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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穎剽竊攝影作品,為什麼會賠償3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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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將他人的獲獎攝影作品修改後發在自己微博上,藝人林志穎惹上侵權官司。9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判定林志穎構成侵權,需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4.5萬元。

事件的起因是13年8月25日,藝人林志穎在其新浪微博上發布一條圖文,配圖系篡改後的涉案作品。

林志穎慶祝粉絲達到2100萬

原圖

該圖原版是由攝影師朱慶福於1992 年拍攝完成,該作品展現我國偵察兵的真實面貌,曾獲得第十八屆全國攝影藝術展覽金獎等多個獎項。

攝影師朱慶福認為林志穎的行為構成侵權,將林志穎和新浪微博相關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110餘萬元。

最終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林志穎向攝影師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4.5萬元

發個ps的照片也犯法?很多網友質疑為什麼會賠償這麼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規定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以及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很顯然,藝人林志穎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且被他人篡改的攝影作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構成了侵權。

那麼為什麼會賠這麼多呢?

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藝人林志穎雖然未直接通過該侵權作品牟利,但其作為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導致該侵權作品被大範圍傳播,因此,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無錯。

最終法院判決林志穎在其名為「夢想家林志穎」的新浪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七十二小時發表聲明,向原告朱慶福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開支律師費4萬元和公證費5千元,合計34.5萬元。

瓊瑤狀告於正抄襲

剽竊、抄襲的案件屢屢發生,某某電視劇抄襲、某某於正抄襲、某某大老師抄襲都已是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總覺得這些離我們很遠,但侵權的事隨時發生在你我身上,微博、微信發文隨手搜索一張圖片用來配圖,轉載他人文章、視頻,擅自ps他人照片、作品,這些都有可能涉及侵權,只是沒有造成經濟損失,以及其他損失,被侵權人大多數也沒有保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意識,才會導致一些公眾人物的肆無忌憚。

我們社會痛恨考試作弊的人,本質上就是痛恨抄襲的人,但當上升到社會層面後,抄襲者的肆無忌憚(抄襲者的違法成本遠遠低於收益)、被侵權者的維權困難(舉證、上訴等)而且此類事件多發生在娛樂明星身上,讓其大多是以娛樂八卦的性質得以讓公眾知道,其事態的嚴重性也被無限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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