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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訴「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終審維持原判

來源:蘇州檢察發布微信公眾號

2017年12月29日上午,震驚全國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作出終審裁判,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閔正兵出庭支持公訴。

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在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進行綠化土施工期間,被告人孫秋林向二人虛構能承攬戒毒所內宕口(採礦形成的積水坑)填埋工程,以需向戒毒所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二人25萬元。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在未與戒毒所簽訂任何填土協議的情況下,為賺取每噸約7至10元的垃圾處置費,將未經處理的垃圾直接傾倒至宕口內。至案發,涉案污染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餘元,另因對被污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已產生225128.3元環境修復費用,兩者共計人民幣850萬元。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隻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2017年10月31日,姑蘇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王菊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陸小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孫秋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判決後,三人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中,三位上訴人詳細闡述了上訴理由。

檢察機關根據審判長歸納的幾個爭議焦點,結合上訴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原審判決是否應當採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類水質標準,作為判斷涉案垃圾滲濾液中揮發酚超標的依據,是否應當認定涉案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系「有害廢物」,陸小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等六點進行逐一答辯。

發表出庭意見環節,公訴人講道:

「太湖美,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這首民謠之所以膾炙人口,甚至走向世界,就在於不僅唱出了太湖的百般風情,還唱出每個中國人心中對江南的美好印象。

2016年7月5日,「垃圾傾倒太湖西山案」引起廣泛關注的原因,就在於每個人都不希望「太湖美」在未來只能作為民謠流傳,就在於社會生態環境問題成為當前人民群眾最為關切的問題,就在於污染環境犯罪行為不僅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建設,更對子孫後代的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危害。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打擊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就是順應人民群眾對更優美環境的嚮往,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面對挑戰,司法機關亮劍是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檢察機關在未來的工作中,一方面要精研法律、深耕專業,引導公安機關對污染環境案件的偵查,提升犯罪指控水平;另一方面,我們會依據今年修改通過的《民訴法》的規定,加大環境公益訴訟工作力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通過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追償環境污染損害費用,為修復生態環境提供資金保障。

合議庭在全面聽取雙方主張的基礎上,引導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的辯論和陳述,依法保障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庭審,蘇州中院認為,上訴人王菊明、陸小弟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後果特別嚴重;上訴人孫秋林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屬數額巨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在休庭合議後,法院當庭作出裁判:駁回三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文字:蘇州市檢察院公訴處 攝影:白楊 編輯:田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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