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樂山跑步女教師的兇手,涉嫌故意殺人罪還是搶劫罪?
女教師跑步後失蹤7天
12月14日,四川樂山女教師王某欣像往常一樣,去公園跑步,但這一次,她再也沒能回家。
失蹤7天後,王某欣的遺體被找到。
12月22日,殺害王某欣的兇手李某被抓獲。
退伍軍人賭輸後搶劫殺人
兇手李某,退伍軍人,沾染上賭博惡習,半年時間輸掉了用於結婚的15萬元退伍補助金。輸掉全部家底後,李某決定鋌而走險。
12月14日下午,李某早早騎摩托車到綠心公園守候,將目標鎖定在身穿貂皮外套,孤身一人的王某欣身上。
李某突然上前將王某欣的手機和玉鐲搶走,事發突然,王某欣根本來不及反應。
李某沒有搶到錢,轉身逃跑,王某欣高喊要報警。李某氣急敗壞,返身回來,將王某欣劫持進路旁樹林里。王某欣拚命反抗,經過十多分鐘激烈搏鬥,李某用石頭將王某欣砸暈殺害。
趁著夜色,李某將王某欣的遺體運到竹林里的一個排水溝,挖坑掩埋,倉皇逃跑。
李某涉嫌罪名分析
李某涉嫌搶劫罪,還是搶奪罪?
搶劫罪和搶奪罪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當場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暴力行為主要作用於人,使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從而取得財物。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罪的暴力行為,主要作用於物,使人不及反應,而取得財物。
據報道,李某突然上前搶走王某欣的手機和玉鐲,事發突然,王某欣來不及反應。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李某的行為應涉嫌搶奪罪。(李某最終的罪名,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定)
李某還涉嫌故意殺人罪,還是只涉嫌搶劫罪(搶奪罪)?
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如何定罪?分兩種情況:
一、只構成搶劫罪。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
據報道,李某搶劫(奪)完成,離開案發現場約10米後,聽到王某欣高喊要報警,才回來將王某欣殺害。李某殺害王某欣的主觀故意是為了滅口,而不是劫取財物,成立新的犯罪,因此,李某在涉嫌搶奪罪或搶劫罪(罪名以法院認定為準)之外,還涉嫌故意殺人罪。
李某會判死刑嗎?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個故意殺人罪,就可能判處死刑,而李某涉嫌兩個罪名——故意殺人罪和搶奪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李某極有可能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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