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教」聘用要按規矩來
近來,北京某私立學校一名外教被指來華前有性侵史,曾因多次性騷擾學生而被撤銷教師資格,媒體曝光後當事人已經主動辭職。這是一件極端個別事件,但卻引發全社會對外籍教師師德、能力與資格的關注。從學校發布的聲明來看,此前學校對外教進行了嚴格的背景審查,有國外警方提供的無犯罪記錄。問題到底出現在哪個環節?
目前北京市在外教聘用方面,仍然執行2014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外籍人員聘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外籍人員來京工作應當同時具備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和兩年及以上的相關工作經歷等條件。
我國對外教招聘學校有資質要求,只有獲得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的聘請外教資質證書的學校才可以聘請外教。只有具有外教聘請資質的學校才可以給外教辦理工作簽證和外國專家證,合法使用外教。北京市規定外籍教師除語言類之外須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語言類「外教」必須持教師資格證。教育系統聘請外教必須先取得市級外專局頒發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後,方可通過直接招聘、結對學校互聘互派、向專業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外教。明確聘請意向後,學校還須到市外專局或區、縣(市)人社局申請簽發《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從政策要求中可以看出,外教管理主要集中在聘用條件要求、申請程序、備案審定等方面,但是對於如何管理和考評外籍教師的師德、品行和能力方面則沒有明確規定。為了迴避風險,2015年北京市教委又下發《北京市外籍教師參與中小學英語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市教委委託高校和民辦教育機構協助中小學聘請外籍教師。市教委可通過政府採購程序選擇社會信譽度好、適應教學改革需求、參與積極性高、具有外籍教師中介服務資質的民辦教育機構作為供應商協助中小學聘請外籍教師。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學校是實施外教聘請工作的主體。外籍教師的管理權應該歸學校。學校須與來校工作的外教簽訂中外文的聘用合同,實行合同制管理。學校要制訂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對外教的聘請、管理和使用力度,嚴格所聘外教的年度考核,確保外教聘請工作安全、規範、有序進行。但是,在現實中,隨著各個學校對外籍教師需求量不斷增大,一些國際學校根本沒有聘用外教的資質,但為了吸引學生,採取種種辦法進行規避,給學校帶來很多安全隱患,使得外教違規案件屢見報端,暴露出學校在外教管理上的漏洞。
外教聘用政策規定是極為明確的,但是政策執行方面出現了問題:多層管理,比如資格審定權由教育部門或外事管理負責,具有審定權、管理權;學校只有聘用權、使用權,這就出現了在政策執行上責任不明確、分工不清晰,出現了政策盲區,導致了個別極端事件的發生。因此,加強對外籍教師的管理,已成為當前學校管理中的重要議題。這需要區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與學校緊密合作,合理進行政策設計,嚴格外籍教師的聘用、任用、評估等環節管理,建立外籍教師使用風險防範機制,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不受干擾。
(作者吳穎惠 系北京市海淀區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
《中國教育報》2017年09月0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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