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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ofo身亡男童家屬索賠866萬遭拒,律師:並非要這麼多,是想引起重視

每日人物黎詩韻報道

2017年9月8日上午,「11歲男童騎ofo單車(「小黃車」)與客車相撞致亡」一案在上海靜安法院召開證據交換庭審。對於原告提出的向共享單車公司ofo「索賠761萬元(加上向駕駛員及其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索賠金額,家屬共索賠866萬),要求ofo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更安全鎖具」訴求,ofo公司全部駁回。

ofo公司認為自己在此案中沒有責任,而與此相反,家屬坦然承認自己有「監護不力」的責任,因此將對ofo公司的索賠金額降低了12萬,家屬律師張黔林對每日人物表示,此舉在於讓公眾更多地思考ofo公司應負的責任。

2017年3月26日,此次案件中的男童打開了一輛「密碼未打亂可直接按開」的ofo單車,在騎行過程中,單車與客車相撞,男孩遭客車碾軋,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靜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員王某疏於觀察路況,負事故次要責任。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發現場。網路圖

ofo出具的司法鑒定書顯示,發生事故的小黃車的制動、轉向、車鎖等設備均可以正常使用,小黃車的採購渠道也不存在問題。但男孩家屬還是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ofo公司)和駕駛員及其所在汽車租賃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律師張黔林稱:「這是國內首例狀告共享單車公司的案例。」

張黔林對每日人物表示,男童是因為ofo的車鎖問題才騎上車發生事故,ofo公司責無旁貸。「男童不是用暴力的、非正常的手段,比如把鎖鋸開這種超乎正常的方式,而是一按就開,這就是車鎖本身的問題。」張黔林說。

他認為,ofo不該指責「用戶不合格」(男童身為未註冊用戶卻擅自用車),而應該意識到共享單車公司在公共領域投放自行車對未成年人應負的責任。

「因為車輛不是在一個私密的場所,而是在一個公開的場所向不特定的人投放的,又沒有專門人員管理,那麼車子就應該承擔在公共領域的責任。自行車對兒童會產生危險性誘惑,父母就算告訴他們不能騎,他們還是要騎。」張黔林說。

網路圖。

「兜底的保障」是車鎖,然而2017年3月30日誌願者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武漢和成都開展的調查視頻顯示,ofo共享單車大量存在機械鎖未鎖,或者鎖後密碼未撥亂,形同虛設的情況。志願者們在上海共調查了240輛共享單車,其中55輛存在此類情況,佔比22.9%」,據此,張黔林認為ofo機械鎖存在明顯漏洞。

張黔林稱:「車鎖就像鑰匙,你不能把車停在公路邊,把鑰匙就放在上面,讓人說開走就開走,這尤其對不懂事的兒童來說很危險,ofo公司應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他表示這種公共領域責任雖沒有相關條文規定,但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信等基本法案做出裁定。對於外界質疑的「天價賠償」(要求被告ofo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61萬餘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張黔林表示,「我們不一定非要法院賠我們這麼多錢,我們這麼說的目的是引起ofo公司的重視,讓他們趕緊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網路圖。

張黔林說,此案不僅是為男孩的死亡尋求賠償,更是一起公益訴訟,他們的最大訴求就是解決共享單車的車鎖問題,讓車不再一開就走,讓兒童騎車事故不再發生。

ofo公司對每日人物回應稱,目前ofo小黃車已在註冊、使用、宣傳、推廣等過程中都明確提醒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未滿12周歲禁騎小黃車的宣傳教育活動,在相關地區與部分學校合作進行兒童安全教育培訓,為營造安全的共享騎行環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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