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給子女,離婚時就不會被分割了?
隨著更多的家庭選擇投資創業,股權投資越來越成為家庭財產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並將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在夫妻關係惡化時,持有股權的一方將股權轉讓給自己的子女,離婚時,另一方可以主張轉讓協議無效嗎?這種行為屬於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司法案例,小明與小美在大學期間相識相戀,雙方於1995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第一年,兩人生下一個可愛的兒子。2001年5月,小美與小明商量後決定辭職下海。小美與自己的兩個哥哥一起投資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50萬元,小美出資20萬元,占公司股份的40%。公司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業界有影響力的企業。由於小美的主要精力用於公司經營,無法照顧家庭生活,夫妻二人聚少離多,感情逐漸淡漠。小明無法忍受這種名存實亡的夫妻生活, 2015年10月,小明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於小美不同意離婚,於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6年3月,小美與自己的兩個哥哥商量,以股東會議決議的方式將自己名下的股權轉讓給自己的兒子,並於同年5月在工商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同時,小美的兒子與小美的兩個哥哥簽訂了一份股權質押協議,將轉讓的股權交給小美的兩個哥哥代為管理。2016年8月,小美與小明大吵一番後,兩人決定離婚,雙方同意對六套房產、存款、基金等財產平均分配,但是對於小美轉讓給兒子的股權,小明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並且認為是小美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股權全部歸自己所有,雙方為此起訴到法院。同時,其他股東都不同意小明成為公司的新股東,離婚時公司的凈資產為1.2億元。小美的行為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嗎?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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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球提示,小美沒有經過小明同意,離婚時擅自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轉移到自己兒子名下,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小美因自己的過錯行為應當少分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當事人擅自轉移財產的危害程度,酌情決定股權的分割比例,在有的司法案例中,法院會將股權全部判給沒有過錯的一方。在本案例中,法院判決小明分得夫妻共同股權的55%,小美分得45%。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投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處置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財產,必須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屬於無權處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對於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接納另一方為新股東,則另一方只能要求折價補償。在本案例中,由於其他股東都不同意小明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因此,根據離婚判決時公司的凈資產1.2億元,小美需要支付小明雙方共同股權55%對應的折價款2640萬元。
小仙建議,夫妻雙方在選擇結束婚姻時,最好能夠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識,從而理性地解決財產糾紛,避免想當然地採用自以很有「智慧」的方式來處理,到頭來極有可能是算計半天又重新回到原點,甚至付出更大的代價。
法律小常識
看點
1
如何判斷夫妻一方「擅自」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1) 「擅自」以合理價格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轉讓行為有效
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股東登記為夫妻一方的,如果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轉讓股權,即轉讓一方屬於無權處分,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關鍵在於看取得股權的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如果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取得股權,通常法院會判決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2)「擅自」以低價、平價、無償轉讓給近親屬或朋友,轉讓行為無效
必須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擅自轉讓股權的事情,通常發生在夫妻雙方鬧離婚的時候,轉讓股權的一方往往具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衝動。此時,擅自轉讓一方往往打著這樣的如意算盤:先將股權轉讓給自己的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者朋友,等離婚後再把股權轉回來;並且這種轉讓有一個非常容易識別的關鍵點,即轉讓股權一般是採用低價轉讓或者以出資額轉讓(以原始投資額平價轉讓),甚至是無償轉讓。因此,從接受股權一方與轉讓一方存在的這種特殊關係,以及沒有按照合理的市場價格轉讓這兩點來看,取得股權的一方不屬於善意第三人,此時明顯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故此,為了保護非股東配偶的合法權益,法院會判決該類擅自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並且按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對於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可以判決少分甚至不分。
看點
2
股東已經在工商局完成變更手續,是否還可以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在夫妻關係惡化時,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自己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身份,在工商局變更為自己的近親屬,比如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變更後的股東由於與夫妻雙方存在特殊關係,通常不構成善意取得;因此,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變更後的股東不得以已經在工商局登記為股東為由,來對抗夫妻另一方要求歸還股權的請求。
看點
3
夫妻一方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拒絕提供財務報表,不配合股權評估,怎麼辦?
(1)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司法審計
夫妻一方作為持有股權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如果在離婚時拒絕提供公司的財務報告,不配合評估機構對公司凈資產的司法審計,法院通常會按照該公司在工商部門、稅務登記的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公司凈資產來計算股權的價值,或者根據與離婚時時間最接近的公司的審計報告中的數據來計算。
(2)如果原告請求按照註冊資本的金額來計算股權價值,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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