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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之殤:要麼修法,要麼別結婚

2017年8月31日晚上,陝西綏德產婦馬茸茸,因為老公不同意剖腹產手術,疼痛難耐,被逼跳樓自殺。新聞一經報道,群情激憤,萬眾聲討。朗朗乾坤之內,居然有這樣的婚姻、這樣的男人、這樣的家庭。太平盛世之時,居然會發生這樣的悲劇。天理何在?

不要以為馬茸茸的悲劇是一個特例,其實馬茸茸並不孤單。在馬茸茸跳樓自殺之前,北京孕婦李麗雲因為「丈夫」不簽字,慘死醫院。當時的新聞報道:2007年11月21日,李麗雲在其同居者肖志軍(自稱丈夫)的陪同下來到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就診,婦產科醫生向肖志軍交待其「妻」目前病情危重,應立即實施剖腹產,但肖志軍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就在醫生與肖志軍僵持的4個小時里,李麗雲及其腹中的胎兒接連死亡。

兩個孕婦的死亡,原因完全一樣,都是老公不簽字,導致母子雙亡。憤怒之後,讓我們回歸理性,分析兩起悲劇的背後根源。

為什麼一個意識清醒的成年人不能自主決定自己的醫療選擇?

為什麼決定一個人生死存亡的重要手術,必須他人簽字之後才可以進行?

現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明確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根據這一條文,即使是成年人,如果已經結婚,一旦需要做手術時,必須要老公(或老婆)簽字同意。換句話說,如果對方不同意手術,這個人的生命可能就會在他(她)有意或無意的拖延中逝去。

舉一個例子:一個男人想和老婆離婚,老婆不同意。恰好老婆生病,需要儘快手術。只要老公不簽字,這手術就沒法做。拖延一段時間以後,人沒了,婚就不用離了。

北京產婦李麗雲和綏德跳樓產婦馬茸茸,用她們自己以及兩個未出世孩子的生命,證明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存在的缺陷。

在這裡筆者還要特別指出,事關孕婦生死存亡的第三十三條,明文確定的有權簽字的是「家屬」和「關係人」,而不是「親屬」。根據家屬的定義,一個人只要結婚,丈夫(妻子)是排列在第一位的家屬,父母反而排在在後面。更要命的是,事關孕婦生死存亡的簽字權,婆婆的權利實際上比自己親媽的權利更大,因為婆婆是家屬,法規明確了婆婆有簽字權。而親媽只要不是和女兒在一起生活,只是親屬,優先順序排在家屬的後面。我不知道這樣的規定,算不算「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封建倫理殘餘。

在馬茸茸跳樓悲劇中,一個細節就體現了家屬和親屬的權利區別。當時馬茸茸的母親也在現場,卻無權簽字,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悲劇的發生,無力挽救女兒的生命。

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為了避免發生更多的李麗雲、馬茸茸悲劇,為了生病時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手術,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不再掌握在他人的手中,強烈要求修改現行的法規,賦予成年人完全的手術決定權,剝奪配偶及其家人的簽字同意權。

如果不修法,千萬別結婚。不結婚的話,是父母、兄弟姐妹決定著你的生死。一旦結婚,你的小命就掌握在了別人的手裡。

要麼修法,要麼單身,為了活著,必須選擇其中之一。

如果已經結婚,請在分娩、手術時拒絕老公(老婆)陪同,帶自己的父母或親屬陪同,明確授予他們簽字同意權,剝奪配偶及其家人的簽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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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留言

Kathy:的確很莫名!孕婦本人要求剖腹產自己負責難道不行么?在國內就醫如果沒有家屬難道只能等死不可以自主做決定么?

三葉草:我被這個事情快氣死了 !可憐的女人!她都疼跪地上兩次 ,老公和婆婆冷漠地一次次拒絕!親媽在旁邊沒有發言權! 最後絕望跳樓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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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煉說

特意上網查了一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實施。不知道當時如此規定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但是無疑在執行的時候,是有令人難以把握的情景。

每一次的進步,都需要付出代價,有時候甚至沉重如生命。我們希望,別讓這些代價白白犧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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