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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財物處置如何步入正軌?

編者按

涉案財物處置一直存在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最高司法機關相繼出台多部規定和文件,對此問題的重視程度可謂日甚一日……

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司法實務中的涉案財物處置難題,不能僅靠一紙文件之力。只有通過刑事訴訟理念不斷更新、產權保護意識日益強化,以及更精細化的制度構建,才能帶來根本保障。

歲末年初國家頻出涉及經濟犯罪新規

2017年的最後幾天,經過歷時三年的修訂,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針對案件管轄、偵查取證、兩法銜接等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其中關於涉案財物處置的規定再次引起了廣泛關註:公安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要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雖然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具體規定,有關部門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最高檢、公安部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規定,但執法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的一個突出問題就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社會反映十分強烈。

2018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通知著重提到了以下問題:一是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對於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社會預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二是,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三是,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民商事、行政糾紛案件,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四是,切實糾正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對於涉企業家產權錯案冤案,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糾正。

提到涉案財物處置,袁誠家案的國家賠償問題在2017年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2017年的最後一天,本社記者撥通了袁誠家、謝艷敏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的電話,據律師介紹,目前公安部正在複議此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東方IC 供圖

袁誠家國家賠償案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遼寧本溪人袁誠家年輕時曾以馬車夫、裝卸工、個體運輸等職業為生,1999年取得了遼寧本溪偏嶺第一鐵選廠的經營權,此後,他又到鞍山及雲南等地發展。他在瀋陽工業大學取得了在職研究生學歷,2003年擔任過本溪市的政協委員,2007年當選鞍山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還當選為本溪慈善總會慈善助學先進個人、遼寧省抗震救災捐贈突出貢獻個人。

但這些榮譽和光環並不靠譜,2010年10月,按照公安部的統一部署,遼寧省公安廳從各地抽調了158人成立了「10·05」專案組。11月11日,袁誠家在準備飛往美國前,於北京首都機場被捕。袁誠家被捕後,其妻子謝艷敏、兒子、外甥、兩個連襟均因涉案被捕。警方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109名,破獲刑事案件56起,治安案件13起,除認定該組織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外,還確定了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犯罪等17個罪名。

2014年1月24日,袁誠家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6項罪名,被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謝艷敏也獲刑3年5個月。法院還判決追繳、沒收該組織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包括20多家企業,企業賬戶內的存款和企業車輛30台。

2015年11月2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袁誠家等人的量刑,同時判決對袁誠家被查扣的部分財產予以返還。袁誠家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告訴本社記者,袁誠家、謝艷敏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就是法院的判決。一審遼寧營口中院還有二審遼寧省高院均判決,袁誠家的個人財產、投資款還有17家企業,不屬於跟黑社會性質相關的財產,依法應當予以返還。返還資產也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國家賠償法規定,違法的查封、扣押、凍結是應該予以賠償的。

2017年,袁誠家提起國家賠償,要求公安機關按照法院判決,返還部分被扣押的企業和被凍結的財產,共計37億餘元。遼寧省公安廳做出賠償決定書,決定返還袁誠家被扣的各項財產以及相關利息共計6.79億元:

一、返還扣押的袁誠家轉讓企業款25554.68881萬元人民幣,同時支付利息666.551466萬元人民幣;對已經返還的袁誠家申請企業退股款850萬元人民幣,支付利息17.425萬元。

二、對已經返還的5筆人民幣款項,支付利息465.421546萬元人民幣。

三、對已經返還的2300歐元、6800美元、1147000港幣,分別支付利息2.41歐元、28.47美元、4450.79港幣。

四、返還扣押的150萬元人民幣、6550萬元人民幣、15950萬元人民幣,同時支付利息590.787501萬元人民幣。

五、返還扣押的1.75億元人民幣,同時支付利息456.458333萬元人民幣。

六、返還243箱茅台酒、14瓶(單瓶裝)茅台酒、5瓶XO酒、兩箱五糧液、1瓶(單瓶裝)五糧液、1瓶人頭馬酒、1瓶芝華士酒。同時,按照鑒定評估價格,對損失的6箱人民大會堂特供茅台酒、11瓶飛天茅台酒、52箱2010年飛天茅台酒,支付賠償金70.08萬元人民幣。

七、返還池繼林欠袁誠家500萬元的欠條一張。

王殿學律師介紹,遼寧省公安廳認為偵查期間袁誠家轉讓企業是自願的,只返還低價轉讓的錢款,複議的主要目的是返還遼寧高院判決返還的企業。公安部要求這些企業在國家賠償申請中加蓋公章,因絕大部分公章不在袁誠家手中,目前正在協調之中。另外,當年偵辦此案的專案組,認為謝艷敏涉嫌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再次將謝艷敏刑事拘留,並凍結了至少1.4億元存款。

袁誠家、謝艷敏已經委託王殿學、張雪峰律師向公安部申請複議,公安部目前正在複議中,還沒有回復。如果對公安部的複議不滿意,袁誠家、謝艷敏很有可能走司法程序。

涉案財物處置逐步有法可依

豈止袁誠家案,多年來很多案件的涉案財物處置問題都引起人們的強烈關注。如2007年的吳英案,當地公安機關在尚未開庭審理時,未經吳英同意直接拍賣她的部分資產,包括酒店和汽車。曾因死刑複核問題引發關注的曾成傑案,也遭遇過還未判決就已經被處置資產的質疑。由於涉案財物已被公安機關變賣、拍賣或發還被害人等,最終法院判決時不得不考慮既成事實,而對案件作出有罪的傾向性判斷——這也是法學界、司法實務界多年以來廣泛詬病的一大問題。

針對涉案財物處置的各種規範化規定,其實早就有了。1998年《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沒收追繳違紀違法款物管理的通知》規定:辦案處室經手的沒收、追繳款物,一律交由機關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機關財務部門應有專人管理,設立專門賬戶;暫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應有專人妥善管理;不準截留、挪用、侵佔、私分。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也就是2017年年底修訂的這部《規定》的前身。

2010年5月9日公布並施行的高檢發〔2010〕9號《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對於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程序、保管、處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都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強化了「扣押、凍結款物與保管款物相分離」的原則,重申了「賬實必須相符」的基本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涉案財物處置問題一直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是一件事關正確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大事,是一項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

這些年來,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的一個突出問題就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訴訟領域、不同執法司法環節,是一項跨部門、跨地方的複雜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各地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協作配合,儘快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處置信息公開機制。中央要求各級黨政部門要率先遵法守法,不得干預涉案財物處置過程。

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意見》從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回應社會關切出發,要求進一步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規範涉案財物保管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審前返還程序,明確利害關係人訴訟權利,完善權利救濟機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意見》也從確保執法司法工作有效進行、依法及時懲治犯罪出發,明確規定提高查詢、凍結、劃扣工作效率,完善違法所得追繳、執行工作機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和監督制約。

執法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隨意性大的問題確實比較突出。有的沒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有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物,拒不返還;有的隨意凍結企業賬戶,影響正常經營。針對這個問題,《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的要求。

一是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二是強調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三是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2015年9月,公安部公布了《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兩個《規定》都要求,嚴格規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辦案和保管相分離,違規者按濫用職權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辦案人員、保管人員侵吞、竊取涉案財物的,以貪污追究責任;對因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失誤,給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並應予國家賠償的,要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追償。

而2017年年底公布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針對產權保護、涉案財物處置的條款佔了總體條文數的六分之一,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要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涉案財物處置的幾個關鍵問題

從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到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一直到近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公布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都明確規定「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但恰恰是這一條,往往是最難遵守最容易越界的。

在《民主與法制》周刊本期專題報道中,甘肅陳一超案中這個問題尤其突出。一個30萬元的行賄案,居然在辦案階段就處置了陳一超6000多萬元的財產,真是觸目驚心。而處置手段更是亂象紛呈,上百萬、幾百萬的巨款可以直接打入辦案單位工作人員的私人賬戶,辦案單位工作人員跑遍全國到處查封房產,案件還在偵查階段,多輛豪華汽車都已經成為辦案單位的座駕。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經濟犯罪案件其實都源於經濟糾紛,一方對另一方提出刑事控告,本來的民事糾紛因為刑事手段的介入,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甚至破產。辦案機關有時為了追求辦案效果,往往採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對法定代表人或大股東等涉案企業人員動輒採取羈押措施,法定代表人或大股東被追訴,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最後案件結束了,公司也倒閉了。

在《民主與法制》周刊本期專題報道中,馬少華案就存在著管轄權有爭議的貴州省凱里市辦案機關將多家公司的主要資產3億多元予以凍結的情況,給涉案企業的生存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困難。

實踐中涉及經濟犯罪的案件,常常並不明確區分財產是否與案件相關,而是將能查扣的都查扣,有時候甚至連清單都沒有。吳英案的資產處置也受到過這樣的批評。雖然此前已有明文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但在對吳英案涉案財物處置時,關於吳英在2003年至2005年經營積累的財產並沒有被提及。而在陳一超案中,甘肅省紀委開列的清單、張掖市甘州區檢察院公訴時的清單,和陳一超及其家人開列的清單,都對不上號,財產數額相差懸殊,各有一兩千萬元之巨,其混亂程度也讓人瞠目結舌。

針對這個現實,以上《規定》強調,要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並注意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司法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都是重人權輕財權、重自由刑輕財產刑,加上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系統的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罰沒涉案財物的制度,因此,司法實務中對於涉案財物的保管、返還、移送等各環節比較混亂,責任不清。

在《民主與法制》周刊本期專題報道中,關建軍案在終審判決五年後的2017年突然啟動執行,當年被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物都成了長治中院執行裁定中的被執行財物,這個「等號」是通過什麼司法程序畫出來的,不得而知。對這些五年前查封扣押的財物完全沒有進行甄別,沒有搞清哪些是涉黑財產,哪些是合法財產,哪些是案外人財產,而是一股腦兒地都要罰沒。當初公安機關查封扣押時,就存在著明顯的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終審判決五年了,從未甄別並解除查封、扣押和凍結,然後又突然啟動執行。似乎十八大以來尤其2015年以來從中辦國辦到最高檢、公安部出台的這麼多《規定》,都還沒有傳達到山西長治中院,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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