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 宜春這兩人因為污染環境問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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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江西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梁某華、胡某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同時判處二被告人連帶承擔環境治理費五萬元。
2017年3月,被告人梁某華、胡某牙商議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寨下鎮長樂村被告人梁某華所承包山地的山坳內合夥經營一家提煉金屬鋁的加工作坊。2017年3月16日,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鋁作坊正式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刺鼻廢氣和煙塵直接排向大氣中,廢渣堆放在地面。2017年3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環境保護局接群眾舉報查處鋁作坊,在鋁作坊現場查獲269塊成品鋁錠、約70噸廢電子元器件及部分生產設備。經宜春市環境保護局認定,上述廢電子元器件系廢電路板(包括廢電路板上附帶的元器件、晶元、插件、貼腳等),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屬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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