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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cs洞洞鞋遭遇專利「大麻煩」,怎麼回事?

編者按:2002年左右,一種鞋面上布滿了洞眼,配有一條用以防滑、可以轉動的帶子,外形和拖鞋十分類似的鞋子火了起來,這就是卡駱馳公司生產的Crocs,消費者因鞋子外形特點稱其為「洞洞鞋」。近日,美國專利商標局裁定卡駱馳公司持有的關於洞洞鞋的一件重要外觀設計專利無效。而此前,正是依靠這件專利,Crocs逐漸成為一個家喻戶曉的品牌。

原標題:Crocs洞洞鞋難走專利崎嶇路

近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裁定卡駱馳公司持有的美國D517789號外觀設計專利(下稱D517789號專利)無效。卡駱馳發言人表示,將針對該決定進行上訴,上訴期間該專利仍然有效。

據了解,D517789號專利於2006年3月公開時顯示已經轉讓給卡駱馳公司。隨後卡駱馳公司憑藉該項外觀設計在全球掀起了洞洞鞋熱潮,同時也讓卡駱馳公司陷入了漫長的專利糾紛。

2006年3月,卡駱馳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申訴,指控多家公司對其兩件專利,即美國第6993858號實用新型專利(下稱6993858號專利)和D517789號專利構成侵權。ITC行政法官於2008年4月作出裁定,認定多名被告不構成侵權,理由是D517789號專利的簡要說明中描述鞋帶寬度一致,而被控產品鞋帶中間寬兩端窄;且Crocs鞋面的洞洞形狀為圓形,而被控產品為橢圓形等,因此被控產品未侵犯D517789號專利。卡駱馳公司對ITC的裁決不服,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在對比判斷時不能過分參考文字說明,而應主要以所公開的視圖為準。從公告視圖顯示內容來看,Crocs鞋帶明顯中間寬兩端細,文字說明與視圖不一致時以視圖為準;在侵權判定的對比時,要將所有產品的視圖放在一起進行整體比對(參見圖1)。經過逐一比對可以發現,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鞋面的洞洞形狀及具體的位置分布,作為一個熟知現有設計的普通觀察者會因為兩者之間的相似性而混淆。因此,2010年2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ITC的裁定,認定被控產品構成對D517789號專利侵權。2012年7月,卡駱馳公司修改了之前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提交的起訴書,將Dawgs公司增加為被告,稱Dawgs公司在中國製造的產品侵犯了其兩項專利權。2012年8月,Dawgs公司提起反訴等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對美國6993858號專利和D517789號專利提出無效。隨後,D517789號專利被USPTO兩次宣告無效,而最近的一次是USPTO的終審決定。

此次USPTO根據原《美國發明法案》35 U.S.C 102新穎性和103非顯而易見的相關規定,以「其外觀設計可以從一年前公開的類似的設計中『預料到』」為理由裁定卡駱馳公司持有的專利無效。由於目前並未公開披露具體用來無效D517789號專利的證據,筆者在美國外觀設計專利資料庫中進行檢索,發現沒有能影響D517789號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設計。為了方便讀者了解D517789號專利的現有設計狀況,筆者在現有設計中找到一件與D517789號專利最為相近的現有設計,美國D179906號外觀設計專利(下稱D179906號專利,參見圖2)。

儘管D179906號專利是筆者檢索到的現有設計中與D517789號專利最為相近的現有設計,但是通過圖2不難看出,二者外觀設計區別較大,因此Dawgs公司提交的無效請求證據應該是非專利文獻證據,即出版物證據或者在先使用公開的證據。根據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筆者認為應該是出版物證據,因為根據該案件的審理程序,Dawgs公司應該是向USPTO提出了單方複審程序,該程序允許第三人自專利授權之日起,可以基於該專利被出版物公開而對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提出質疑,進而請求USPTO宣告專利無效。

對於此次無效的裁決,卡駱馳公司可以在30天內向美國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下稱PTAB)提出上訴,屆時如果卡駱馳公司對PTAB的決定不服,還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訴訟。筆者認為,這場專利之戰可能還會持續下去,卡駱馳公司將會提出何種上訴理由,讓我們拭目以待。(姜瑜)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任編輯:崔靜思 編輯:呂可珂 高雲翔)

(中國知識產權報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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