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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事可以要賠償?

幸福的婚姻不是天然就有,它需要努力去營造;如果夫妻雙方不珍惜來之不易的緣分,相互體諒、相互包容,而是由著自己的性子去互相傷害,不僅會在彼此的心靈上留下難以治癒的創傷,而且在離婚時可能會面臨經濟上的賠償。夫妻間發生哪些事,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根據司法案例,2010年2月,小明與小美通過網路聊天認識,兩人交往2個月後,辦理了登記結婚。由於兩人倉促結婚,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為生活中的小事爭吵不休。2012年3月,小美因病住院治療無法照顧家庭生活,小明由此變得更加暴躁,經常辱罵小美。後來,小美前後住院五次,都是自己照顧自己,小明對此不聞不問。更為過分的是,2014年5月,小明將小美趕出家門。自此,小美一直住在娘家,同年10月,小美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小明分擔自己住院治療所欠下的債務,並且支付精神損失賠償。對於小美的請求,法院會支持嗎?

仙人球提示,對於小美的請求,法院會支持。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當允許離婚;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沒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賠償包括物質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在本案例中,小明在小美得病需要治療時將其趕出家門,屬於公開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應當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應當判決兩人離婚;對於小美因治病所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小明必須承擔其中的一半;小明將小美趕出家門,屬於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小美有權要求小明賠償精神損失。

小仙建議,如果沒有過錯的一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出,離婚後就不能再提出賠償要求;如果是對方起訴離婚,即沒有過錯的一方成為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如離婚時未提出賠償要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要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法律不支持沒有離婚而提出的賠償請求。

法律小常識:在離婚訴訟中,損害賠償應在什麼時候提出?

在離婚訴訟中,損害賠償只能由沒有過錯的一方提出,具體提出的時間,取決於沒有過錯的一方是離婚案件的原告還是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沒有過錯的一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提出;如起訴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2. 沒有過錯的一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也就是說對方提出離婚,沒有過錯的一方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沒有過錯的一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沒有過錯的一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沒有過錯的一方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條檢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22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28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29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30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27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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