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激勵法律操作實務 答疑匯總
答疑講師:王雲霞 江蘇玖潤律師事務所主任
提問來源:梧桐樹下沙龍群(進群請添加梧桐小熊貓:wutonglittlepanda)
問題1:大股東向持股平台如有限合夥企業,以低價如1元轉讓激勵股份,會否產生稅收或其他國家規定費用?
回答:關於大股東低價轉讓股權的事情,一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是有區別的,在證監會2009年有一個關於上市公司執業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中,他是有一個規定這個實際上是構成股份支付的。根據上面股份支付的規定,員工獲得股權的價格應該公允,這位朋友問的問題,他應該是間接持股。是由持股公司來代表員工來持有這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這個其實現在股份支付細則也沒有規定,所以相關的稅費這一塊,我們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二十七號文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問題2:請問大股東以低於凈資產價值向持股平台轉讓股權激勵,是否會對未來上市構成障礙?
回答:本次我們講的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這個朋友問的其實是對上市公司是否構成障礙。這個從我們的實踐來看,其實,他為什麼要做股權激勵,實際上一般是低於公司融資估值或是低於凈資產的價值,他是對激勵對象進行激勵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形成股份支付,然後在會計報表的時候根據相應的會計準則來做賬就可以了。
問題3:股權轉讓價格能否直接在章程約定呢?
回答:對非上市公司而言是沒問題的,我們做股權激勵方案中也會這樣去做。因為非上市公司不像上市公司監管那麼嚴格。而且我們見的新三板公司中其實也是有的,因為他的股權激勵主要體現在激勵對象,它不是一個純粹的市場化運作方式。所以我們做激勵方案中一般會約定,他這個是通過原值收回,或者是本金加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收回,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時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非上市公司不存在這樣的基礎,可以自由協商,一般以註冊資本、凈資產比例、融資估值三種方式確定。
問題4:擁有一票否決權能控制公司嗎?
回答:這個基本上是不能控制公司,但起碼可以決定公司的一個話語權方向。起碼,比如說大股東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是對六十七的股東形成制約。他想做出一個決策的時候,沒有這個百分之三十四的一個表決權,他是沒有辦法形成表決的。所以一票否決權在一定程度上牽制了公司未來的決策。還有我們一般做股權激勵的話都會和激勵對象簽署一個一致行動人協議,就是說激勵對象享有分紅權,但是他的表決權和大股東保持一致。
問題5:股權激勵方案或相關協議中能否約定:股權激勵實施完畢後,若未來員工離職,必須無條件將其持有的激勵股份轉讓給實際控制人指定的其他人?該約定是否構成對股東權力的不當限制?未來涉訴能否被裁判者支持?
回答:股權激勵方案是經過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通過的,對全體股東有約束力,協議或方案中約定員工離職收回股權是沒有問題的,當然收回對價要公平合理,實踐中已有類似案例。
問題6:股份都獎勵給員工了,那又怎麼來增強控制呢?
回答:通過一致行動人決議,員工表決權與控股股東保持一致;或規定股東一票否決權;或者表決權與股權相分離。
問題7:退出機制的問題,如果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不配合辦理退出手續,怎麼保證公司權益?
回答:一個完善的股權激勵方案和股權激勵協議很重要,我們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相應的違約金。現在實踐中,今年深圳前海那邊有個法院已經判決,這種股權激勵屬於勞動爭議,可以約定違約條款,如果員工不配合辦理退出手續,通過違約條款可以約束員工,比如賠償相當於一倍的股權轉讓款都可以的。
問題8: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更多的感覺是以未來公司上市股票能流動來留住公司高級人才,如果僅僅是為了分配利潤,我覺得不需要用股權激勵,直接按效益進行分配獎勵就行,資金更直接?
回答:上市公司股票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流動的。但是他比如在股份公司的設立一年後的直接持股股東或者是上市申報期內,股份公司董監高在任職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還有上市後一年之內他不得轉讓股權,這個我們要關注一下上市公司的一些特殊約定。這些期限過了之後,這個激勵對象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完全是可以流動的。
問題9:被激勵對象退出時,一般由哪個主體負責出錢回購其持有的激勵股權?
回答:回購時一般是由大股東來行使回購權。一般就是控股股東釋放他的股權最終是由控股股東來收回,當然啦,這種回購控股東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控股股東,他也可以指定第三方啊,指定其他股東來購買都沒有問題。
問題10:看了您說的稅務條文,是針對個人轉讓股權,會產生計稅。如果大股東是非上市企業的話,低價轉給激勵對象,不知道是否也會產生計稅?實踐中對這方面有規避措施或者設計嗎?
回答:各個地方實踐不一,可參考國稅發[2008]30號、國稅函[2009]377號。而且法人股東轉讓前可通過先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方案來設計,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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