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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論合作社的「異化」:如何理解公司領辦型合作社》

原標題:王曙光:《論合作社的「異化」:如何理解公司領辦型合作社》


論合作社的「異化」:如何理解公司領辦型合作社


王曙光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合作社的異化這個提法,是我在2008年成都的一次會議上提出來的,[1]來描述當下合作社中的一些令理論界感到不解的現象,其中之一就是公司領辦型合作社這種現象。我提出來的這個異化的概念,不具有貶義,而是一個中性的辭彙,只是客觀描述一種現象,這個描述當然帶有一定的批判性,但是其中不包含感情上的貶低和指責的意義。


2008年到2010年左右,我對各地合作社進行了密集的調研。我有一個令人糾結的發現,我看到怎麼搞來搞去幾乎每個合作社背後都有一個公司在控制,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我經常問那些企業的董事長們,你為什麼要領辦合作社呢?一般來講,公司領辦一個農民合作社,都是因為這些企業家在跟農民打交道的過程當中遇到了一些瓶頸。比如說我在京郊考察一個梨專業合作社,領辦者是一個進行高端梨銷售的公司,可是在收購梨的過程中這個企業遇到很多問題,農民種植不規範導致農藥殘留太多,梨的質量根本沒辦法保證,怎麼辦呢?這個董事長就想,不如我搞一個合作社好了,把幾千戶種梨的農民凝聚在一起,統一規定農藥的使用,統一種植方式,統一剪枝和其他技術服務,於是他就搞了一家合作社,後來辦得非常好。


實際上,不論是國外還是國內,圍繞著合作社的發展,一直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思維模式或者學術流派:一種我們可以稱之為「原教旨主義模式的合作社流派」,一種我們可以稱之為「修正主義模式的合作社流派」。

原教旨主義的合作社派強調合作社的發展應該遵循歐洲合作社的經典模式或曰古典模式(classical model)。這些模式可以用羅虛戴爾原則來概括,其中的核心原則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制度、限制股金分紅和按交易額分配的利潤分配製度、為社員服務及社員身份的平等性與同質性。這些最經典的合作社原則在一個多世紀以來通行全世界,逐漸被全世界所廣泛接受。這些原則也是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所倡導的主要原則。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各國的經濟形態、市場競爭形態、社會階層形態、外部環境等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原教旨主義的合作社發展思路越來越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帶來的挑戰,也不能適應社員的新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合作社的發展模式也必須與時俱進。於是就出現了修正主義模式的合作社流派。


在中國,由於特殊的歷史語境,「修正主義」是一個名聲很不好的名詞。但是,嚴格講來,任何一種從異文化中移植過來的東西,最終都必然在與本國文化交融的過程中發生變化,而且任何一種東西在長期的歷史變遷中也會發生變化,而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這裡一個是歷史的維度,一個是文化的維度,這兩個維度意味著任何一種經濟制度或文化制度都必然是「修正主義」的。合作社作為一種由外國引進的典型的「舶來品」,到中國之後必然發生變化。這就好像印度的佛教到了中國一定會發生變化一樣。合作社在中國的變化,是一種必然現象。實際上,合作社從歐洲傳到日本、韓國等地,也發生了若干變化。即使在歐洲合作社的發源地之一的德國,合作社原則在近20年中也發生了若干重要變化。


修正主義的合作社流派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態,對原有的經典合作社原則作了若干修正。其中包括: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制度逐漸轉變為加權投票的民主決策制度;在按交易額分配之外加入股權分紅制度;社員身份逐步出現異質性和多元化傾向,允許資本所有者更多進入合作社;合作社服務範圍也逐步廣化和泛化,不僅為社員服務,更為非社員服務,不僅為本國人服務,更為全球客戶服務。這些變化,在歐洲、美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都出現了。


可以說,根據社會結構、經濟形態、市場結構等方面的新變化,而對經典合作社原則進行若干有益的修正和調整,使合作社更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競爭,是各國合作社採取的一致做法,是一個全球現象。實際上,任何一種生產關係或組織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都要與生產力或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相適應,當生產力或社會經濟形態發生變化的時候,固守僵硬的死的模式是不行的,一定要使生產關係或組織制度隨之加以適應性調整。


在中國,尤其是學術界,持有原教旨主義觀點的人比較多。他們認為,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就是合作社的變異,很多研究者深惡痛絕地把公司領辦型合作社認定為假合作社,抨擊之,批判之,欲除之而後快。我認為這一派意見有他的合理性,因為在合作社發展過程當中,由公司領辦本身就蘊含著大量的風險,蘊含著大量的利益分配不公的情況。但是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在中國的出現有其深刻的經濟和歷史根源,不可一棍子打死,而且在當下的合作社生存環境和市場環境中,公司領辦型合作社有它的比較優勢,對農民的發展也有益處,要客觀看待,並積極引導其走向規範化。我認為後者的意見比較可取。

認識中國的專業合作社,尤其是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的異化問題,不應該單純從情感出發來談問題,不能動輒代表農民來批判公司領辦型合作社,不能動輒站在道德的高地上進行簡單的指責和道義批判。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只是若干非農民領辦型合作社其中的一個。換句話說,非農民領辦成為中國農民合作社當中非常常見的現象,公司領辦型是其中一種。看公司領辦型合作社不能簡單地用「原教旨主義」的眼光。


很多學者認為,合作社有嚴格的標準和原則,到了中國這些標準都發生了異化,所以中國的合作社很多都是假的,不能叫合作社。我認為,所有的企業形式都是一種上層建築,企業形式要怎樣安排才有效率,要看當地的經濟、社會、文化條件。適應一種文化和社會的企業制度,到了另外一種文化和社會中不發生任何變化,這是不可能的。比如說德國經典主義的合作社到了日本就發生了變化,日本的綜合農協制度是歐洲所沒有的,而日本這種合作制度到了韓國也發生了若干變化,它要適應那裡的文化。同樣道理,日本和韓國這套東西到了中國台灣地區也發生了若干變化。當然更不用說,作為主體性文化特徵極其明顯的中國大陸的文化,本身極具有主體性意識,所有的文化到中國來,都會被加以改造,但是你不要主觀地認為這種改造就是不好的。很多人說,中國人學外國的東西,很多都變形了,你想想,能不變形嗎?中國的主體文化如此強大,怎麼可能原封不動地照抄複製別國的東西而不加以變通呢?每個國家有自己的固有的主體文化,美國不可能完全照抄德國,中國也不可能完全照抄美國。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所有異化都是合理的,而且是必然的。對於合作社的具體運作模式和組織形式的選擇,我們要基於本國的經濟基礎、社會結構、文化傳統來選擇,不能刻舟求劍式的,去追求所謂原汁原味的外國合作社形式,這種追求是不可能的,因為船已經走了,那個記號是沒用的。

[1]王曙光:《自由人的自由聯合、異化與可行能力》,收於王曙光著《鄉土重建——農村金融與農民合作》,中國發展出版社,2009年,第116-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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