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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房地產稅真的要來了!降房價可能只是一廂情願

撰文|凱風

房地產稅推出的信號越來越明顯!

今天(12月20日),權威人士在《人民日報》撰文表示:

要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稅制度。

這意味著房地產稅再進了一步,如果明年兩會開始立法,下一個五年之內,房地產稅推出將成大概率事件。

房地產稅風雨欲來,然而關於房地產稅仍存有一系列誤會。推出房地產稅,政策的實際用意究竟是什麼?

1房地產稅的真實意圖是什麼?

關於房地產稅,坊間存在兩大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邊認為房地產稅的到來,將對樓市投機形成致命打擊,令炒房客戰慄,降房價可期;

另一邊則認為,在土地70年產權、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未解決的前提下,徵收房地產稅只會加重購房負擔,反而不利於房價的正常化。

從邏輯上看,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然而也都有各自成立的前提。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房地產稅到底是降房價還是穩房價,而在於決策者究竟想利用房地產稅幹什麼?

回到現實的政經邏輯,我們來探尋決策者的真實意圖。

首先,官方從來都沒有做過「通過房地產稅降房價」的表態。所有的聯想都是民間自發完成的。相反,相關專家反而在各種場合反覆澄清,不要房地產稅與降房價相掛鉤。

其次,之所以房地產稅被提上日程,一個大的背景是,隨著商品房市場進入存量房時代,以及部分城市土地資源日漸緊張化,原本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賣地收入,很快將會走到盡頭。土地財政的可能空間越來越小,開拓新的穩定稅源就成為當務之急。房地產稅,就是為這個目的而來。

三者,從理想的情形而言,房地產稅試圖規範房地產領域的所有稅收。眾所周知,這些稅種普遍存在交叉徵稅、重複徵稅和稅率不合理的問題,而房地產稅則是針對房地產開發到保有、交易的所有環節,有望將一攬子解決房地產稅收問題。這其中,既有增稅的過程,也有減稅的可能。至於最終到底是負擔變重還是變輕,則要多看制度的設計。

四者,從樓市調控的邏輯出發,我們更能明白房地產稅的真實用意。歷來樓市調控,無論有多嚴厲,裡面都不會少一個詞:「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既然是「平穩健康」,那就意味著暴漲要得到遏制,但暴跌也不會被允許,所以房地產稅的效用也必然要被局限在這一框架之內。

所以,從政經邏輯看,房地產稅的推出,最大的作用就是替代土地財政,為地方政府開闢穩定的稅源,同時有可能的話,理清房地產領域的稅收關係,減少重複徵稅的可能。

至於降房價、遏制投機,其實都只是附帶效果。能不能達到這一效果,那還要看其他層面的博弈。

2房產稅降房價是不是一廂情願?

房地產稅到底能不能降房價?

不妨先從歷史裡尋找答案。2011年,重慶、上海率先展開房產稅試點。如今將近7年過去,這兩地的房價究竟如何?

顯然, 兩地的房價非但未降,而且上漲態勢如故,與其他熱門城市並無二致,絲毫未受房產稅的影響。

為什麼重慶、上海的房產稅試點效果不彰?

有人說是兩地的政策過於寬鬆,比如重慶只針對高檔住宅徵收,上海則不針對存量住房,而新房一套全部免徵,即使即使購入兩套,如果加起來人均不超過60平,仍舊是免徵的。

至於稅率,上海最高也只有0.6%。舉個例子,總計200平米的房產,除去三人180平的免徵面積,餘下的20平就按10萬一平,房產稅一年也就1.2萬元,相比於總計2000萬元的房價,何止是聊勝於無?

這的確是個問題,然而,降低徵稅門檻、提高徵稅稅率,那麼房產稅就能對房價立竿見影嗎?

同樣不見得。以美國為例,美國的房產稅稅率從1%到3.3%不等,而且徵收實現全面覆蓋,無論是新購房產還是存量住宅,都在徵收之列。即便是如此完善的房地產稅體系,同樣未能阻止美國大城市房價在2007年之前的暴漲,後來壓住這一暴漲勢頭的,仍舊不是房地產稅,而是次貸危機。

其實,影響房價的因素眾多,房產稅只是其中相對不重要的一個。貨幣放水與否、信貸寬緊、土地供給、收入增長、人口增長,都比房產稅的影響更顯著。

3最好的結果與最壞的結果

房地產稅,究竟會帶來的好的結果還是壞的結果,全要看制度如何設計。

其一,開徵房地產稅之後,會否取消土地財政?現階段的土地財政,其實就相當於變相稅收,其利益被地方所獲取,卻未能充分反饋於民生。按周其仁的話來說,政府有聞稅則喜的傳統,加稅容易減稅難,如果最終土地財政不變,房地產稅就是引狼入室,變相加稅,購房負擔反而更重。

其二,如何避免誤傷剛需?只有一套房的與四五套房的顯然不一樣,拖家帶口供房貸的與黃金單身漢又不同。所以,只是對首套房免徵還不夠,有必要視家庭負擔引入所得稅扣減,這樣才有調節作用。

其三,房地產稅收了用在哪?以前的土地財政據說要拿出10%用於保障房建設,有沒有落實不清楚,最起碼大頭都落到政府腰包,房地產稅會不會重蹈覆轍。國外對房地產稅用途有明確規定,一般用於地方教育和公共設施投入,我們又靠什麼保障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所以,房地產稅如果不能以減少其他稅收為前提,那結果只會淪為變相加稅。同理,如果房地產市場的利益模式不變,人為製造短缺的動機仍然存在,那麼房地產稅只會從有房者向無房者轉嫁,而無法抑制投機,調節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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