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是考試周你不得不知道的考試重點!
時間進入2018年,經過近四個月的學習,大家即將迎來緊張的考試周,怎麼樣?大家準備好檢驗自己一學期的學習成果了嗎?但在考試之前,這裡有一份考試周你不得不知道的考試重點。接下來,就聽小編細細講來~
PART 1 關於考核
1.考試周日期為教學周19-20周,即1月8日至1月19日。具體考試安排可登錄「現代教學管理系統」查詢。
2.學校將對所有修讀的課程(包含免聽課程)都將進行考核,但未按照要求出勤聽課或未按要求完成作業者,將取消其課程考核資格,成績以零分記。所以,同學們在學習中一定不要逃課,並且要認真完成每一份作業吶~
相關文件條款
第三條凡屬專業培養計劃內學生修讀的課程,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二條學生完成選課手續後不間斷正常聽課,且按教師要求完成規定作業者,方可參加課程考核;對於無故缺課或不能按時、按量完成作業的學生,可在其平時成績中酌情扣減分數;對於無故缺課3次以上或作業未完成二分之一者,任課教師可取消其考核資格,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記。課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取得學分。
——《上海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上理工〔2016〕157號
第六條自修免聽課程期間必須參加有關實驗,按時向任課教師提交作業、實驗報告,按時參加教師規定的平時測驗等。教師根據學生自修情況評定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不及格的免聽者不能參加考核,課程總評成績為不及格。
——《上海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修讀課程考勤管理辦法》 上理工〔2012〕7號
3.如果有同學因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的,別焦急~可以在考試前向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申請辦理緩考哦。
相關文件條款
第十三條學生因下列情況確實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的,應憑有關證明辦理緩考手續:
(一)考試時間的安排有衝突的;
(二)因病申請緩考的,須是正在住院、急診或確實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並需交驗醫院或校衛生科證明;
(三)其他經學校批准的特殊情況。
因私事申請緩考者,不予批准。申請緩考必須填寫《緩考申請表》,並附上有關證明,經所在學院教學分管院長審核同意後,在課程考核前報教務處審查備案。已同意申請緩考的課程考核,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在該課程以後學期的補考時間進行。
——《上海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上理工〔2016〕157號
PART 2關於成績
1.根據教育部2017年2月4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對學生的考核與成績記載,有了修改與規定。上理對此也相應出台了記載學業成績新辦法哦。即:全體在讀學生自2017-2018第二學期起修讀的課程成績會出現相應的補考、重修標註。
相關文件條款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註。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
第二十三條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註。
——《上海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上理工〔2017〕130號
2.課程不及格者,不取得學分。如果是課程考核成績在1-59分區間的同學們,可參加該門課程補考,但最高成績只能記60分啦!所以同學們必須認真複習課程的考試,爭取一次通過考試,要是補考,可拿不到高分了哦!
相關文件條款
第三十九條學生修讀課程成績為零分者無補考資格;獲得課程總評成績在1—59分區間的學生可參加該門課程補考,但補考卷面評閱成績為60分及以上者亦只能以60分計入總評成績歸檔。實踐類課程不設補考。
第四十條學生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被取消考核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並無補考資格。
——《上海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上理工〔2016〕157號
PART 3關於考試規範
最後的一條考試重點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我們參加考試的注意事項。
1. 考試當天,我們必須帶好身份證以及一卡通等證件,保證證件齊全。還要記得提前到達考場,因為遲到15分鐘以上,就算作是缺考!
相關文件條款
第二十六條學生參加考核,須攜帶身份證及校園一卡通等證件。學生遲到15分鐘以上,不得參加考試,視作「缺考」。
——《上海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上理工〔2016〕157號
2. 在考試中,同學們應嚴格遵守《上海理工大學本科生考紀規範》,按規定進入考場,不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物品,聽從監考教師指令,遵守考場紀律。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離場,且不得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如果出現違反考場紀律和作弊行為,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相關文件條款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考核進行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構成作弊:
(一)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
(二)組織考試作弊;
(三)竊取試題;
(四)使用通訊設備;
(五)閉卷考試中以任何形式持有與考試課程內容有關的信息(不論是否翻閱、偷看、偷聽),或學生在開卷考試時攜帶超出規定範圍的資料;
(六)考核過程中以任何形式傳接或告知與考試課程相關的內容,或窺視他人試卷、草稿紙的,或提供他人窺視條件的;
(七)故意銷毀、交換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八)塗改他人試卷姓名佔為已有的;
(九)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在答卷上填寫姓名、學號、專業等信息與考生本人不符的;
(十一)同場考核中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而受到第二次口頭警告的;
(十二)其他情節嚴重的舞弊行為。
在處理學生作弊過程中,若學生不能有效證明其所夾帶的或在桌面、身體等處寫有的與考試課程內容相關的信息之形成時間,則推定此信息為臨考前形成。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考核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構成違反考場紀律:
(一)未隔位就坐、對號入座,且不服從監考教師安排的;
(二)擅自將各類通訊工具、未被許可的計算器或工具書帶入考場,沒有存放在監考教師指定位置的;
(三)考核中交頭接耳、打手勢暗號,但沒有證據充分證明傳接或告知與考核課程相關的內容的;
(四)考核開始後,在考場內高聲喧嘩、隨意起立走動或擅自移動座位的;
(五)擅自將試卷、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或帶有答題內容的用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情節嚴重的;
(六)拒不執行《上海理工大學本科生考紀規範》或者考場監考人員指令的;
(七)其他影響考核正常進行且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
第三十條對於構成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各款項的作弊行為,經查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規定,予以作弊行為人留校察看處分,其中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組織考試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可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有違反構成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各款項的考場違紀行為者,經查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因有違反考場紀律行為被取消考核資格者,其考核課程的成績記為零分;根據當事學生認識態度與表現,由教務處決定是否在畢業前給予其相應課程選修機會;有考場違紀行為的離校生返校重修期間再次發生作弊或考場違紀行為者,一律取消其所有課程之選修資格。
——《上海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上理工〔2016〕157號
下周一,我們的考試周就要正式開始咯,希望同學們以全心的努力複習考試,自信的心態迎接考試,誠信的行動參加考試,正確的態度看待成績。小編在這裡祝福各位考神附體,考出好成績!
材料來源:教務處
排版 吳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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