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都說要剖宮產,那為什麼產婦死了?!
陝西榆林產婦跳樓自殺案,今天醫院、產婦家屬各方都有了最新回應,但真相依舊撲朔迷離——沒有人承認堅持順產,可最後產婦卻因難忍順產疼痛而跳樓自殺。
首先是
醫院
說要剖宮產。
9月6日凌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再度發表聲明,重申:
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
醫院還給出了長達18分鐘的監控錄像,錄像記錄了產婦生命結束前難忍疼痛,走出產房的身影。
其中最關鍵的一段是,產婦曾兩次在家屬身邊倒下。按照,醫院的說法,產婦是在向家屬「下跪」。
(畫面中「第一、二次下跪」文字系醫院所加)
單純從監控錄像顯示的動作來看,無法判斷產婦是主動「下跪」,還是因疼痛而癱倒在地。
由於錄像沒有聲音,無法判斷當時產婦、家屬和醫護人員的交流內容。
該院婦產科二病區主任霍軍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檢查後醫護人員就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並建議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產婦由於疼痛兩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裡說疼得不行,想剖腹產,但家屬一直不願意,堅持順產。」
其次,產婦
丈夫
也說要剖宮產。
根據《法制晚報》9月5日晚的消息,產婦丈夫延某某說:
第二天早上妻子進產房前醫生檢查完說一切正常,說要打催產,讓其簽字。妻子進產房8個小時後,曾來到產房門口問延某某,疼得厲害,還是剖宮產。延某某同意後,產婦再次進入產房,延某某對醫生說要剖宮產,醫生告訴他檢查一下再說。
「醫生出來以後我問情況咋樣,醫生說馬上就順產了不可以剖宮產,我們就在產房外等著,過了一會護士出來把小孩用的衣服被子都拿走了說是馬上就生了,我們就在外面等著。」延某某說,一會兒,產婦出來後告訴自己說要剖宮產,自己去找醫生要求剖宮產。
「可是醫生就是說馬上就生了不能剖宮產,就把我妻子拉進產房。」延某某說,自己就打電話找關係,讓醫生剖宮產。
第三,
產婦丈夫的堂哥
也說在場的家屬要求剖宮產。
現代快報:你當時在現場嗎?
延先生堂哥:我不在現場,我是他堂哥,情況是我後來了解到的。
現代快報:院方說你們始終不同意剖腹產?
延先生堂哥:不是這樣,如果和院方說的一樣那我們就沒話說了。她(孕婦)兩次要求剖腹產,下午5點多就跑出來說疼得不行,要剖腹產,我堂弟同意了, 去問醫生,醫生說檢查一下,檢查出來說馬上就能生,不用剖腹產,我們就在外面等,然後他們把小孩用的衣服拿進去了, 我們以為孕婦已經開始分娩了。結果等了一個小時,6點的時候孕婦又出來了,出來說疼得不行,要求做剖腹產, 醫生還是說馬上能生,不能做剖腹產,然後把人拉進去了。
人拉進去後,我堂弟開始找關係托熟人看能不能讓大夫給她做剖腹產,等我們打完電話,正好一個護士出來,我們問她情況怎樣,護士卻說產婦找不著了。
現代快報:院方說孕婦曾經跪著求你們做剖腹產,你們沒有同意?
延先生堂哥:她第二次出來的時候確實跪下了,說疼得不行,我們都同意了(做剖腹產),我們也跟醫生說了,醫生說馬上要生了,不能做(剖腹產)了。
現代快報:當時幾個家屬在場?
延先生堂哥:四位在場,孕婦的母親、二姑、婆婆、她丈夫。
在另一次財新網的採訪中,這位堂哥說:
產婦馬某某一家住在陝西省綏德縣張家峰村,經濟條件在村裡屬於「中等水平」,「男方家裡有6孔窯洞、有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不會為了費用高而拒絕做手術。
第四,產婦的
母親
也說順產不行就剖腹產。
她對梨視頻說,「我們都說是問大夫」,「要不要孩子是年輕人的事情」(意即尊重產婦丈夫的意見)。
她對澎湃新聞說:「女兒最後一次從產房出來,我們還(跟醫生)強調,萬一不行了就剖腹產,但醫生說,現在已經不需要剖腹產了,順產也到時間了。」
最後,醫院和家屬雙方都認同,
產婦馬某曾多次要求進行剖腹產
。
……
好的,所有人都說要剖宮產,最後產婦卻因為難以忍受順產疼痛而跳樓自殺!
這究竟是為什麼?
上述發聲者中,必然有一方在撒謊。
究竟誰才能決定剖宮產?為何非要家屬簽字?
醫院出示了一份授權委託書,稱「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的確,患者清醒時,首要決定權在於患者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章節對此做了明確界定,其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其次才是家屬。
那醫院只能眼睜睜看著有些孕婦難產而死嗎?法律同時也規定了醫院擁有搶救的自主權。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在,醫院和家屬各方都沒有拿出最關鍵的證據。
醫院尚未完全證明,產婦生命結束前的半小時,院方嚴格盡到了醫護責任;家屬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明當時提出剖宮產的
物證
。醫院今天凌晨公布的兩個物證,均不足以完全說明真相。
一個是患者知情同意書,是生產前一天簽的;且文字中清楚地寫了,家屬「諒解意外」,即理解醫院會採取「剖宮產術」在內的多種方式。
另一個是護士值班記錄,直到8月31日晚19時19分,護士記錄寫著產婦堅決要求剖宮產,遭到家屬第三次拒絕,並陪同產婦送回產房。
問題在於,19時19分之後,19時26分,產婦回到產房。20時00許,產婦墜樓。這期間,發生了什麼?
醫院和家屬各方中,那個說謊的人難道不怕良心的譴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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