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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網關:條碼支付的兩層區隔和五個回歸

自打2015年正式實施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分類管理開始,央媽似乎就操碎了心,尤其每年歲末,若不圍繞賬戶及其支付結算應用發倆文件,都不能算過新年,如果倆不行,那就再來5個:

2015年12月25日發布 《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三天之後12月28日,發布《非銀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43號);去年央媽特別著急,沒等到年尾,11月26日發布特急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的通知》(銀髮【2016】302號),再次重申銀行三類賬戶管理要求;今年,11月2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銀髮辦【2017】217號),12月21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281號),嗯嗯,今年應該完成任務咯。。。然鵝,以為央媽已刀槍入庫就此跨年的,顯然大錯特錯了!就在今天,《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髮【2017】296 號)發布了,配套還印發了安全技術、受理終端技術等兩個規範,這是學貫落立豐碑的節奏。。。哥略讀之後,突出的感覺是兩層區隔和五個回歸。

一、兩層區隔

辦法第十二條區分了A-D四級風險防範能力所對應的風控能力判別標準和相應的條碼支付限額,哥覺得:

第一層區隔在於靜態碼和動態碼。動態碼支付限額從單一賬戶單日累計1000元到5000元及至無限額(自主設定)不等,而靜態條碼模式下,僅支持500元以內的掃碼交易;

第二層區隔則在於,銀行主體和支付機構主體。對於銀行而言,對應明確了從A-D四個層級單一銀行賬戶單日累計限額,對於支付機構,則對應明晰了所有支付賬戶相應的單日累計限額,以及所有快捷支付交易所對應的單日累計限額。

哥的理解,上述兩個區隔,應將使以銀行賬戶為基礎,一二三類戶分別為錢箱、錢包、零錢的功能依次遞減的功能定位,以及支付賬戶依託銀行賬戶而開立,小額、快捷、便民的賬戶屬性,更為明晰和突出,同時也為銀行依託二三類戶發展條碼支付留出了政策空間。這對於此前失手支付市場江山,被支付機構備付金存款牽制,進而喪失了對客戶、場景以及數據掌控的銀行業而言,尤其在比拼零售業務存款根基的當下,伴隨著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網聯統一接入、銀聯雲閃付發力,深耕支付業務,也許是個機會。。。也許。。。

二、五個回歸

一是條碼支付正式回歸。話說,去年8月,支付清算協會向會員單位下發《條碼支付業務規範(徵求意見稿)》,已經試圖針對條碼支付做系列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並根據風險層級差異,對條碼支付額度分三級進行分類管理。這對於支付市場而言,無異於宣告曾在2014年3月一度被緊急叫停的二維碼支付業務正式回歸,儘管這項業務這些年從未真正退場。如果說,徵求意見稿的意義在於首肯了以二維碼為代表的條碼支付的合規性,本次系列規範的出台,則在進一步明晰細化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更清晰地釋放了這項業務及管理均需回歸本質的監管信號:

二是強調回歸主體資格,持什麼牌幹什麼事。文件明確,開展條碼支付需要嚴格遵循業務資質要求:非銀支付機構需取得網路支付業務許可,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路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服務的,應當分別獲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路支付業務許可。各種無證經營均在清理之列。規範第五條同時明確,支付機構不得基於條碼技術,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服務。前面所列不用多說,需要強調的是,支付機構通過掃碼做現金存取是被明令禁止的哈!央媽這是補充明晰了對於某銀行自助機具實現某寶掃碼取現業務的監管態度!兩個字,違規!

三是強調回歸支付清算體系,直連必須限期清理和斷掉。與281號文精神一致,《通知》再次重申,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涉及跨行交易時,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新增直連處理條碼支付業務,存量業務應加快遷移到合法清算機構處理。換言之,包括條碼在內的任何形式的支付活動,都必須回歸支付清算體系。

四是強調回歸收單本質,維護收單業務規則和支付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近年來,支付業務參與者在為客戶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時,不僅收穫了客戶和業務,也收穫了作為支付業務「衍生物」的備付金,後者尤其使支付機構得以「在定價和市場推廣策略中採取傾銷、交叉補貼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濫用本機構及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務競爭,導致支付行業無序發展和不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好吧,對於市場亂象,央媽其實心明眼亮。。。哥覺得,照此,被不守規矩的壞孩子們奪走的,似乎都還有機會要回來。央媽是秋後算賬,還是既往不咎,且容我等繼續觀察。

五是強調回歸風控及自律管理本源,條碼支付的定位是小額、便民。條碼支付帶來了諸多新奇體驗和支付便利,但盜取支付憑證、盜用資金、攜帶病毒、木馬竊取賬戶或支付敏感信息、信用卡套現等風險隱患也相伴而生,因此,規範條碼生成和受理,加強商戶管理和業務風險管理,提升銀行、支付機構等市場主體自律能力,嚴格外包服務管理,強化客戶自我風險防範意識,貫穿條碼支付業務各主體及各「流轉路段」的風險控制不可或缺。支付清算協會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條碼支付特約商戶納入特約商戶信息系統,外包服務機構納入評級管理體系,銀行及支付機構納入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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