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美殺死5歲女兒並腌屍,出獄歸國還會接受刑事審判嗎?
2017年12月29日,美國俄亥俄州華裔殺女藏屍案宣判,將5歲女兒毆打致死並藏屍自家餐館冰箱的30歲華裔女子陳銘銘在認罪後被判22年刑期。
陳銘銘的丈夫趙良傑此前承認篡改證據、妨礙司法公正、虐待屍體和使兒童陷入危險等多項罪名,在認罪後被判12年刑期。由於陳銘銘在美國無合法身份,系無證移民,在服滿刑期後她將被驅逐出境。
此案很多人關心陳銘銘回國後是否繼續面臨我國刑事審判?同樣前期舉世矚目的江歌案陳世峰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
這涉及到刑事管轄權的問題。
刑事管轄權是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刑事管轄權是國家基於國家主權而派生的一項基本權利。主要分類有:
1、屬地管轄,即:在我地盤上犯罪我有管轄權。(日本人在我國販賣毒品被執行死刑案)
2、屬人管轄,即:我的人在哪犯罪我都有管轄權。
3、保護管轄,即:外國人針對我國家和公民的犯罪有管轄權。(湄公河糯康案)
4、普遍管轄,即:嚴重危害地球人的犯罪(如劫機)不管是誰不管在哪我都有管轄權。
我國刑法第6、7、8、9條分別對應以上四種管轄權,即我國採取的是以上四種管轄權的綜合模式。我國刑法第7條【屬人管轄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陳銘銘故意傷害女兒致死,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最高刑為死刑。
因此,本案陳銘銘作為中國人依照屬人管轄原則我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
那麼,有管轄權是不是我國司法機關還要繼續對陳銘銘立案起訴呢?
有管轄權是司法主權的體現,要不要繼續追究刑事責任則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被國外司法機關進行了處罰,回國後我國司法機關一律繼續依照我國法律再次處罰,則容易造成實質不公平。
因此,我國採取的是對國外判決消極承認的態度。
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一般只要不是量刑過輕,與我國刑法規定差別巨大,可以免於處罰。就本案而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綜合案情看,若由我國司法機關審判,刑期應該不會超過20年,因此陳銘銘回國最大的可能是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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