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件送達程序違法原審判決被糾正
2016年2月,蕪湖男子張某收到了一份法院執行通知書,此時他才知道,自己兩年前被人起訴至法院且法院判決自己賠償對方6萬餘元。 12月27日記者獲悉,綜合送達程序違法、張某提交的新證據等因素,近日法院進行了再審並最終作出改判。
案情 幫人收貨被起訴兩年後才知曉
事情起因要從2012年1月說起,當時李某在蕪湖某商貿公司購買了100多瓶白酒,讓送貨員把酒送往朋友的倉庫。送酒時李某找了相熟的張某幫忙簽收,張某收下後在酒水銷售單上籤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事後李某遲遲沒有支付6萬餘元貨款。 2014年3月,商貿公司將張某起訴至法院。案件庭審時,張某未出庭,當年10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酒水銷售單上有張某的簽字認定張某系買受人,判決張某給付貨款和逾期付款損失。 2016年2月26日,張某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才得知自己被起訴至法院且被判決賠償6萬餘元。此後張某申請法院再審,但被駁回。
繳費單據證明法院送達程序違法
2016年9月,張某向蕪湖鏡湖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檢察院受理後發現案件送達回執上記載著:「現查找不到該地址,無法送達,2014.4.1。」法院以此為由,採用公告方式予以送達。事實上,張某一直居住在送達回執上的地點,為了證明這一點,他提交了自己居住房屋的水、電、燃氣繳費單據。除此之外,李某也向法院證實,涉案酒水與張某沒有關係,其只是接受委託在酒水銷售單上簽字。
檢察院認為,張某後來提交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2016年12月,檢察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說法 原審判決不當應予以糾正
檢察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告送達系最後的送達方式,只有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張某居住地址真實存在,原審法院卻以查找不到該地址為由,直接採取公告送達方式予以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
12月27日記者獲悉,近日法院再審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該批貨物系張某購買屬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判決張某承擔還款責任不當,應予以糾正。
該判決同時認為,原審送達程序違法,採取公告送達方式不當,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亦應予以糾正。 記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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