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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過期葯,藥店被罰

2018年1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本期共公布10起案件,其中一起涉及醫藥企業,為福清市康利藥店涉嫌銷售過期藥品案。

據了解,當事人於2017年11月15日被檢查發現銷售強身牌氯黴素注射液(外包裝盒標示:「批准文號:國葯准字H34022055,規格2ml:0.25g 10支裝,生產廠家:安徽金太陽生化葯業有限公司,生產地址:安徽省阜陽市潁上工業開發區,生產批號:1610192,生產日期:2016年10月19日,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8日)這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定按劣葯論處。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強身牌氯黴素注射液是於2017年5月3日從福建九州通中化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2盒,每盒進價4.6元,每盒售價標價5元。

至案發之日止,上述2盒強身牌氯黴素注射液在超過該藥品有效期限之後仍與合格藥品混放銷售。

經計算,本案的貨值金額為10元,當事人未獲違法所得。

市局稱,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葯。」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屬於《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的情形,參照《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6006「違法程度為乙,一般,檔次:B級,貨值金額2萬元以下的;裁量基準: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8倍的罰款」 的規定,建議處罰如下: 1、沒收在扣的強身牌氯黴素注射液2盒。2、處以罰款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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