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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請把決定分娩方式的權利,還給女人

上月底,陝西綏德一位待產孕婦,在醫院墜樓身亡。

十月懷胎,等待分娩的准媽媽,以這種方式離開了。

而那位等待呱呱墜地的嬰兒,也沒有發出令眾人歡喜的第一聲啼哭。

引起我關注的,還有另外一個問題。

即醫院所說的:家屬未簽字同意改變分娩方式。以及家屬所說的:要求剖腹產被拒。

目前,院方和家屬各執一詞。這兩個說法,誰對誰錯,我們並不知曉。

在消失的生命面前,對和錯已經沒有意義。

一、我們來看下醫院的說法,需要由家屬來簽字才能更改分娩方式。

我國法律早有規定,產婦能否手術的決定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根據以上條例,我們可以看出,產婦是有權利決定手術與否的。

同時,醫院還指出,產婦曾與醫院簽訂了《授權書》,即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對於《授權書》,是否只是為了保證孕婦在不清醒時,可以由家屬等來做決定。在醫院出示的授權書上,並沒有看到這樣的字樣。

其實,我認為,只要孕婦沒有精神上的任何疾病,也未出現生產過程中的任何緊急情況,孕婦應當有更改分娩方式的權利。而家屬,應該退到第二簽署人的位置,只在特殊和緊急情況下來簽字。

二、家屬所說的要求剖腹產被拒,有人相信,有人不相信。

相信的那部分人都會提出一個詞為「剖宮產指標」。

我不確定這個指標存在的真假,但是剖宮產率的高低的確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衛生水平和人口素質高低的重要指標。

在20世紀80年代,世界衛生組織提出了剖宮產率應控制在15%以下的目標。受諸多因素影響,我國的剖宮產率持續增高。

所以,即使真的存在所謂的指標,也是出於這方面的主因。另外,就是避免利益的目的。

但是,這絕對不影響出現緊急情況而必須更改分娩方式。我想如果,真的如家屬所說,是醫院拒絕了剖腹產(只是假設),也是覺得產婦和胎兒的各項指標都良好吧。

畢竟,在大人、孩子都檢查正常的情況下,無論醫院,還是身邊人,都會建議並且鼓勵產婦以順產的方式娩出胎兒。從某些方面來說,順產的確要比剖腹產多了很多好處。在這裡,我們就不做比較了。

但是,不管是醫院,還是任何一個過來人,都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每個人的痛感是不一樣的。換言之,就是每個人對同等疼痛的承受力是不同的。這個承受力,包括生理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

雖然不少人仍然是堅持疼到了最後,但是因忍受不了疼痛,而出現胎兒缺氧或是其他情況又不得不去做剖腹產的也不在少數。

很多人去猜測這位產婦一定是受到了家屬的壓力,或者是得了產前抑鬱。但這些都沒有被證實,我們暫且不做討論。

孕育生命是偉大的,這無人反駁。

分娩胎兒給予產婦的疼痛,因為體質、胎兒的各項指標,卻不盡相同。

在鼓勵順產的前提下,是否也應該考慮產婦對痛感的承受力,而把剖腹產率的高低放在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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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結果未出來之前,本文不做雙方責任的推測,以及產婦和家庭成員的關係推測。本文只想做呼籲:請讓產婦自己來決定分娩方式。

我一直在努力,期待您的關注。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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