、通信線等標示,結合水源保護區的地形、地標、地物特點,確定各級保護區的地理界線並修改完善電子圖件。最終確定各級保護區坐標紅線圖、表。

9.3設立標誌

政府批准保護區劃分方案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HJ/T433的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界標,敏感部位設立警示標誌。

10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圖件製作

10.1製圖比例尺及圖件信息

選用ArcGIS軟體作為保護區劃分專用軟體。保護區電子地圖所有的圖層儘可能為SHP格式,基礎圖比例尺可採用1﹕1萬、1﹕2.5萬、1﹕5萬中的一種,宜採用經緯度坐標系。可利用經過糾正後的環境衛星數據。

10.2基礎地理圖層

基礎地理信息應至少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圖層:

省級行政區界、地級行政區界、縣級行政區界、水系、道路、水利工程大壩;省級政府駐地、地級政府駐地、縣級政府駐地等。

10.3專題圖層

飲用水水源取水口、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和准保護區水域和陸域範圍、環境質量監測點、污染源分布等。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環境質量監測點等專題圖層屬性數據至少包含CD(飲用水水源地代碼)、NAME(名稱)、ID(順序號)等欄位。

基礎地理圖層屬性數據至少包含NAME(名稱)欄位,基礎圖層與專題圖層,在不影響圖紙內容識別的前提下,均可合併繪製。

10.4製圖步驟

10.4.1數據處理

依據前期調查資料,對飲用水水源地地形地貌等情況進行數據採集,主要包括水源地名稱、地理位置及地理坐標、所在水系或河流湖庫、水源地補給(客水情況)、徑流和排泄情況、地質構造情況等。把處理好的數據建成SHP格式的各種數據圖層(能與行政區劃圖疊加),方便輸入ArcGIS作圖。

10.4.2成圖

根據保護區劃分結果,提取需要的各種數據圖層輸入ArcGIS,對各個圖層進行調試,做到科學分層、合理布局,完成保護區電子地圖。圖例格式要求如下: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技術要求

A.1調查方式採用資料收集、現場調查、現狀監測與長期動態資料分析等方法。當現有資料不足時,應組織現場監測及水文地質勘察與試驗,並可選用不同歷史時期地形圖以及航空、衛星圖片進行遙感圖像解譯配合地面的現狀進行調查與評價。

A.2調查範圍

A.2.1地表水水源地:水源周邊對取水口影響較顯著的水域和陸域。一般是取水口上游20-25km的匯水區域。

A.2.2地下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源的補給、徑流、排泄區域,以及與地下飲用水水源地相關的主要污染源分布的區域。必要時,還應擴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質單元及可能與水源地所在水文地質單元存在直接補排關係的區域。

A.3水源地基礎狀況調查

A.3.1水源地基礎信息。水源名稱、水源類型(如河流、湖泊(水庫)、地下水)、取水口位置及附近的設施,包括水工建築物、防洪堤工程、水上交通運輸及航道分布等。

A.3.2水源地運行狀況。水源地建設時間、工程設計取水量、實際取水量、取水方式等;水源地使用狀況(在用、備用、規劃)。

A.3.3地下水水源井的分布情況。包括取水層位、開採層的成井密度、水井結構、深度以及開採歷史與規模。

A.3.4水源服務區域調查。包括用水量、服務人口、與水廠的距離及輸水方式。

A.3.5水源服務水廠調查。包括水廠規模、處理工藝及處理效率。

A.3.6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能力調查。包括物資儲備、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技術儲備等情況。

A.4社會經濟及土地利用概況調查

A.4.1社會經濟狀況

A.4.1.1行政區劃分、人口及分布。

A.4.1.2水源地所在流域的產業結構及布局。包括工業結構(工業類型和布局、企業主要原料和產成品、距取水口的距離)、農業種植結構、能源結構與道路交通狀況等。

A.4.2土地利用狀況

A.4.2.1土地利用格局。工業、交通、城鎮用地、農村居民用地、農業種植用地、林地、草地、荒山、沙洲等面積及比例。

A.4.2.2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自然濕地面積及維護情況。

A.4.2.3水源地周邊採石場、陸地面積,坡耕地面積及其佔耕地面積比例,水土流失及治理面積,土壤侵蝕模數等參數。

A.5相關規劃、區劃情況調查

水源(取水口)所在水體的水功能、水環境功能區劃、區域土地利用規劃、區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區域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水環境保護規劃、區域供水規劃等涉及水源地保護相關內容等資料。

A.6自然地理特徵調查

A.6.1水源地自然特徵

A.6.1.1地表水水源取水口及所在水域、地下水取水井或井群的地理位置和經緯度。

A.6.1.2河流、湖庫流域邊界,河流、湖庫的長度、面積、庫容、水下地形。

A.6.1.3河流、湖泊(水庫)地表水體特徵、規模、類型及地下水源地的水文地質特徵。

A.6.2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水文特徵

A.6.2.1流域面積及河流長度,流速、年徑流量(年均值和頻率值),含沙量。

A.6.2.2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天數、徑流量,佔全年徑流量的百分比等。

A.6.2.3河流平直及彎曲情況,水力坡度、水位、水深、河寬、流量、流速及其分布。

A.6.2.4河網地區應調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關係,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變化特點。

A.6.2.5潮汐河口的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除與河流相同的內容外,還有潮汐河段的範圍,潮、落潮及平潮時的水位、水深、流速、流向。

A.6.2.6湖泊、水庫的面積和形狀,庫容,水位、流入、流出的水量,停留時間,水庫調度和貯量,水溫分層情況及水流狀況(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環流的流向、流速及穩定時間)等。

A.6.3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文地質特徵

A.6.3.1水文、土壤和植被狀況;地層岩性、地質構造、地貌特徵與礦產資源;包氣帶岩性、結構、厚度;含水層的分布特徵、岩性組成、厚度、密度、孔隙度、滲透係數、賦存地點和富水程度;隔水層的岩性組成、厚度、孔隙度、滲透係數。

A.6.3.2地下水的類型、地下水徑流、補給和排泄條件;泉的成因類型,出露位置、形成條件及泉水流量、水質、水溫,開發利用情況;地下水現狀監測井的深度、結構以及成井歷史、使用功能;地下水背景值等。

A.6.3.3水文地質問題調查

地下水開採過程中水質、水量、水位的變化情況以及引起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

A.7飲用水水源水質調查

A.7.1地表水源水質調查和評價

有監測資料以來的水質監測數據及水質評價結果。評價指標、方法參數參照GB3838,湖泊、水庫水源補充綜合營養狀態指數的評價。

A.7.2地下水水源水質調查

A.7.2.1調查地下水水位、水質的動態監測,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與地下水化學組分的空間分布現狀和變化趨勢。

A.7.2.2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評價指標和方法依據GB/T14848。

A.8污染源調查

調查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的污染源,包括:點源、非點源、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調查和流動源及其他污染源,其中,非點源調查主要針對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A.8.1點源

工業或生活排污口,包括:排污口名稱、污染源位置(說明與取水口的距離和位置關係)、排放量及滲漏量、排放方式、排放途徑、去向、主要污染物及其濃度、廢水處理和綜合利用狀況等。

A.8.2非點源

A.8.2.1種植業污染調查,包括:農田面積、坡度、農作物類型、土壤類型、年降雨量、輪作方式、化肥農藥施用量、施用方式等;

A.8.2.2農村生活污水及固體廢棄物,包括:農村綜合用水量和排水量、農村人口數量、分散式畜禽養殖數量。

A.8.2.3畜禽養殖污染源,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的養殖種類及數量、年用水及排水量、排污方式、處理工藝、排放污水濃度。

A.8.3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調查

A.8.3.1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應測定其位置、堆積面積、堆積高度、堆積量等,並了解其底部、側部滲透性能及防滲情況。

A.8.3.2對生活污染源中的生活垃圾、糞便等,應調查其物質組成及排放、儲存、處理利用狀況。

A.8.4流動源

流動源應重點調查地表水水源取水口上遊船運碼頭、水上交通運輸量、運輸物質類別等;對地表水源取水口周邊或上游有跨河大橋、地下水水源地周邊陸地道路的交通運輸情況,需補充調查如運輸物質種類、車載重量、行駛路線等信息。

A.8.5距離地下水飲用水水源較近的污染源影響調查

應對污染源所在區域可能污染的位置,如物料裝卸區、儲存區、事故池等開展包氣帶污染調查。包氣帶污染調查取樣深度一般在地面以下25cm-80cm之間。當調查點所在位置一定深度之下有埋藏的排污系統或儲藏污染物的容器時,取樣深度應至少在排污系統或儲藏污染物的容器底部以下。

A.9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狀況調查

A.9.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周邊道路危險品的運輸情況及管理措施。

A.9.2飲用水水源地預警與應急能力情況。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編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調整)技術文件的基本要求

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編寫正式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調整)技術報告」技術文件。技術文件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B.1總則

B.1.1劃分目的或調整的必要性

B.1.2劃分(調整)依據

B.1.2.1相關法律法規

B.1.2.2相關已經批准實施的規劃

B.1.3保護區劃分(調整)的技術路線

B.2飲用水水源基礎環境狀況

B.2.1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區域或流域的自然狀況

B.2.2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區域或流域的社會經濟狀況

B.2.3飲用水水源地規劃、水功能區劃、重要生態功能區劃等情況

B.2.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現狀與問題(適用於保護區調整的水源)

B.2.5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狀況

B.2.6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狀況調查評價

B.2.7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及上游污染源調查

B.2.8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風險分析

基本內容包括水量、水質狀況及發展趨勢,可能對水源地產生污染影響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影響途徑;作為飲用水水源開採的前景;與相鄰水域的關係,包括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下游或相鄰水域(或區域)的功能、水源水量和水質是否受本行政區外的影響;若受到其影響,列出影響途徑、影響程度(水量、水質、生態、經濟、人體健康等)等實測數據、定量計算和定性分析結果。

B.3保護區劃分(調整)與定界

B.3.1確定各級保護區劃分(調整)的技術方法,說明選用的技術指標、數值計算方法及理由、准保護區劃分(調整)的必要性及意義等。

B.3.2初步劃分(調整)結果及分析

B.3.2.1一級保護區範圍的確定

B.3.2.2二級保護區範圍的確定

B.3.2.3准保護區範圍的確定

B.3.3保護區定界方案

B.3.4保護區定界的技術說明

B.3.5調整前後保護區範圍的比較(適用於調整保護區的水源)

用圖表示各級保護區的範圍,並用表格確定紅線坐標,以及標記保護區內污染源、集水區、排水區分布特性等。

B.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要求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範化建設突出問題及整治措施、水源水質監測網站的布置,水質項目的監測,污染源監督等;若水質尚未達標,應確定水源准保護區要實施總量控制,並提出水質達標期限和相應的管理控制措施。

B.5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投資估算

B.5.1保護區規範化建設項目投資估算

B.5.2規範化建設目標達標的可行性分析

B.6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圖件及有關說明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調整)方案包括:保護區詳細情況(包括取水口位置、監測點位、周邊污染源分布等)圖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登記表、一級、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詳細情況的文字說明,包括各級保護區邊界主要拐點的經緯度坐標、面積和調整前後面積比較(適用於調整保護區的水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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