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產房內的生死要由產房外決定?
在榆林孕婦自殺一案中,最令人感到疑惑的是為什麼一個意志清醒的產婦無法決定自己的生產方式?為什麼醫院不尊重產婦的意願而寧願去聽家屬的意見?這事實上就牽涉到了遠在23年前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一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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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存在漏洞
就是這條關於手術需要家屬、患者雙重簽字的規定間接上成了產婦的殺手。它的致命問題在於:忽視了這一問題——當患者和家屬在手術問題上存在某種程度的衝突時,該聽患者的還是該聽家屬的。該法規當初立法時的設想是:家屬可以更好地維護患者的利益。然而在榆林產婦這個案例中可以發現,產婦和家屬在分娩方式上的選擇存在明顯的利益矛盾。產婦選擇剖腹產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和胎兒的健康,然而在家屬角度,剖腹產可能對將來能否儘早產二胎存在潛在影響。
「他們認為,她是一個年輕女人,第一胎如果剖腹產的話,再生二胎就會有困難,他們認為女人生孩子怎麼能不痛呢?」,榆林醫院接受梨視頻採訪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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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悲劇無形之中放大了法規的漏洞。並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位階更高的《侵權責任法》中並無規定說手術一定要雙重同意,只要有足夠民事能力的患者本人簽署即可。換言之,產婦此時神志清醒,依據《侵權責任法》來看,如果醫院直接同意剖腹產並無不妥。而醫院方面卻不斷再三強調,產婦未撤回授權及未生命危急的前提下也無法改變分娩方式。最終無法決定自己分娩方式的產婦選擇了輕生。
拋開法律,從現實倫理看,當家屬把女人當成生產工具的那一刻,這位產婦的命運或許早已被決定了。
女性的被監護地位
在男權社會中,女性結婚的意義僅僅在於:她從父親的財產轉變為丈夫的財產,丈夫取代了父親的監護人地位。波伏娃在《第二性》中對此有過非常經典的論述:「女人是財產的一部分,為每一個男人群體所擁有,是這些群體進行交換的媒體」、「她僅僅是權威的媒介,而不是一個擁有權威的人。」男權婚姻中,當父系家族和夫系家族完成交易的那一瞬間起,這個女兒的命運就交給夫系家族,父系再也無權過問。即所謂「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雖然建國後女權狀況得到相當程度進步,但是這一封建遺毒仍然有一定影響力。家庭中廣泛存在「母以子貴」的現象,一位妻子在家庭中的貢獻主要以生育而非經濟來作為評判標準。特別是二胎放開後,許多家庭育齡女性的生育壓力迅速加重,有相當多新聞報道過一些女性在拒絕丈夫的二胎要求後遭到家庭暴力。
然而更要命的是,社會觀念和法律給予女性的幫助又那麼無力。當看到家暴發生時,一般人往往將其看作普通的家務事,對待家暴的處罰力度也遠遠低於普通的暴力案件。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一旦遇到家暴案件,勸分不勸離則成為了基本處理模式。這樣的大環境之下,產婦的死亡也就具有某種必然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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