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父母出錢買的車,離婚時怎麼算?
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兒女結婚父母出資買房買車,成為當下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一家人歡歡喜喜時,很少有父母會讓兒女打下欠條,可是一旦夫妻關係惡化,雙方往往會展開鬥法:一方主張父母出錢是借款,另一方則主張父母出錢是對夫妻兩人的贈與,由此引發了大量爭議。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父母在婚後為兒女購置的車輛,一旦夫妻鬧離婚,該怎麼算呢?
根據司法案例,2013年10月,小明與小美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彼此互有好感,同居一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兩人生下一個漂亮的兒子,小明的父母高興之餘,給小兩口買了一輛價值30萬元的小汽車,並登記在小明的名下。後來小明從朋友那裡得知小美婚前曾經交過多位男友,生性多疑的小明懷疑兒子不是自己的,於是想去做親子鑒定,小美對此堅決反對,並認為小明的行為嚴重傷害了自己的感情,夫妻雙方為此鬧得不可開交。經過一年多的冷戰,兩人同意協議離婚,兒子歸小明撫養,房子是小明的婚前財產歸小明所有,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但是雙方對於小汽車如何分割發生爭議,小美認為,小汽車是小明的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小明認為小汽車是自己向父母借錢購買的,即便是像小美說的贈與,由於車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也是父母對自己的贈與,與小美無關。為此雙方起訴到法院,小明的父母也作證說,購買車子的錢是借給小明的。對於雙方的主張,法院會支持那一方呢?此時小明的父母出具的證言,法院會採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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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球提示,法院會支持小美的主張,雙方爭議的車輛,屬於小明的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小明的父母臨時出具的證言,法院不會採納。法律規定,除了房產,對於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動產,除非明確表明是贈與夫妻一方的,否則應當認定為贈與夫妻雙方,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平均分配。機動車不同於房產,只能登記在一方名下;機動車登記在一方名下,並不代表機動車產權屬於登記一方。對於當事人之間事先沒有借款協議,臨時出具的關於借款的證言,或者僅憑一張借條,不能認定債權債務關係的真實存在。在本案例中,小明的父母在兩人結婚後為夫妻雙方購置的小汽車,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小明個人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夫妻雙方,雖然車輛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但並不影響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同時在夫妻關係惡化時,鑒於小明與父母之間的特殊親屬關係,小明的父母臨時主張購買車輛的錢屬於借款的說法,法院不會採信。
小仙建議,應當注意的是,對於房產,法律明確規定,如果是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證又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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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陪嫁的方式給女兒買車,女兒給父母打了欠條,離婚時是否可以認定為借款?
如果夫妻雙方在登記結婚後,女方父母明確以陪嫁的方式給女兒買車,女兒給父母打了欠條,在夫妻雙方感情惡化準備離婚時,女方不能僅僅憑一張借條來主張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原因在於父母買車時已經明確出資屬於嫁妝,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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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動產,比如小汽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方提供證據證明該動產僅僅是對一方個人的贈與時,才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機動車不能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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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車輛,由於夫妻雙方沒有購車指標,車輛登記在有指標的另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車輛,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車輛的產權歸屬與登記在誰的名下無關。車輛登記不是確認產權歸屬的依據,只是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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