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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貪便宜被「套路」 借款三千卻被迫賣掉房產

近年來,「套路貸」犯罪層出不窮,這不僅直接侵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犯罪團伙已經將「魔爪」伸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群體。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針對未成年人「套路貸」詐騙案件,該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瞿某等三人提起公訴。

「花言巧語」誘騙借貸

被害人小杭在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況下,最終竟被詐騙團伙賣掉爺爺送給自己的一套價值194萬元房子來還欠債,而這一切的的噩夢源於一條朋友圈……

2015年1月中旬,小杭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這樣一條消息:「16歲以上未成年人只要憑一張身份證,即可在當天拿到3000-5000元的放貸,因為你是未成年人,無需還貸,無需負法律責任。」出於貪小便宜的心態,當時17歲的小杭加了對方微信。

2015年1月24日,在上海市虹口區大連路上的一家餛飩店裡,小杭見到了放貸的傅某、郝某、朱某等人,在他們的誘騙下,小杭借款4萬元。而後,小杭通過王某、唐某認識了瞿某。經過商談,決定由瞿某作為資方向其放貸4萬元。

次日,瞿某和唐某在銀行打款給小杭的賬戶16萬元,但是實際上,小杭拿到手的錢僅僅只有5000元。小杭按照瞿某的要求,當場取了12萬元現金還給了瞿某,剩下的4萬元交給了傅某等人。傅某、郝某、朱某等人現場瓜分了其中的3.5萬元作為中介費,算來算去小杭只得到了剩餘的5000元。

打款給小杭賬戶16萬元這一舉措正是他們所謂的「走賬」,為日後他們的追債留下「證據」。而涉世未深的小杭始終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拿到的5000元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的,殊不知一個貪婪醜陋的「套路」已將其籠罩……

「變本加厲」實施詐騙

借款事件發生後的幾個月一切風平浪靜,瞿某等人沒有來催促小杭還款,小杭也只當自己佔到了點便宜,沒再把此事放在心上。然而,七個月後,小杭剛過完18周歲生日的那幾天,瞿某等人打著要債的旗號再次出現。

瞿某等人找到小杭,將其約到一家咖啡廳,以借款16萬元「利滾利」已達90萬元為由逼著小杭還款。還是在校生的小杭顯然無力償還,他們便給了小杭兩個選擇,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頓,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讓父母還錢,二是瞿某幫小杭以名下房產抵押貸款,一部分歸還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幫小杭放貸賺利息贖房。

在瞿某等人的哄騙下,小杭選擇了第二條。真的如瞿某所說,將小杭名下的房產做抵押貸款,一部分歸還欠款,一部分由他放貸賺利息贖房,屆時小杭能把欠款還清,也絲毫不會影響小杭的房產所有權嗎?事實並不如此,瞿某已打好另外的「如意算盤」。

8月下旬,瞿某便夥同應某,找好鎖匠,陪同小杭從家中偷出藏在大櫥抽屜中的房產證,交予瞿某。瞿某等人先是找P2P、小貸公司幫小杭的房子做房產抵押,在操作不成的情況下,瞿某又進一步誘騙小杭將房產賣給馬某(另案處理),與馬某約定160萬元房價,並於8月28日,帶小杭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據小杭稱,瞿某全程不讓讓其看合同內容,就讓其簽字。期間,小杭所得158萬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費、稅費外,均取現、轉賬給了瞿某。

「騙子面目」暴露無遺

在完成了上述所有的「套路」之後,瞿某試圖讓這筆所謂的「90萬元借貸」有據可依。於是,瞿某先後於2015年8月下旬、10月中旬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小杭進行資金走賬,以此對應其讓小杭寫的90萬元借條,之後小杭又將其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2015年10月上旬和中旬,瞿某讓小杭先後匯款5.2萬元、90萬元給其,由此讓小杭還清了所謂的「欠款」。

2016年2上旬,馬某以180餘萬元的價格將房產轉賣給了楊某,當楊某要求入住時,小杭及其家人才發現瞿某當時歸還的房產證是假的,而這一個精心設計的「套路」,讓小杭一家失去了一套房子。

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瞿某、應某、唐某相互結夥或結夥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瞿某等人犯詐騙罪,判處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傅某等人另案處理)

檢察官說法:

本案的「套路貸」,實質是披著「借貸」外衣的詐騙行為,利用借貸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著急用錢的心理和法律意識淡薄的特點,精心繞開法律紅線,將受害人引入陷阱。但想要識別「套路貸」其實也並不難,一般都是如下套路:

首先,假裝正常借貸。犯罪嫌疑人會以「貸款公司」的名義尋找客戶,但實際所謂的「貸款公司」並沒有相關金融資質,以個人的名義跟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就是一張翻倍條(例如第一月借4萬,第二月需還8萬,第三月需還16萬),被害人簽訂的是高額的翻倍條,但到手的卻是實際借款金額。

其次,製造借貸證據。犯罪嫌疑人先將高額的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的賬戶,再讓其將轉入金額取出,讓借款人只能保留實際借款金額並交還其他虛增款額。這份銀行流水的痕迹便能成為他們所謂的證據。

然後,製造違約。在完成上述程序後,犯罪嫌疑人以「拒收還款」、「借款人背負其他高利貸」等多種借口,造成借款者「違約」的假象,以至於要求借貸人需要償還「陰陽合同」中所有款額。

接著,不斷壘高債務。當借貸人已無法償還巨額欠款時,犯罪嫌疑人便會介紹另外的「貸款公司」來進行「平賬」,或者騙其進行房產抵押或者轉賣,從而進一步壘高金額或直接吞併房款。

最後,不擇手段進行索債。犯罪嫌疑人會採用各種手段來進行索債,例如滋擾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利用之前製造的所謂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所謂的「合法債權」,最後通過勝訴判決來侵佔借款人及其親屬的財產。

時至今日,「套路貸」已經成為一種社會毒瘤,檢察官在此提醒市民借款需謹慎,檢察機關將對此類犯罪行為依法懲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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