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人的吃喝拉撒居然要貝勒爺管?
責編:Southland
導語
八旗最初源於滿洲(女真)人的狩獵組織,是清代旗人的社會生活軍事組織形式,也是清代的根本制度。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努爾哈赤整頓編製,分別以牛錄額真、甲喇額真、固山額真為首領。初置黃、白、紅、藍4色旗,編成四旗。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4旗,八旗之制確立。滿洲(女真)社會實行八旗制度,丁壯戰時皆兵,平時皆民,使其軍隊具有極強的戰鬥力。八旗制度與清政權相始終,它既是清王朝取勝的重要因素之一,也使清王朝最終走向衰敗沒落之路。本文將介紹八旗制度下旗人的社會生活。
在清代,旗人一直被統治者視作「國之根本」,清代北京城裡有句俗話叫作「不分滿漢,但問旗民」。社會成員由「在旗的」旗人和隸屬省府州縣的民人構成。旗人在行政隸屬、權利義務、經濟來源、政治地位、文化習俗等方面都有別於民人,他們是清代社會中成分最集中、特點最鮮明、影響力最強大的一個特殊人群。八旗不僅是重要的軍事組織,同時也是滿洲人軍事、政治、經濟合一的社會組織。
滿洲統治者定鼎北京後,用二十餘年的時間征服了大大小小的武裝反抗,夯實了清王朝的統治。滿洲人自然一躍成為統治全中國的「一類人種」。
為使八旗兵丁對自己盡忠效勞,滿洲統治者對旗人和民人實行差別待遇,施行「首崇滿洲」的政策。從入關時起,統治者在經濟上就對旗人多有優待。八旗人丁永遠免徭役,不交糧草、布匹,只承擔兵役,而兵丁可拿國家俸餉。
不僅如此,他們還圈佔漢民的土地,分給旗人,就連觸犯法律時對旗人的懲罰也不一樣。民人犯法,有笞、杖、徙、流、死五等刑法,旗人則享有換刑特權,可以把嚴重的刑法改換成刑枷,就連犯下刺面的重罪也能改刺手臂。在能夠改變大多數人命運的科舉考試里,旗人的試卷也比民人的簡單得多,更為重要的是,旗人擔任的最低官階也有六品。
即便是在八旗內部,也有著種種等級差別。清朝的統治不乏漢、蒙等民族精英人物的幫扶,但這種聯合併非對等,八旗滿洲、蒙古、漢軍三者的地位和待遇各不相同。不僅如此,京旗和駐防也有等次之分,京旗地位普遍高於駐防,駐防內部也各有等級差異。這種差別的產生,固然有滿族入關之初兵力匱乏,必須將親信聚集在京城用以保衛清王朝政治中心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因為滿洲統治者對旗人內部採取「分而治之」的辦法加強控制。
努爾哈赤晚年沿用遺留的舊制度,把八旗視作自己家族的私產,在親近的子侄中進行分配。旗主在經濟、政治等諸多方面均享有特權。但這樣一來,旗主們無形之中也干涉了君主的統治地位。皇太極繼位後,在八旗增設管旗大臣,由大臣牽制八旗旗主,以加強中央集權。
八旗制度的完備,使得後金髮展並確立了奴隸制與封建制混合的國家體制,但同時也使後金社會逐漸陷入不可協調的矛盾之中。
根據八旗制,後金百姓分成八份,各有所屬之旗。按照均等原則,各旗主貝勒地位相等,有戰爭則以牛錄攤派士兵,各旗都差不多。戰爭結束後所得的貴重財物等也要平均分給八家。從公家牧群分配來的豬或珍珠、貂皮等土產,也是八家均分。
行政管理方面,各旗官職數目相同,共設八個大臣、八個巴克什、十六大臣、四十個判官,每旗都均分。各旗以旗主貝勒為首設八個衙門,甚至被凌遲的罪犯也要八分其屍,分別懸於八衙門之上。
久而久之,旗主貝勒在旗內儼然國君。他掌管旗內各種事務,權力很大,無論大事小情,手下都須事先告知旗主貝勒。打仗時士兵更不能擅離本旗,違者會被處以重刑,甚至被殺。就連旗下各戶女子許婚、出嫁,也要事先徵求本旗貝勒的意見。一般情況下,各旗之間界限嚴格,互不干涉,涇渭分明。明萬曆四十八年(天命五年,1620年),藍旗貝勒阿敏與弟弟寨桑古結怨很深,便在吃穿等方面刁難寨桑古,致使其生活窘困。寨桑古便去找紅旗大貝勒代善和白旗四貝勒皇太極申訴,以求獲得幫助。然而代善、皇太極認為自己與阿敏都是旗主貝勒,地位相同,便沒有過問此事。
各旗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明爭暗鬥也不可避免。這也正是努爾哈赤所擔心的,他生前一直對此耿耿於懷。天啟元年(後金天命六年,1621年)正月十二日,努爾哈赤召集代善等貝勒,對天發誓說:「承蒙天父地母保佑,我與強明抗爭,已統一海西三部,又得了撫順、清河、開原、鐵嶺四城,打敗明朝四路大軍。現在我的子孫中有不善之人,天會令其滅亡,但不宜由我來動刑,以開殺戮之端。誰殘忍老天都知道,一定會奪去他的謀算。想作亂的人,老天要開導他的愚頑。今天我懇乞神祇,讓過去的事過去,不咎既往,惟鑒將來。」努爾哈赤此番乞天祝禱,暗指八旗中有不善者、殘忍者、作亂者,他們爭權奪利,令後金政權危機四伏。所以努爾哈赤才以這種方式向八旗貝勒們示警。但根據後續發展來看,努爾哈赤的警告顯然沒有起到作用,入關之後八旗甚至有了上三旗與下五旗之分。
上三旗為正黃、鑲黃、正白,下五旗為正紅、鑲紅、鑲白、正藍、鑲藍。
上三旗地位高貴,人多勢眾,構成了八旗的核心;下五旗是諸王、貝勒、貝子等宗室貴族的分封之地。發展到後來,旗主權力被削弱,八旗全歸皇帝統領。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分治造成了正身旗人社會地位事實上的差別,這是八旗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是以皇權為代表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的明顯標誌。
郎世寧所繪《乾隆皇帝大閱圖》
上三旗守衛皇城,在皇帝外出時擔任扈從,是皇帝最倚重的親軍。下五旗除守衛京城外,還被大批派往各地駐防戍衛。為了破除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的隔閡,鼓勵下五旗人建功立業,皇帝特別建立了「抬旗」制度。由滿洲下五旗抬入上三旗者,謂之「抬旗」。「抬」意即由下往上升,也算是給下五旗人一個向上「晉級」的途徑。其本支子孫一同抬旗,同胞兄弟仍隸屬於原旗。皇太后、太后母家在下五旗的,均准予抬旗。如慈禧太后原本是鑲藍旗人,後被抬入鑲黃旗。後來,隨著時局的發展,抬旗的方式也多樣化了。上三旗的漢軍可以抬入同一旗下的滿洲旗。不同形式的抬旗,成為清代滿、蒙、漢軍旗人之間,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之間,正身旗人與非正身旗人之間,成分流通的特殊途徑。上三旗和下五旗分治後,各旗所有的包衣隨之分為兩個體系:上三旗的包衣稱內務府屬或內府旗人,編入內三旗為皇家私屬,亦分滿、蒙、漢;下五旗包衣稱王公府屬,編為佐領、管領。除了不能擔任兵甲和預選秀女之外,內務府包衣三旗其他待遇與八旗子弟都是相同的。雖然身為包衣,地位低下,但是抬旗和改旗也不是不可能的。
順治年間,卓靈阿因為父親的罪過被編入了包衣籍,後來順治帝認為定罪過重,又將他開出了包衣籍。因為八王阿濟格獲罪而被打入辛者庫為奴的侍衛王輔臣也因其勇猛,被順治帝特旨撥出辛者庫,授御前一等侍衛。這樣的例子在清中葉以來還有多個,但是在人數眾多的內務府旗人中,能夠獲得這項榮寵的人只是鳳毛麟角。
內務府三旗,是滿洲皇帝獨掌三旗,並在八旗中確立起經濟、軍事、政治絕對優勢的產物,同時又保留著滿人早期蓄奴制的殘餘。內三旗與八旗並行不悖地存在,構成清代旗人社會組織的一大特色。
《乾隆皇帝大閱圖》(局部)
雖然旗人之間也存在著地位壓迫,但總體上,作為清王朝的統治民族,旗人依然對以漢族人為主體的民人有著諸多方面的特權。最為明顯的特權就是旗民由國家供養。
從順治元年起,清廷相繼制定八旗宮俸、兵餉制度。順治十年(1653年)定製,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八旗都統、外省駐防將軍,歲給俸銀一百八十兩、祿米九十石,余官依次減給。
清初將領還計丁授田,憑藉多次征戰所掠的成百上千名包衣,分領數以萬畝計的田地。如費英東家除畿輔、盛京大量莊園外,僅遼寧廣寧等處牧馬場地,就有墾熟田地四千餘畝。
八旗兵士的餉銀時有增減。康熙中年定製:京營八旗前鋒、親軍、護軍,月給餉銀四兩,驍騎三兩,皆每歲支米二十四石;步軍月餉一兩五錢,歲支米十二石。清初兵士亦計丁授田,一丁三十畝。
八旗將領士卒的俸餉,比前代各朝數量更多,尤其是兵士。京城八旗的前鋒、護軍、親軍每年可領餉銀四十八兩、米二十四石,比翰林院編修、國子監監丞、七品知縣的俸銀祿米還略多一點。這是清帝「滿洲根本」國策的體現。
八旗兵餉俗稱「錢糧」,主要包括每月發一次的月餉和每季度發一次的季米。因為收入穩定可靠,時人喻其為「鐵杆莊家老米樹」。
入關之前,八旗官兵的糧餉都是靠旗地經濟維持的,平時生活、贍養家口以及出征所需要的一切物資都出自壯丁們各自分配到的土地之中。在戰爭中掠奪到的財物也是入關前八旗官兵的經濟來源之一。
隨著清軍入關,清政府各項機制趨於完備,俸餉制也隨之誕生。在俸餉制度初期,旗地制度依然存在於八旗子弟的生活中。官與兵皆有俸銀、俸米。與此同時,各個旗戶還有從民人手中圈來的旗地。旗地是清朝入關之初強制圈佔的民人土地。旗地禁止越旗買賣,也不允許私售於民。它表面上是旗人的私有土地,實則具國有性質。
大規模的圈地活動自旗人入關以來共有三次,分別發生在順治元年、二年和四年。零星的圈地行動更是不勝枚舉。圈地的範圍也從最初的京師附近三百里擴展到五百里,進而達直隸全省,除廣平、承德、永平、宣化、天津等地之外的五州皆有被圈佔的土地。
從開始圈佔無主荒田,到後來不論所屬看中了便圈佔,民人田主的利益被八旗兵丁隨意侵佔,而被圈佔地主的經濟補償也多未落實。失去土地的農戶們大多淪為農奴,只得為那些分得土地的八旗官員耕作來謀生。直到康熙八年(1669年),延續了二十年之久的圈地行動才徹底結束。
分給官員的土地被稱為「官員莊田」,分給兵士的土地稱為「份地」,也稱「旗地」。旗地一般計丁授田,每名壯丁分田三十畝。官員以及士兵中的馬甲、護軍、前鋒、領催等,家中都有一些奴隸,他們分得的土地由奴隸們耕種,自己則坐享其成。而絕大部分兵丁則只能依靠閑散在家的人員耕耘。因長期出征,壯丁匱乏,加上旱澇天災頻繁,普通兵丁的生活很是困難。這種情況下,「旗地經濟」定會走向滅亡。
此時,主要依靠兵餉為生的八旗子弟的生活負擔日益加重。人丁增加,收入日減,「一分之產而養數倍之人」。此外,因清廷不準旗人經商習藝或從事其他生產活動,戶部尚書梁詩正在奏疏中說:「百年休養,戶口眾多,無農工商賈之業可執,類皆仰給於官。」收入日絀的旗人漸漸窮困潦倒,甚至只能典賣旗田。
順治十一年(1654年),國家准許家有四丁以下的出征旗兵將土地交回本旗,由國家「量加錢糧月米」,八旗兵丁的口糧這才得到保障。
從順治元年(1644年)到順治十七年(1660年)的十七年時間裡,俸餉制度基本完善。當時,支給官員的稱「俸祿」,支給士兵的稱「兵餉」。俸餉支給又分銀錢和糧米兩種,米又分「俸餉糧」和「口糧」兩種。各級俸餉的數額在不同時期又常有變化。
順治十年(1653年),兵餉額一律每月銀錢二兩;前鋒、護軍、領催每人每月銀錢三兩。康熙朝定製:京旗前鋒、護軍、領催每人每月餉銀四兩,馬兵每月餉銀三兩,每年餉米均二十三石;此外,養馬有馬銀,出兵有行糧,這種待遇在清中葉基本保持穩定。
從當時的社會收入水平看,八旗兵丁的餉額顯然是不低的。餉米最低者有十一石,最高的達二十三石。之所以把餉額定得高一些,是為了便於兵丁贍養家眷,還可以把多餘的糧食賣掉,作為輔助收入。雍正帝曾對八旗子弟說:「今兵丁等錢糧較之前加增一兩,又有馬銀,計其所得,以多於七、八品官之俸祿,即此又能謀生之人,盡足其用矣。」
兵額和兵餉確定之後,額兵成為吃糧當差的職業軍人,未當兵的閑散兵丁則是無差無餉的旗下平民。「當兵食糧」成為旗人的主要職業。在利益的驅使下,很多無子嗣的旗人因不能享受到兵餉的待遇,紛紛抱養義子,以期其贍養家口,緩解生計壓力。這些被抱養的滿洲義子可以較為順利地入營當兵。養父母也會打點本旗的領催,以期讓過繼子儘快獲得錢糧。待到錢糧到手,養子與義父母平分。此後,如果養子受到提拔,也不可反悔,必須按照約定的方式分配錢糧。直到義父母都過世後,所領錢糧才能全部歸己所有。
普通旗人家庭憑藉糧餉可維持生計,但官員單靠薪俸是很難既養家糊口又維持富裕生活水平的,因而貪贓枉法事件層出不窮。故此,自雍正帝起,清廷建立了「養廉銀」制度,對總督、巡撫以下,知縣、巡檢以上的各級地方官員,發給「養廉銀」,數目從幾百兩到幾萬兩不等。養廉銀同俸祿比,高出了十幾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而對京中的官員,則改發雙份的俸銀俸米。雍、乾時規定,都統每年養廉銀二百四十兩。駐防將官更多,吉林、盛京、黑龍江三處駐防將軍每歲領養廉銀兩千兩,福州將軍、杭州將軍一千六百兩。
本文摘自《女真興衰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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