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果追責的逆法治思維將使更多的醫生遠離這個職業
浚灃
浚灃有話講
以後果追責的逆法治思維
將使更多的醫生遠離這個職業
陝西榆林孕婦跳樓案再一次將中國特色的醫患關係拉進了輿論漩渦,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因家屬不簽字導致醫院不敢手術而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已經不止一起了,十年前北京朝陽醫院孕婦難產,因患者丈夫不簽字,醫院請示衛生局領導未得到肯定指示後看著孕婦死亡,已經讓醫院飽受輿論和道德的譴責,這次也不例外。榆林醫院這次的危機公關處理較為「成功」,即時地向公眾公開了視頻、當事人家屬的簽字等,有效地引導了輿論去譴責患者家屬,但其主動公開患者授權其丈夫代表其簽字,並以患者未撤回授權導致其無權做手術的聲明,這次幾乎成功的危機處理因該瑕疵導致輿論反轉,許多法律人士紛紛抓住這一點從法律角度談論醫院的過錯,一時間,醫院忽視生命「不救助」的法律責任再次被民眾所關注,榆林衛生局也作出展開調查的聲明。
認為醫院有責任的主流法律觀點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孕婦授權給其丈夫簽字,授權主體的權利高於被授權主體,孕婦有權自主決定選擇以剖腹產的方式並採取多種方式表達,醫院以其沒有撤回授權而拒絕剖腹產違法,二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做手術除患者本人同意以外,必須要家屬同意,這條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衝突,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醫院不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也有觀點認為,即使執行該規定,醫院也應當視為特殊情況向負責人批准後實施。三是醫院沒有防止病人自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作為法律人,我一直秉持既要防止被非理性的輿論所誤導,人云亦云,也不能為了與眾不同,嘩眾取寵而發出與主流意見不同的聲音。客觀地說,上述觀點從法律上的確有道理,但我不贊成的是這種以後果來追責的思維方式,不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在後果發生後站在法律和道德的制高點來追究責任,這不是法治社會法律人應有的思維,這種思維也更容易讓被追究者認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站在法律和道德的制高點譴責別人很容易,但譴責者們是否想過,醫院如果在家屬不簽字的情況下按照孕婦的意願做了剖腹產手術,孕婦就不會自殺,那可能會什麼樣的後果?輕者,患者家屬會認為醫院在他們沒有同意剖腹產的情況下擅自手術,拒絕支付剖腹產的醫療費用,醫生也因此可能被領導批評或者扣獎金,重者,如果手術不成功發生了意外,我想無論是家屬還是輿論,都會一邊倒的指責醫生沒有醫德,為了賺取剖腹產的手術費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孕婦家屬沒有同意的情況擅自手術。此時,孕婦絕不會站出來為醫生解釋,因為自己實在痛的受不了而要求醫生做手術,否則就會自殺。法律學者們也不會站出來為醫生解釋說,人的生命重於僵化的醫療規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上位法而不應當遵守。那時候,醫生無論是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沒有任何的辯解餘地而被社會輿論釘在恥辱柱上。作為一名理性的醫生,在目前這種緊張的醫患關係下,有多少人會不顧後果在家屬不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手術?如果你自己不會,有什麼權利在道德上指責他人?如果一個絕大多數醫生都不會去做的事,法律將其定為過錯,到底是醫生有問題還是法律出了問題?
孕婦因忍不了痛而自殺畢竟是小概率事件,無論是家屬還是醫生,都無法預料到孕婦會因忍不了痛而自殺,如果家屬預料到,肯定不會為了省錢或其他原因而拒絕簽字,如果醫生能預料到,可能會上報領導強行為孕婦手術,但這種小概率事件的確發生了,而我們都不在當時的情境下討論問題,而是在孕婦自殺的後果上看醫生的過錯,對當事醫生無疑是不公平的。讓一個醫生在從事醫療行為是象法學專家一樣地思考怎樣避免過錯,如何能夠安心從事醫療行為?再說安全保障義務,孕婦自殺了,我們說醫生和護士為什麼不盡安全保障義務,但醫院如果防止病人自殺,給每個病人配兩個保安隨時跟蹤,不讓孕婦隨意走動,大多數正常的病人會不會感到住院象蹲監獄?一個病人想在醫院自殺,哪個醫院能夠有效防止自殺?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一個讓多數人都違法的法律,要麼是法律出了問題,要麼是對法律的理解出了問題。如果法律人這樣去理解安全保障義務,特別是著名的民法教授居然也是這樣理解,豈非中國法律的悲哀?
醫生每天更多地面對的是在家屬不願意簽名,病人也不會自殺的情況,如果對待每個病人都按極端的後果去考慮,去分析《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否違法,怎樣盡到對病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擅自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從事醫療行為,只會給自己帶來無窮的麻煩。所以,在朝陽醫院發生產婦死亡的事件,在榆林再次重現,我相信,這兩起事件絕不孤立,如果再有醫院發生類似事件,醫生仍然選擇拒絕手術。
我曾作為法官從事民事審判十餘年,只見過一起醫院完勝的案件,就是家屬在屍檢通知單上簽字拒絕屍檢導致死亡原因無法查實,還是在我頂住死者家屬聲稱大鬧法院的巨大壓力下作出的判決,其他的醫療糾紛案件,醫院總會被認定或大或小的過錯。對於一個只要上法院就要賠償的職業,我真是對其報有深深地同情。
當一個職業,做與不做都是錯,唯一不錯的方法就是離開。醫生,在目前的體制下就是這樣一種職業,法官某種程度也是,同情醫生更多地也是同情自己。只要出現不良後果,依法辦事就是法律的獃子,不講社會效果,不依法辦事就被指責枉法,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我曾遇到某法官曾因準時開庭將原告按撤訴處理,當事人投訴後被批評為機械執法,隨意剝奪當事人的訴權,又因未準時開庭等待遲到的當事人,當事人投訴後被批評為開庭不準時而不嚴肅執法。開庭準時或不準時都可能犯錯,是否犯錯取決於哪一方投訴。這種以後果追責的思維方式只能讓法官在辦案是首先考慮的不是公正,而是哪一方可能會投訴而如何避免投訴,保護自己。
當一個醫生在從事醫療行為是首先考慮的不是治病救人,當一個法官在辦案時首先考慮的不是公平正義,而首先考慮是的如何避免被追究責任,我們不應去指責這個醫生或法官,而應當考慮的是這個社會出了什麼問題。一味地站在道德和法律的制高點去指責別人,自己遲早也是受害者。
所以,摒棄以後果追究責任的逆法治思維,建立怎樣的制度才能將「家屬不簽字,醫生也要救人」的權利送至每一位醫生的手中,讓醫生消除擔責的顧慮,大膽搶救;怎樣的制度才能讓法官大膽地適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內心的公正裁判案件,不因當事人信訪甚至死亡而被追責,這才是更值得我們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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