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官員都稱兄道弟了,皇上怎麼辦?| 壹讀精選
來源 | 彰考局(ID:R-history)
作者 |沐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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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二年(1767),兩江總督高晉告訴乾隆帝,江西巡撫吳紹詩與江西南昌鎮總兵邱若龍互相結拜,互稱「愚兄愚弟」,請求邱若龍調離。皇帝深以為然,便將其調走①。
高晉還告訴乾隆帝一個細節,吳、邱二人是山東同鄉,且彼此「換帖」。所換之「帖」即結拜儀式中產生的文書,用以證明二人的「結拜」關係,又稱「蘭譜」。
吳、邱「換帖」並非個案,而是普遍現象,清代尤其是中後期以來,官員們打著「同鄉」、「同年」、「同官」等旗號,建立隱秘的「兄弟私誼」,構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係網,嚴重損害了吏治與人事,對這一政治毒瘤,清廷很頭疼。
「結拜」風刮到了官場
說清楚清代官場的「結拜」,不妨先來了解一下傳統意義上的「結拜」。
結拜,又稱「義結金蘭」,是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為某種共同利益而結為兄弟攻守同盟,很像《三國演義》中所述「桃園三結義」,「金蘭文化」最早見於漢代晚期,及至唐代,結拜活動中的見證文書——「金蘭簿」有了雛形。「金蘭簿」,又稱「金蘭譜」、「蘭譜」,據《雲仙雜記》記載,「戴弘正每得密友一人,則書於編簡,焚香告祖考,號為『金蘭簿』。」②
清光緒年間的「蘭譜」
迨至明清,結拜程式最終固定。相比此前歃血而盟的口頭結拜,互換「蘭譜」(即「換帖」)成為結拜儀式中的必需環節。「蘭譜」之上,分列各人姓氏名字、生辰八字、籍貫住址,以及曾祖、祖父、父母、兄弟、妻室等的個人信息。然後互相換帖,各執一份,以為憑證。若諸人日後反目成讎,就要焚燒「蘭譜」,舉行「斷義」儀式。
民間「換帖」結拜,有的是基於相同的經濟利益,有的是基於共同的文化志趣,當然,還有的是基於共同的政治訴求,譬如反清。清廷尤其忌憚後者,《大清律例》對此明文禁絕,將之歸入「謀叛」一節:
凡異姓人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不分人數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結拜弟兄,為首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③
不過一紙條文顯然是禁不了民間結拜,更令清廷沒想到的是,「換帖」結拜之風,亦刮到了官場。
乾隆三十七年(1772),都察院左都御史張若溎說起「各省吏治之壞」時提到,「司道府及州縣,各序齒兄弟相稱,樹彼此依倚之勢,」且互相「換帖」④。
清代文網甚密,就連民間結社也嚴厲禁止,官場朋黨亦發現一起即打壓一起,官員之間竟有「結拜」之舉,茲事體大。
一次失敗的自查自糾
張若溎請求皇帝治理這一歪風邪氣,乾隆帝便決定,每年年終,各直省督撫等即將本省官員有無換帖、上省、宴會等事匯奏一次,即這項監察事務,依循「州縣——道府——藩臬——督撫——皇帝」等程序,逐級上報。
目前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所見相關奏摺數量即有474條之多(內有部分重複折件),以乾隆三十九年(1774)為例,談及該項事務的24位具奏人中,除直省督撫外,還有漕運、東河、南河三位總督,兩淮、河東兩位鹽政,以及盛京戶部侍郎等人,涉及軍政、民政、漕運、河務、鹽務等系統。可見,這項制度在乾隆年間確有執行,且力度不小。
然而,讓官員自己查自己,結果可想而知。
筆者翻閱了數百份「換帖」匯奏摺件,結論都是「查無換帖等事」。這讓奏摺中提及吏治崩壞的張若溎很尷尬。
乾隆帝
乾隆帝對這些粉飾太平的官樣文章做出的結論,當然不信。
乾隆五十一年(1786),皇帝在山東巡撫明興的年終匯奏摺中硃批:
「汝諸事不認真,況此等刻板文章,可信乎?」
乾隆五十五年(1790),對於換帖匯奏,乾隆帝說貴州巡撫額勒春「恐汝不能詳查耳!」
時間一久,乾隆帝總算明白:
即如換帖等事,久經查禁。該督撫於年終匯奏時,總以並無此事為詞。而其實相沿積習,未必不陽奉陰違。是年終匯奏,竟成具文。殊屬非是!⑤
皇帝儘管不信官員之間沒有「換帖」行為,但也毫無辦法再繼續查究下去,便廢止此一年終匯奏之制。乾隆五十九年(1794)以後,館藏檔案再無匯奏之折。
「年終匯奏」註定是一次失敗的制度嘗試。
本來,督撫就負有監督州縣之責,讓他自己查自己,就不可能如實上報。報給朝廷的年終匯奏摺件,是那些蝸居省垣的督撫及其下屬來寫的,其所依據的具體信息,又是由大小遠近各府州縣層層上報得來。經過這麼多層級的過濾,信息是否真實有效,無從稽查。空言塞責、流為具文也就不足為奇。
官場「結拜」死灰復燃
儘管乾隆帝沒有從年終匯奏制度中挖出換帖結拜案,但這項制度只要存在一天,大小官員就不得不有所收斂。
此制一停,官員之間「換帖」死灰復燃,愈演愈烈。
咸豐二年(1852),陝西漢中鎮前總兵春福與署總兵祥瑞互相向皇帝告狀,竟意外牽出了陝甘總督舒興阿與春福的「換帖」舊事。
舒興阿承認:
臣前在阿克蘇辦事大臣任內,總兵春福由漢中鎮奉派喀什噶爾換防,道經阿克蘇,接晤之次,願與臣換帖。臣因換防總兵本系辦事大臣所轄,又系同官一城,礙於情面,未能推卻。⑥
祥瑞之所以抖出舒興阿與春福「換帖」,是因為他覺得舒興阿偏袒春福,甚至直接入奏,譏訕二人為「朋黨」。
須知,「結拜」與「結黨」僅一步之遙,而後者是清代政治大忌。咸豐帝遂將舒興阿「交部察議」。⑦
失去監督機制後,官員「換帖」秘事,多只能憑藉「案中案」挖掘。
如道光十四年(1834),湖南湘潭縣丞胡瀠稱,湖廣總督訥爾經額在某案審理中有意偏袒胡鏻等人,因為他在任湖南布政使期間(1822-1823)曾與鹽道胡鏻「換帖」。⑧既然是哥們兒,當然要幫兄弟。
吏治敗壞已極,竟有「官匪一家」
清代官員「換帖」結拜當然並非基於「義」,而是一己之私的利益交換。清廷管不住官員「換帖」結拜,吏治深受其害。
道、咸年間的舒興阿、訥爾經額兩案中,主審官與涉案者之間「換帖」結拜,偏袒自然是應有之義。
咸豐年間,戶部錢法堂主事書年與爐頭等人「換帖」宴會,致使鈔務錢法弊竇叢生。⑨這種情況,在油水更多的鹽務系統更是屢見不鮮。是故早在道光十年(1830),戶部尚書王鼎在奏定《兩淮鹽務章程》中規定:「鹽務之官,有與商人聯姻、換帖者,俱令迴避。」⑩
更有甚者,某些基層官員竟與賊匪「換帖」結拜,如咸豐四年(1854),河南候補道員張維翰:
「與因案脫逃、現充勇目之劉老長(即劉玉紀)換帖,希圖保衛身家。懷慶告警,該員首先逃出,徙居劉玉紀所居之黃山洞,以致衛輝居民遷徙一空。」
官、匪竟成一家。
注釋
①《清高宗實錄》卷820,乾隆三十三年十月壬午條。
②[唐]馮贄:《雲仙雜記》,卷五金蘭簿,台灣商務印書館,2013年。
③《大清律例》,田濤、鄭秦點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67頁。
④《清高宗實錄》卷903,乾隆三十七年二月癸巳條。
⑤《清高宗實錄》卷1419,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條。
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摺,檔號:03-4578-006。
⑦《清文宗實錄》卷86,咸豐三年二月丙申條。
⑧《清宣宗實錄》卷254,道光十四年七月乙酉條。
⑨《清文宗實錄》卷105,咸豐三年九月甲辰條。
⑩《清宣宗實錄》卷182,道光十年十二月乙巳條。
《清文宗實錄》卷149,咸豐四年十月壬戌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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