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授權書》!產婦馬茸茸錯失的一線生機是什麼?
關於產婦馬某因剖腹產被拒跳樓事件,2017年9月5日,榆林市第一醫院向媒體公布《關於8.31產婦跳樓事件有關情況的再次說明》,詳細列舉了醫院保留的證據:(一)《產婦住院之情同意書》,馬某和丈夫都要求順產的意思表示;(二)《護理記錄單》,記載產程中,家屬三次拒絕剖腹產記錄;(三)醫院監控視頻,產婦兩次走出產房,向家屬下跪,要求剖腹產,均被家屬拒絕。
面對網民質問,為何不能根據產婦馬某意願進行剖腹產,醫院答覆是:產婦馬某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些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沒有撤回授權委託書,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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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作為專業律師,熟知《授權書》在重大事件中起的關鍵作用,馬某簽署的《授權書》,真的只有在被授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醫院才能改變其分娩方式嗎?請細看此案中各相關方所犯的致命錯誤。
一、丈夫作為代理人,必須根據產婦馬某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代理人拒絕產婦剖腹產要求,構成代理人過錯。
《授權書》又稱為「代理證書」,是被代理人出具的,證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權,並指明其許可權的法律文書,是代理資格的證明。《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都有專章規定委託代理。
產婦馬某簽定的《授權書》,產婦馬某是被代理人,丈夫是代理人,授權的許可權包括:「(1)聽取經治醫生有關委託人的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等情況的告知和說明;(2)選擇和決定簽署有關醫療活動的同意書。」
委託代理活動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產婦馬某授權丈夫簽署醫療活動的同意書,丈夫有義務必須尊重妻子的指示,根據妻子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代理人丈夫拒絕醫院三次提出剖腹產醫療方案。產婦馬某二次走出分娩中心,向代理人丈夫下跪,要求剖腹產,均被代理人丈夫拒絕。丈夫拒絕產婦要求剖腹產的行為,屬於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行為,構成代理人過錯。
產婦因丈夫拒絕剖腹產的要求,選擇跳樓自殺,屬於代理人過錯行為造成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產婦馬某的父母,可以依此要求代理人丈夫承擔賠償責任。
二、產婦馬某有權撤回《授權書》,醫院有告知義務
產婦馬某需要剖腹產治療,產婦馬某向醫院提出剖腹產遭到代理人丈夫拒絕。醫院醫生三次向代理人丈夫提出剖腹產方案找到拒絕。產婦馬某二次走出分娩中心,向家屬要求剖腹產。醫院堅持要求家屬簽署同意書,才能做剖腹產手術,從程序上來看,醫院沒有過錯。
產婦馬某在疼痛難忍的情況下,已經失去了解決問題的能力,她唯一想到的,就是跪下來祈求她的丈夫,讓丈夫同意剖腹產。她也許根本沒有想到,她還可以撤回《授權書》,她可以修改《授權書》,她就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剖腹產分娩。這就是她唯一的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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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認為,產婦馬某沒有撤回對丈夫的《授權書》,就無法按照產婦馬某的實際情況安排剖腹產,醫院就應該有義務告知產婦馬某,馬某有權利撤回《授權書》。如果醫院能夠在產婦馬某絕望之時,告知其撤回或者修改《授權書》,馬某不至於用跳樓的方式結束痛苦。
結語
斯人已逝,唯有警醒世人,不忘血淋淋的教訓。作為法律工作者,我期待產婦馬某的跳樓身亡事件,不因事件的結束煙消雲散,要成為全民的普法公開課,讓更多老百姓熟悉簽署各類法律文書的注意事項。
也許經產婦馬某跳樓事件,醫院在指導患者簽署《授權書》給家屬時,不忘提醒患者有權撤回和修改《授權書》,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不忘提醒代理人家屬的代理義務,應根據患者的指示做好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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