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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寫了這句話,小伙新工作泡湯,你也要注意!

25歲的小戴帶著從原東家開具的離職證明,到應聘上的新東家報到辦理正式入職手續,在此之前他已經過了順利通過了新單位簡歷的篩查和面試的流程。正當他信心滿滿準備迎接新工作時,一盆冷水卻潑了下來,新單位拒絕了他辦理入職手續。小戴不明白,自己做錯了什麼。經過人事的指點,他才發現自己的離職證明上,被原單位寫上了「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的字樣。

小戴是個程序員,在IT行業,程序員沒做完項目就離職,對公司影響很大,因此用人單位都很忌諱。原單位的這一行字,讓小戴在相關行業幾乎斷送了找新工作的希望。明明只是一紙證明,卻對這個二十齣頭的年輕人產生了莫大的影響,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離職證明是什麼?

離職證明是原單位跟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解除的一種證明,通過離職證明的方式顯示這位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這樣有利於勞動者在新的單位開展新的工作,對於雙方都是理清關係的一個證明。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到新單位將會無法延續或者重新繳納社保和公積金。該證明無法被辭職報告或者解除合同通知書代替。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離職證明有規範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因此,文中開頭說到的小戴的離職證明,顯然就是有問題的。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說,離職證明裡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更不允許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主觀評價

如果原單位給予的離職證明有「陷阱」怎麼辦?首先,在拿到離職證明的時候就要留一份心。如果發現有不妥,你有權要求原單位按照勞動法規定提供一份客觀的離職證明;如果單位拒絕配合,你還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此外,如果發生像前文小戴的情況,這可能涉及侵害到你的名譽權,因此可以主張民事賠償,要求原單位賠禮道歉,在一定範圍內消除影響,以及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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