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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和縱向一體化》

原標題:王曙光:《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和縱向一體化》


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和縱向一體化


王曙光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一、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出現的原因


2008年我發起了一個15省農民合作社調研,我們發現,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在全部農民合作社中佔有相當的比重。在有些地區,我們所調研的合作社幾乎全部是公司領辦型的。可見這是個普遍現象。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為什麼在中國當前大量出現?我認為,我國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廣泛存在的根本原因應該從我國現有的社會經濟基礎去尋找。


——首先,我國當前農村市民社會基礎的薄弱性。歐洲經典合作社的誕生與發展,是與歐洲的市民社會的興起分不開的,市民社會的興起,使得人們的民主意識、自我意識、合作意識等大為增強,這才有了經典合作社產生的基礎。我很同意浙江大學徐旭初教授和社科院苑鵬教授的觀點,他們都談到了市民社會基礎這個話題,這是要害所在。農村普遍缺乏市民社會基礎,則農民的民主意識、自我意識、合作意識很差,在一個組織中很難通過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來實現自己的目標,也不懂得如何通過民主程序、通過討價還價和妥協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其次,我國當前農村市場發育基礎和農民市場意識的薄弱性。經典合作社的出現是與一定的市場發育基礎聯繫在一起的。我國當前的農村市場發育不完善,農民的市場意識比較薄弱,這就導致由農民自發產生組建合作社的想法的幾率大大降低。


——再次,農民合作意識基礎的薄弱。這是與市民社會基礎的薄弱聯繫在一起的。同時,我國農民合作意識的薄弱,還與我國合作社發展的特殊歷史過程有關係。我國在上個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政府運用政治力量大力推動合作社發展,結果導致農民喪失獨立的自主權,出現一大二公式的超前的人民公社,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極大的影響。所以,農民對於合作社有很多誤解,根本不了解真正的合作社是什麼樣的,對合作社發展心存疑慮,這也導致其合作意識薄弱。


——最後,農村競爭環境基礎的惡化。現在,隨著農業產業化的逐步推進,資本對農業產業的滲透和控制逐步加深,這就導致農村中競爭環境的惡化,單純由農民組建的合作社在資本規模、生產規模、技術層次、人才競爭力方面很難與大型資本相競爭。可以說,我國當前的農村競爭環境,是不利於純粹的農民合作社發育和發展的,他們在市場上根本不可能佔有一定的地位。


從以上四個方面來看,我國現階段單純由農民發起和組建的合作社之所以很少,關鍵是這類合作社的生存缺乏市民社會基礎、市場發育基礎、合作精神基礎和競爭環境基礎。所以,公司領辦型的合作社在中國的普遍存在,也許是一個必然的現象。在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的發展中,農民和公司形成了較好的利益對接:農民擁有勞動力、土地和生產優勢,而企業則擁有多方面的其他優勢,可以彌補農民在社會經濟轉型中的很多天然劣勢。這樣一個利益對接格局的出現,是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目前尚為廣大農民所接受的一個根本原因。農民在公司領辦型的合作社中,實現了單個小農所沒有的收益,其福利具有帕累托改進的性質。儘管還不是一個最好的選擇,但是比起單純由農民組建的合作社來,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確實有多方面的優勢,有利於農民福利的增進。龍頭企業有哪些優勢呢?分析起來,龍頭企業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是品牌累積的聲譽優勢。龍頭企業大都擁有自己的自主品牌,而一個品牌的聲譽要經過多年的累積,才會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可以直接利用這種品牌聲譽優勢,來開拓市場。而農民自己如果要累積這樣的品牌聲譽,需要很長的時間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二是企業家精神優勢。龍頭企業的領導人必須具有較強的企業家精神,才可以辦成龍頭企業,這種企業家精神包括熊彼特所說的創新精神、敬業精神以及企業家所獨有的開拓能力。而一個農民要具備企業家精神,也需要長時間的磨練和市場經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具備的。


——第三是市場敏感性優勢。龍頭企業的市場敏感度更強,更能捕捉市場機會,對市場信號更能迅速地作出反應。與龍頭企業相比,農民對市場的敏感性相對較低,捕捉市場信息的能力較差,對市場獲利機會的回應也比較緩慢一些。


——第四是市場網路與營銷優勢。龍頭企業經過多年的市場開拓已經累積起一個比較完備的市場網路,而一個市場網路的形成需要付出很高的時間成本、物質成本和人力成本。這些市場網路可以直接為合作社服務,不必再花費成本構建營銷網路。


——第五是管理優勢。龍頭企業具有較多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相對來說,農民的管理技能要經過多年的培育才能適應市場競爭和合作社運轉的需要。


——第六是市場談判能力和訂約優勢。龍頭企業有較強的市場談判能力,這一方面取決於市場談判經驗,一方面取決於企業的實力。另外,龍頭企業對外簽訂契約的能力也較強。很多銀行根本不跟合作社這樣的組織簽訂貸款契約,原因在於合作社是一個有限責任為零的組織,其抵押擔保機制難以建立,而龍頭企業則可以與銀行很容易簽訂契約。

因此,龍頭企業與農民比較起來,具有多方面的優勢,這也就是現階段很多農民加入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的一個動機:他們可以利用龍頭企業的這些優勢,使合作社及其產品在市場中更具有競爭力,這樣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就會增強,就可以為農民社員帶來更多的實惠和福利增進;而為了這些福利的增進,農民社員在組建合作社的過程中和合作社運作的過程中,都願意自動讓渡一部分權利,來凸顯龍頭企業的作用,使資本在合作社治理中佔據更多的話語權。


二、公司領辦型合作社與縱向一體化的好處


從契約角度來看,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實際上是兼業小農與農業產業資本之間締結的一個合約。我們要知道,在這個合約中,合約締約雙方的地位是天然不平等的,表面上看契約是自由而平等的,沒有強迫,但是一個大企業和一個農民在實際上不可能有同等的話語權。不要以為農民是自願的就一定會平等,一個大企業家身價好幾千萬,一個農民很難跟他談判,在這個過程當中,農民之所以要加入合作社,是為了得到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給他帶來的若干好處,這個好處用經濟學語言來講,就是帶來福利的帕累托改進。其實,在公司領辦型合作社中,企業家和農民都得到了福利的帕累托改進。農業產業資本這一方獲得政府大量的租金,同時獲得了縱向一體化的好處,農民也獲得了更多收益,規避了經營風險。


縱向一體化使得農業產業資本跟農民之間的關係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原來在市場上,農業產業資本與農民是買賣關係,是甲乙方的契約關係,是市場分工的關係。而農業產業資本和農民組建合作社之後,就成為自家人了,就沒有市場上的契約關係了,而是把交易內部化了。科斯講企業的邊界,合作社作為企業當然也有邊界。當農業龍頭企業感覺把跟農民的交易內部化之後,即縱向一體化之後得到的好處更多,他就會跟農民組建合作社。假如他認為合作社成本更高,而市場交易成本更低,他就去獨立辦企業去了,當然對於農民也是如此。所以我認為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對於農業產業資本有好處,對兼業小農也有好處。兼業小農在這個過程當中獲得了規模收益,降低了企業家的搜尋成本與培育成本,因為要找一個企業家、要培育一個企業家很不容易。企業家更能夠判斷市場,他有這個經驗,而農民沒有這個經驗。另外農民還獲得了大量與集約化經營相關的收益,避免了風險。因此,我們千萬不要把兼業小農跟農業產業資本對立起來,不要認為在這個兼業小農與龍頭企業的契約中,兼業小農是一個純粹的利益受損者,這是錯誤的看法。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當中,產業資本跟兼業小農在不斷博弈,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這是一個相容性的集團,而不是排他的。

奧爾森講到,相容性的集團有可能出現集體的共同利益,他們有可能為了共同利益不斷地相互博弈。我再舉那個梨合作社的例子,我問那個企業家,你跟農民這幾年處得怎麼樣,合作愉快嗎?他說還不錯。但是有幾個問題,一是農民不願意參與集體決策,你要召集周圍幾百戶種梨的農民過來開會很難,每次打電話都必須說我們有午餐補貼,他才過來開會參與決策。農民的民主意識是很差的,他本來是召集這些合作社社員過來共同商議合作社發展,要照顧農民的利益,可是農民恰恰不買他的帳,不願意去參加民主決策。這反映了農民民主意識缺失,散漫慣了,不願意被約束,也沒有習慣參與協商決策。還有一個麻煩是,在收購梨的時候,有些合作社社員總是把質量不好的梨子給合作社,很多農民社員認為,我是合作社社員,我的所有的梨你都應該收購。農民沒有把合作社當成是他自己的合作社,他沒有真正的歸屬感,他只是要利用公司領辦型合作社來達到他的增收目的。當然公司領辦型合作社也有很大的弊端,需要加以嚴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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