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的懲罰!漢槐公園發生一起因「馬扎子」引發的流血案件!
導讀:
這是一個在普通不過的馬扎啦,價值估計不會超過10元。但就是有少數人,法律意識淡薄,一時衝動,大打出手。近期,我市發生一起這樣的奇葩案件......
大夥跟我去看看到底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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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2日06時30分,禹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群眾報警:漢槐公園有人打架。車站派出所副所長范青虎帶領民警宋開明、王洪衛、范洪偉迅速趕往現場。經查明:2017年8月12日06時許,聶某(男、53歲)在漢槐公園發現李某(男、52歲)坐的馬扎子就是自己丟失的馬扎子,二人因為馬扎子的事發生爭執並相互毆打,經法醫鑒定聶某傷情屬輕微傷。
民警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反覆調查取證和調解,原來,在案發當日兩天前,聶某是在漢槐公園玩,李某是在漢槐公園擺攤,聶某坐著馬扎子,李某也坐著馬扎子,聶某舍下馬扎到一邊玩去啦,過了大約半個小時回來的時候發現馬扎子不見了。打架當天看到李某坐的馬扎子就是自己的就起爭執,因為聶某的馬扎自己做了記號,李某個人也承認當時把聶某的馬扎子拿走啦。
聶某傷情主要是頭上起包了,右胳膊肘也有破了,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對方李某也有傷,他的左手手背也青腫了,嘴也破,當時民警讓他去做法醫鑒定,但他拒絕了。
宋開明 警官
這個案子想想太不應該了,就是為了一個馬扎子(價值不超過10元錢),我們給雙方調解了多次,聶某住院花了近5000元,想讓對方要賠償費;李某卻一分錢也不給他,還想跟對方要錢,雙方要求的差距太大,最後實在是調解不下,沒辦法了只能裁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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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李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貳佰元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人聶某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現兩人均已送所執行。
知道這樣行為的後果嗎?
下面我們來法條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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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辦案調查,一律通過上門或者請當事人到派出所等公安場所的方式面見當事人,絕不會通過電話或者網路直接調查處理,更不會要求當事人匯款、轉賬。與此不符的,公民可視為涉嫌詐騙行為,可直接撥打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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