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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癮君子」租房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本報訊(記者劉毓安 通訊員王金波 唐彩榮)海口瓊山法院近日對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宣判,判處被告人李某僑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僑,現年41歲,2010年因販賣毒品罪被瓊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11年3月27日刑滿釋放。後其在海口市打零工謀生,除了和家人一起租房住在海南省農科院里,其還另外單獨租住了海口市新城路某大廈一房間專門用來吸毒。今年6月8日晚,李某僑在其單獨租住的房間內容留鄭某娟(16歲)吸食毒品。6月9日凌晨,李某僑又容留楊某苗(15歲)、王某(13歲)、李某妹(17歲)吸食毒品。6月11日晚,李某僑和鄭某娟、楊某苗、王某、李某妹在該房內被公安民警抓獲。經當場對李某僑等人的尿液進行檢測,5人尿液中的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陽性。

瓊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僑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現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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