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秦安一男子放出來又進去了 這次還是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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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甘肅省天水市秦安縣何某刑滿釋放後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最終又被抓了進去,這一去得呆四年四個月。
近日,秦安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的案子。該男子曾多次因販賣毒品受到過法律制裁,但因其屢教不改,最終被判刑。
2016年1月,被告人何某多次在秦安縣興國鎮某村農商信用社附近給吸毒人員丁某、楊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小包(0.2g),非法獲利400元。接著在秦安縣興國鎮某駕校附近給吸毒人員王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小包(0.1g),非法獲利200元。後來,何某在秦安縣興國鎮某商貿城附近給吸毒人員丁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小包(0.1g),非法獲利200元。其後又在秦安縣興國鎮某廠附近給吸毒人員王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小包(0.05g),非法獲利1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以贏利為目的,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應予認定,提請的量刑情節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繫纍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何某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為了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嚴厲打擊嚴重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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