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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至,績效成跳槽者「鏡花水月」 缺德老闆該當何罪

元旦已過,春節將至。在這段時間,工資是大家談論較多的話題。以前,建築行業農民工討薪是工資問題的焦點;現在,一些「白領」也面臨工資問題。不過,與農民工工資被拖欠不同,這些「白領」面對的是企業以「績效」為由莫名扣發薪酬。(《法制日報》)

對於勞動者來說,薪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以及福利等部分,績效工資能夠起到激發員工主動性、積極性與創造性的作用,對於企業來說,不可或缺。但企業剋扣員工績效工資的現象卻見怪不怪,嚴重侵害了勞動者權益。比如目前將近年關,進入了跳槽高發期,但一些跳槽員工卻被用人單位拒發績效工資,不僅是離職員工,新入職員工、老員工,都可能遭遇用人單位剋扣績效工資的情況。

績效工資本來有利於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結果卻成了一些用人單位管控員工、甚至肆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工具。所以績效工資有兩面性、具雙刃劍效應:一方面,績效工資有利於企業對員工進行適當的管理,可以讓企業通過獎懲制度來激勵員工為企業創造價值,避免一些懶人、庸人渾水摸魚,光拿錢不幹活;另一方面,一些企業又濫用懲罰權,拿績效工資為誘餌讓員工「賣命」,結果績效工資卻不過是「鏡花水月」,並不會兌現。

對此,一方面不能否定績效工資的作用,不能收回企業制訂相應獎懲條例的權力,但另一方面,企業不能隨意扣除勞動者績效工資,要能嚴格管控企業的懲罰權。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可見企業扣除勞動者工資,必須是在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前提下,而且也不能一次性扣除。但一些用人單位早已超出了底線,員工動輒便會得咎、便會受到處罰,績效工資成了企業「奴役」員工的重要籌碼,而且不少員工就算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沒有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還是找借口剋扣員工績效工資。這種情況,還是在於勞動者權益沒能得到有力保障所致,而且當勞動者權益受損之時,進行維權,還有維權困難的難點待解。

這些都造成績效工資落實難的難題。需要勞動監察部門等相關部門能夠幫助勞動者維權,加大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企業的懲治力度,增加其違法違規成本;而勞動者在入職前,也要多一些維權意識,要能清楚了解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的發放條件,並要通過書面合同予以確定,避免被企業欺騙等等。

只有讓勞動者變得強勢起來,讓勞動者能與企業處於平等博弈的地位,才能避免績效工資的「雙刃劍效應」,績效工資才會真正成為勞動者通過努力工作就能摘到的果實,而不是企業予取予奪並欺詐、欺騙勞動者的借口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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