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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識自然法——西方法治思維的根源

自然法

人類是用理性去發現自然法,故而自然法是先於人類而存在的,獨立於人類的。

自然法是唯心的。一人一理性,每個人對自然法都有一個自己的認識。誰的對?不容易達成共識。還是馬列的基本原理是對的,它正確的解釋了哲學的二個基本問題,客觀第一性,世界可認知。

但自然法仍然可以用。在自然法領域沒有客觀標準的答案,永遠會有爭論,最終是那些絕大多數人能達成共識的基本的法則得到確認和遵守。不是說絕大多數人達成共識的法則就正確,而是說它形成了秩序,人類可以在秩序下生存。比如習慣法。

自然法生生不息

自然法包含廣大。它把科學知識看成是人類理性發現的自然秩序,把科學規律包含在自然法內。這賦予了自然法新的含義,自然法的外延可以不斷擴大。也就是說,人類用理性發現的任何領域的規律都可以叫自然法。因而自然法生生不息,雖然含意與前人的認識已有天壤之別。

此外自然法還不反對宗教,可以與宗教共生。自然法理論並沒說是不是上帝創造了自然法,也就是不否定。只是會產生是否是上帝賦予了人類理性的疑問,但是也沒否定。能與宗教共生,就能在宗教國家存在。

西方法治思維的根源

自然法是人類用理性去發現的,也就是說自然法是先於人類的,獨立於人類的,沒有任何人例外,每個人都要遵守,自然法具有絕對的權威性,自然產生的是法治思維。

如果認為法是人定的,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法,法是會因人而變的,人比法更具有權威性,自然產生人治思維。

出處

一人一理性。本文對自然法的認識來自美國經濟學家穆瑞·羅斯巴德著的《自由的倫理》。

圖片源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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