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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本市環保罰款1745萬元 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上午通報

今天上午,市環保局發布今年11月本市環境執法情況通報,這個月本市環保系統下達行政處罰決定428起,共處罰款1745萬元,有效打擊和震懾了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今年11月,全市環保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9999人次,檢查企業4197家次,立案424起,下達責令改正決定359起;下達行政處罰決定428起,其中涉及大氣類113起、水類26起、固體廢物類36起、違法建設項目類237起、雜訊類16起,共處罰款1745萬元。實施按日連續處罰3起,查封扣押2起,實施限產、停產1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3件,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2件,有效地打擊和震懾了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今年11月,全市環保、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持續聯合開展機動車超標排放執法檢查,共遙測攔檢、入戶排查機動車12.1萬輛,排查非道路移動機械1198台次,排查加油站614家次,查處超標車1419輛、超標機械109台。

11月份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通報:

一、程小偉個人塑料加工點違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11月17日,東麗區環保局聯合新立街派出所對位於東麗區新立街小東庄村的程小偉個人塑料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塑料加工點院內有一液體滲坑,廢機油桶清洗產生的廢水及廢機油混合液體(廢機油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8危險廢物)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滲坑中。

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的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2017年11月17日,東麗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東麗分局進行處理。

二、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移送拘留案

2017年7月13日,津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鹹水沽鎮鑫達工業園的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瓦楞紙生產銷售,該單位廢水排口在線監控裝置停止使用。該單位的行為屬於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7月18日,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7年10月12日,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22798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規定,2017年11月28日,津南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進行處理。

三、天津市興佳圓自行車有限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11月1日,寧河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寧河區潘庄工業園區的天津市興佳圓自行車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自行車零部件生產,根據環評要求,該單位應當將酸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及廢酸液(廢酸液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規定的HW34廢酸類中的有毒物質)經過污水治理設施處理後進行回用,但該單位自行在廢水收集過程中開設旁路,將廢水繞過治理設施直接向外環境排放。該單位的行為屬於通過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

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的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2017年11月7日,寧河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寧河分局進行處理。

四、姚振廣個人煤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按日計罰案

2017年9月23日,寧河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天津市寧河清河農場高速口西側700米的煤場廠區的姚振廣個人煤場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煤場廠區內的煤堆未採取苫蓋措施露天堆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當日,寧河區環保局立即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10月19日,寧河區環保局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1萬元。

2017年10月22日,寧河區環保局對其進行複查,發現該單位廠區內的煤堆仍未採取苫蓋措施,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金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寧河區環保局於2017年11月1日對其下達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期間,共計29天,每日處罰1萬元,共計罰款29萬元。

五、天津市寶利金制管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案

2017年9月6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寶利金制管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於2017年8月共向天津市騰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轉移廢酸記錄四次,一共轉移160噸。該單位四次轉移行為均未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11月10日,市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7萬元。

六、天津冶金集團軋三鋼鐵有限公司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2017年10月24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冶金集團軋三鋼鐵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原料場內有細顆粒鐵礦粉、焦炭、混勻礦等易產生揚塵的料堆,未密閉,也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塵抑塵,該單位的行為屬於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11月24日,市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萬元。

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案

2017年7月31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連續重整裝置排放口排放VOCs濃度為111mg/m3,超過《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標準值為100mg/m3)

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7年11月7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1.1萬元。

八、天津百利展發集團有限公司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案

2017年8月31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百利展發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將廢油漆桶等危險廢物混入廢塑料、廢鐵屑等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11月10日,市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1萬元。

九、天津市國聯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案

2017年10月9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國聯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廢機油收集點南側露天存放一個藍色貨車車廂,內存放含油污泥(屬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該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11月10日,市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8萬元。

十、麥卡捷自行車(天津)有限公司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案

2017年10月19日,武清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麥卡捷自行車(天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油漆桶等危險廢物,存於單位廠區東北側儲存間內,該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11月30日,武清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萬元。

今晚報·問津出品

今晚報·問津記者 雷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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