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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榆林產婦事件,必須讓醫院擔責?

為什麼會出現類似榆林產婦這樣的悲劇事件?我認為:根子在我國醫療制度的責任設計。它袒護醫院,千方百計把醫療責任轉嫁到缺乏醫療知識、不能做出專業判斷的消費者頭上。

任何職業服務機構,凡是涉及專業知識的事情,都必須由職業人員完全按照專業知識來獨立做決定,並承擔決定的責任和後果。這個責任,原則上是不能轉讓的。為什麼?因為你一個職業人員,這就是你的專業義務。你不想承擔這個責任,就不要吃這碗飯!

如果憑一紙授權,就可以把自己的責任轉嫁到不懂行、不通曉情況的消費者頭上,必然導致這個行業的職業道德普遍滑坡,出現各種怪像。

以我熟悉的投資為例。假若我想發起一場傳銷,找律師諮詢。那麼,律師能不能說:「我從專業角度看你這個不合法。但是,只要你簽一個協議,說明你自己自願做這個事情,而且願意自己承擔後果,那我就告訴你是合法的。」律師如果這樣做,就應該被吊銷執照。判斷一樁事合法不合法,是律師的責任,不能轉嫁給消費者,哪怕這個消費者完全是清醒志願承擔後果也不行。

如果交警看見一個司機超速,他可以不可說:「超速是錯誤的。但是,只要你簽一個字說明你是自願超速,後果與我無關,我就讓你超速」。如果一個指揮官明知一場戰役無望,衝上去很大可能送死,他可不可以告訴士兵:「衝上去是錯誤的。但是,只要你們大家都簽個生死狀,死了不怨我,我就指揮你們都衝上去。」

任何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人在社會中的職業行為,很多是靠強制責任來約束的。一旦職業責任可以輕易轉嫁,人就很容易做出違背職業道德的事情。醫生行業並不例外。

醫生是一個高尚的職業,但這並不意味著醫生平均的道德感和道德約束力高於常人。我就問一句:有多大比例的國內醫生敢拍著胸脯保證,自己從來沒有給病人開過無用的藥物,以便創收的?換句話說,當制度允許的時候,很多醫生很容易會把醫院(最終是個人的)的經濟利益(創收),放在比患者健康更重要的位置。

同樣,當制度允許的時候,很多醫生就會盡量做出那些不讓自己遭到經濟損害(醫療責任賠償)的決定,而不是最符合患者健康利益的決定。由此推理,只要醫生還有可能把責任轉嫁給患者,很多醫生(和醫院)就會千方百計把它轉嫁掉,而不管這種轉嫁是否符合患者利益。

解決的方案,只能是徹底禁止醫生轉嫁職業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患者是否簽字,最終的選擇責任都必須落在醫生身上。患者個人的意願表達,最多只能減輕、而絕對不能免除醫生按照專業知識做出決定的責任!

有人會說:你們不是又說要給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嗎?錯!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應當是在醫生的專業知識允許患者做出選擇的前提下。還是舉投資的例子:如果我想上市,是IPO還是反向併購,兩者都合法,這時律師可以列出其利弊,然後尊重我的選擇。但,如果我想從事非法的金融活動,律師難道還不立即制止、還有什麼讓我選擇的必要嗎?

具體到榆林產婦的例子:如果醫生覺得順產和剖腹產都可行,這時可以讓病人選擇,簽字後醫生可以不承擔選擇的責任。但是在順產明顯困難、從專業角度說應當剖腹產的情況下,醫生就必須做出決定。而且,醫生必須承擔做出這個決定的責任。

你說這個讓醫生責任太大?廢話。什麼職業的責任不是太大?法官判人入獄甚至死刑,責任大不大?判錯了要不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能不能因為怕擔責就不判案,把案子都交給檢辯雙方協商決定?飛機每次上天都承擔一飛機人的安全,責任大不大?出事了要不要賠償?能不能怕擔責,航空公司就每次飛行前讓乘客都簽授權書,掉下來不關我們事?

很多行業做出的職業決定都重如泰山,所以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才會兢兢業業,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如果職業責任可以輕易轉嫁掉,這個行業就會越來越混吃混喝,草菅人命。

正因為中國的醫生和醫院承擔了太少的職業責任,才會導致醫鬧泛濫,因為不鬧就得不到賠償。而這又反過來推動醫生們倍感委屈,更加想方設法減輕、甚至轉嫁自己的職業責任。如此下去,便是惡性循環,雙輸的結局。

中國醫療制度應該改革,讓醫生和醫院擔起應擔的責任來。我相信這反而會讓醫生們獲得更加一個輕鬆、正面、雙贏的醫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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