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要修改啦!
根據國內民航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局起草了《關於修改〈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1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0月6日。
民航局
2017年9月6日
以下是《關於修改〈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具體內容: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3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23.815條中的「民航總局」修改為「民航局」。
二、將第23.905條(d)款修訂為:
「(d)螺旋槳槳距操縱系統必須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中第35.21,35.23,35.42和35.43條的要求。」
三、將第23.907條修改為:
第23.907條 螺旋槳振動和疲勞
本條不適用於常規設計的固定槳距木質螺旋槳。
(a)在飛機的所有使用包線內,申請人必須確定螺旋槳振動應力或載荷的大小,包括任何應力峰值和共振情況。通過下列方法之一來表明:
(1)在申請批准安裝螺旋槳的飛機和發動機上,通過直接試驗測量應力或載荷,或直接試驗基礎上的分析,或
(2)將此螺旋槳與已完成上述測量的安裝在相似飛機上的相似螺旋槳進行比較。
(b)申請人必須通過試驗、試驗基礎上的分析或以前的相似設計經驗,表明在飛機的整個使用包線內,螺旋槳不會受到顫振的有害影響。
(c)通過採用按CCAR-35部取得的疲勞和結構數據以及符合本條(a)取得的振動數據,申請人必須對螺旋槳進行評估,表明螺旋槳在使用壽命期內能夠避免因疲勞引起的失效。就本款而言,螺旋槳包括槳轂、槳葉和槳葉保持部件,以及因疲勞引起的失效對飛機可能造成災難性影響的任何其它螺旋槳部件。這種評估必須包括:
(1)預期的載荷譜,包括所有合理的可預見的螺旋槳振動和循環載荷模式、確定的應急狀態、允許的超轉和過扭以及運行中預期的溫度和濕度的影響。
(2)飛機和螺旋槳使用與適航限制的影響。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23.1306條:
第23.1306條 電子和電氣系統的閃電防護
(a)對於其功能失效會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每一電子和電氣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當飛機暴露於閃電期間和暴露以後,該功能不受不利影響;
(2)在飛機暴露於閃電環境之後,系統能及時地自動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b)對於批准按儀錶飛行規則運行的飛機,其功能失效會降低飛機能力或飛行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每一電子和電氣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確保在飛機暴露於閃電環境之後,能及時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23.1308條:
「第23.1308條 高強輻射場(HIRF)保護
(a)除本條(d)規定的以外,對於其功能失效會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每一個電氣和電子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確保:
(1)當飛機暴露於附件J所描述的HIRF環境I期間和暴露以後,其功能不受不利影響;
(2)當飛機暴露於附件J所描述的HIRF環境I之後,系統及時地自動恢復其功能的正常運行,除非系統的恢復與系統的其它運行或功能要求相衝突;並且:
(3)當飛機暴露於附件J所描述的HIRF環境Ⅱ期間和暴露以後,系統不受不利影響。
(b)對於其功能失效會嚴重降低飛機能力或飛行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每一電氣和電子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確保提供這些功能的設備暴露於附件J所描述的設備HIRF試驗水平1或2時,系統不受不利影響。
(c)對於其功能失效會降低飛機能力或飛行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每一電氣和電子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確保提供這些功能的設備暴露於附件J所描述的設備HIRF試驗水平3時,系統不受不利影響。
(d)在20XX年xx月xx日(頒布後的時間,擬暫定5年)之前,其功能失效會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電氣或電子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可以不符合本條(a)的規定,但需滿足下列要求:
(1)系統已經表明符合20XX年XX月XX日(本次修訂生效時間)以前按CCAR 21.16條規定頒發的HIRF專用條件;
(2)自從表明符合專用條件後,系統的HIRF抗干擾特性沒有改變。
(3)提供用來表明符合專用條件的資料。」
六、增加一項,作為第23.1457條(a)款第(6)項:
「(6)如果安裝了數據鏈通信設備,那麼所有數據鏈通信,應使用局方接受的數據信息集。數據鏈信息必須作為通信設備的輸出信號被記錄,該通信設備可將信號轉換為可用數據。」
七、將第23.1457條(d)款第(1)項修改為:
「(1)(i)其供電應來自對駕駛艙錄音機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負載或應急負載的供電;
(ii)儘可能長時間地保持供電,又不危及飛機的應急操作。」
八、增加三項,分別作為第23.1457條(d)款第(4)、(5)和(6)項;
「(4)記錄器以外的任何單一電氣失效,不能使駕駛艙錄音機和飛行數據記錄器停止工作;
(5)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獨立電源--
(i)提供10±1分鐘的電源來支持駕駛艙錄音機和安裝在駕駛艙的區域話筒;
(ii)安裝位置儘可能靠近駕駛艙錄音機,且
(iii)如果發生了駕駛艙錄音機的所有其它電源由於正常關閉或任何其它電氣匯流條的電源喪失引起的中斷,駕駛艙錄音機和駕駛艙安裝的區域話筒能夠自動切換;
(6)當駕駛艙錄音機和飛行數據記錄器都要求時,應當與飛行數據記錄器分開放置在單獨的容器中;如果只用於符合駕駛艙錄音機的要求,可以安裝一個組合裝置。」
九、將第23.1457條(e)款修改為:
「(e)記錄容器的位置和安裝,必須將墜撞衝擊導致該容器破裂以及隨之起火而毀壞記錄的概率減至最小。
(1)除了本條(e)(2)的規定,記錄容器必須儘可能安裝在後部,但不必裝在增壓艙之後,不得裝在衝擊時尾吊發動機可能撞壞容器的部位。
(2)如果安裝了兩個獨立的數字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錄音機組合裝置,代替一個駕駛艙錄音機和一個數字飛行數據記錄器,安裝用來符合駕駛艙錄音機要求的組合裝置,可放置在駕駛艙附近。」
十、將第23.1459條(a)款第(3)項修改為:
「(3)(i)其供電應來自對飛行數據記錄器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負載或應急負載的供電;
(ii)儘可能長時間地保持供電,又不危及飛機的應急操作。」
十一、增加兩項,分別作為第23.1459條(a)款第(6)和(7)項:
「(6)記錄器以外的任何單一電氣失效,不能使駕駛艙錄音機和飛行數據記錄器停止工作;且
(7)當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錄音機都要求時,應當與駕駛艙錄音機分開放置在單獨的容器中;如果只用於符合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要求,可以安裝一個組合裝置。如果安裝一個組合裝置是為了駕駛艙錄音機符合23.1457(e)(2)條,那麼一個組合裝置必須用來符合本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要求。」
十二、增加一個附件,作為附件J:
「附件J HIRF環境和設備HIRF試驗水平
本附件規定了用於第23.1308條中電氣和電子系統的HIRF環境和設備HIRF試驗水平。HIRF環境和設備HIRF試驗水平的場強值均以調製周期內峰值的均方根表示。
(a) HIRF環境I如下表1所示:
表1 HIRF環境I
表中,較高的場強適用於頻段邊沿。
(b) HIRF環境II如表2所示:
表2 HIRF環境II
表中,較高的場強適用於頻段邊沿。
(c)設備HIRF試驗水平1
(1) 10kHz-400MHz內,用連續波(CW)和1kHz方波調製(調製深度為90%或更大)做傳導敏感試驗。傳導敏感電流最小必須從10kHz時的0.6mA開始,然後每10倍頻率增加20dB,到500 kHz時電流最小為30mA。
(2) 500kHz-40MHz內,傳導敏感電流至少為30mA。
(3) 40MHz-400MHz內,做傳導敏感試驗,最小電流從40MHz時的30mA開始,然後每10倍頻率減少20dB,到400MHz時最小為3mA。
(4) 100MHz-400MHz內,用峰值最小為20V/m的連續波(CW)和1kHz方波調製(調製深度為90%或更大)做輻射敏感試驗。
(5) 400MHz-8GHz內,用峰值最小為150V/m、占空比為4%且脈衝重複頻率(PRF)為1kHz的調製脈衝做輻射敏感試驗。該信號必須以1Hz的頻率切換開和關,占空比為50%。
(d)設備HIRF試驗水平2
設備HIRF試驗水平2是由本附件表2中HIRF環境II經過可接受的航空器傳輸函數和衰減曲線降低後的結果。試驗必須覆蓋10kHz-8GHz頻段。
(e)設備HIRF試驗水平3
(1) 10kHz-400MHz內,做傳導敏感試驗,最小電流必須從10kHz時的0.15mA開始,然後每10倍頻率增加20dB,到500 kHz時最小為7.5mA。
(2) 500kHz-40MHz內,傳導敏感試驗的電流最小為7.5mA。
(3) 40MHz-400MHz內,做傳導敏感試驗,最小電流從40M Hz時的7.5mA開始,然後每10倍頻率減少20dB,到400M Hz時最小為0.75mA。
(4) 100MHz-8GHz內,進行峰值最小為5V/m的輻射敏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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